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renhelaw.cn/bbs/index.asp) -- 部门规章 (http://renhelaw.cn/bbs/list.asp?boardid=19)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19&id=3831) |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2-8 20:59:56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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