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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10 15:27:03
--  用好刑罚手段 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浙江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意见》要求
用好刑罚手段 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2010-8-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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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杭州8月9日电 (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会上,浙江高院还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犯罪的6类典型案例。

  台州商人徐文铭因与他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临海法院判决承担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为转移被执行财产,徐文铭打起了歪主意,串通朋友翁时秋,伪造了一份向翁借款163万元的借条,又单方伪造了一份向陈健借款83万元的借条。徐文铭又请两名律师分别作为翁时秋、陈健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在骗取法院的裁判后,又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徐文铭的如意算盘并没打成。他和翁时秋最终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类似的案件,近年来浙江法院屡屡遭遇,并有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涉及企业破产、资产重组、债务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非法套现等行为不时出现。以丽水市为例,所辖四所基层法院已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达197件,严重困扰基层法官。

  2008年5月,一份“平阳法院发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引起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的重视,展开对全省虚假诉讼专门调研,并形成了详实的调研报告。当年12月,浙江高院印发了《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首次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正式界定为“虚假诉讼”,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诉讼现象进行研究。

  “之所以要独立出来,既考虑到虚假诉讼数量在不断增加,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更甚,又因为其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平素儒雅的齐奇说到这儿一脸严肃。

  “由于刑法典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很多只是司法拘留了事。个别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较轻的问题。”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说,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公信力,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规范全省类似案件的处理,浙江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意见》,从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虚假诉讼犯罪适用法律作出规定。“从目的方面规定: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采取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不是解决虚假诉讼现象的根本之策,但已往对此类现象没有或较少采用刑罚手段制裁却是虚假诉讼不断的重要原因。”浙江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说,由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出台文件,有利于提高民事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警觉以及运用刑罚手段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实体处理明确之后,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联动,使司法机制更为畅通,共同用好刑罚重拳打击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