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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2 22:35:38
--  陕西国土资源厅以权欺法引发群体械斗 应彻底查处

陕西国土资源厅以权欺法引发群体械斗 应彻底查处

 

2010年07月22日 16:06:51  来源: <!-- begin_so -->新华网

 

如此以权欺法  应彻底查处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新华社记者

  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近日发生群体械斗事件。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省高级法院及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地方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首先依法办事,作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政府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行政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中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2002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通过了有关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法或不当执法限期整改。陕西省还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列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如此背景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让人们对深层的原因产生怀疑。

  律戒条条,法规俱在,人们相信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抗拒法律的行为只是少数人所为,其间到底有何原委,人们也期待当地和相关部门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还法律权威,还群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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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2 22:37:27
--  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

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

 

2010年07月20日 07:55:33  来源: <!-- begin_so -->经济参考报

 

 “民告官”赢了矿权官司却被告知赢也没用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对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确实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但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由司法权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确认定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只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采矿许可证》发给北窑湾煤矿。“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王文志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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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2 23:03:30
--  人民法院报: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人民法院报: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2010年07月22日 08:39:2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国土厅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新闻背景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详见报道: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 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

被否决的不仅是法院判决

“判决”法院判决无效,荒唐!

陕西省国土厅否决的不仅仅是法院的判决,还有法律的尊严;其伤害的不仅是法治的进步,还有群众对法律的信赖!经过法律确认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和执行,也难怪群众“闹腾”了。

去年轰轰烈烈的全国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涉政府和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便是重点之一,虽然全国法院执行法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执行了一部分此类积案,但因为种种原因,部分案件仍然得不到执结,行政权力的干扰便是其中之一。

令人欣喜的是,历经两年起草并经19个部门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近日公布,这标志着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作为一名一线执行法官,我深感兴奋。相信随着法制的进步,执行机制的改进,党委政府的重视,今后类似这样的“荒唐事件”将被根绝!

(汶金让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无效,荒唐!

读到此新闻,不难联系到6月28日见报的一则消息: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如果说重庆的管委会发公文警告法院尚属于干预司法的初级阶段的话,那么陕西的国土厅抛开法院自行组织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就是干预司法的高级阶段了:前者还可以辩称发函系“表达意见而已”,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而后者纯粹是赤膊上阵了。

陕西省国土厅赤膊上阵的动力是什么?“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透过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不得不作深度思考。

堂堂省厅级国家机关都不把法院的判决当回事,沉痛打击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也无情揭示了我们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面对陕西省国土厅的荒谬行径,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也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黄绍祝 广西永福县邮政局)

 

“国土门”玷污了法治的尊严

整个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情形是:法律在权力面前根本不具备实际效力,对法治解决问题死了心的村民,因而只能转求人治解决问题的途径。生效判决形同废纸,只好“把事情闹大”并以此获得更高权力的关注。这对村民而言当然是异常无奈的现实,对法治而言则是不能承受的悲情。这早已经突破了纯粹的法院“执行难”问题范畴,而是赤裸裸的权力对司法的蔑视,是权力对于法治尊严的公然损害,是政府部门对于法治信仰的带头撕裂。

在公众有关法治的信仰中,“不信任法律”并不是最坏的,“不敢信任法律”才是;因为单纯的偏见缺少的只是勇敢的尝试,试过完全不灵的残酷现实却让人根本不敢再试。套用培根那句名言来说,政府部门公然玷污法治尊严,其恶果要远超于十数次一般犯罪,因为它严重污染了公众法治信仰的水源。公共权力带头撕裂民众的法治信仰让人们“不敢信任法律”,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必须受到正义的鞭挞和法律的严惩。

(舒圣祥 媒体评论员)

 

 

“牛气”从何而来?

在这起典型的以权抗法案例中,事件的始作俑者——陕西省国土厅显得牛气冲天,竟然对两审终结、省高院裁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不屑一顾,甚至分庭抗礼,以行政“判决”否定司法判决,凸显其权力的傲慢和对法律的藐视,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国土厅以权抗法折射其“敬畏法律”的理念缺失。国土厅的以权抗法不是对法院的“不恭”,而是对法律的“不敬”。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一切公民、任何法人都必须怀有“敬畏法律”之心,国家行政部门尤其要带头遵守法律和主动依法行政。“敬畏法律”是出于对法律的热爱和尊重,是以法为圭臬的守法原则,是从内心到行为上以法为基本的道德律。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的某些官员并未把法律当回事,他们常常把法律视为管老百姓的工具,动辄斥责老百姓为“法盲”,甚至动用政法机关把维权公民当“刁民”法办,却全然忘却了自己的守法义务。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切实地遵守!”敬畏法律当自官员开始!权力敬畏法律,民众才敬畏权力。也正是国土厅的“以权抗法”,才使得法院判决执行难,最终导致村民对司法维权的失望而诉诸武力。

(张玉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老干部局)

 

否定法院判决背后有何猫腻?

陕西省国土厅相关领导在明知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的情况下,仍然固执己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惜以权抗法,甚至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如此偏帮矿权争议一方,恐怕已经不仅是滥用权力的问题了。除了法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更应主动介入,查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背后的猫腻,给公众一个交代。

(杨国栋 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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