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日期: 2010-12-27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经2010年12月22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调整方案为:
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上调幅度为11.62%。
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10元上调为300元,上调幅度为42.85%。各区县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2010年7月1日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因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具体调整标准是根据本市低保调整机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社会保障相关标准上调等因素而确定的。2011年调整时间从往年的7月1日提前到1月1日,调整幅度也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将进一步提高本市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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