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renhe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renhe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从“陈燕萍工作法”看法律文化的传承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1465)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2 16:31:02
--  从“陈燕萍工作法”看法律文化的传承
从“陈燕萍工作法”看法律文化的传承
2010-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 秦瑞林 王周岐
 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体现了人类社会化解矛盾的水平和法治建设的文明进步程度。模范法官陈燕萍扎根基层法庭十四年如一日,处理案件3000多件无上访,调解率高达百分之七十,陈燕萍在司法实践中创立了“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解决纠纷,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矛盾”的“陈燕萍工作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任何一种司法方式方法能得到百姓赞誉和社会的认可,不仅仅是因为执法者个人的人格魅力使然,深层次的原因更在于该方式方法能够与特定时代的法律文化相适应,是顺应特定时代的司法需求的必然结果。“陈燕萍工作法”,正是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当代法律文化相适应,是应用司法活动化解各种复杂社会矛盾的科学的工作方法。

  其实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正如毛泽东主席在《矛盾论》中所教导我们的那样:“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才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不断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历史,从而也形成了中华民族厚重的法律文化史。

  我们的先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自黄帝的“无为而治”开始,不论是道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朴素辩证思想,还是儒家“仁者爱人”、“以和为贵”的中庸之道,虽然说教各异,但都推崇和平、和睦、安定有序的“和谐”理念和避免争讼、息事宁人的纠纷解决意识。从“文景之治”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珍惜民生到“贞观之治”的均田纳谏,恤刑慎杀,宽容开放,无不深深地镶嵌着法律文化的印记。正因为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和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走来了脸黑心正,爱民如子的“清官”楷模包拯;走来了看似“乱点鸳鸯谱”,但实际是对人情世故把握准确,对纠纷调解能力超强,能在须臾间化解复杂矛盾的乔太守;走来了既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又豁达明理、和睦礼让,“让他三尺有何妨”的张廷玉。在他们身上无不折射出古代先贤们应用“和谐执法”化解矛盾的智慧光芒。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官老前辈马锡五承古开新,在硝烟弥漫、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用一颗公正的心,爱民的情,创立了深入田间地头调解案件,依靠群众评理说法解决纠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不仅是开创人民司法制度的革命先驱,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者。

  “陈燕萍工作法”是新时期对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发展。陈燕萍不仅精通法律,更是以平民法官的爱民情怀,体恤群众疾苦,真心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陈燕萍能把天理国法、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完美结合,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司法需求。陈燕萍能耐心细致、情真意切地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用“调解为先、和谐执法”的科学方法化解恩怨,修复被纠纷损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正如陈燕萍所说,“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朴素的语言诠释了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旺盛的生命力,陈燕萍法官正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者、传播者。

  “情法辉映,曲直可鉴”既是“陈燕萍工作方法”的真谛,又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生动解读。司法实践将不断证明,“陈燕萍工作法”不仅能使诉讼当事人受惠,它还会像池塘涟漪一样荡漾出去,超越个人,惠及社会,超越时空,惠及未来,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更加兴旺、发达。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