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renhe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renhe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2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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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4 22:37:24 --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刺痛社会法治神经的讯号<!-- end_t -->
2010年07月24日 17:22:01 来源: <!-- begin_so -->瞭望
提醒各社会组织,各社会公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固然重要,养成现代法律意识,高扬现代法治精神同样重要 中央曾于1997年设定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年初中央要求与各级立法机关表态,这一目标将要确保实现。进入2010年的下半年,各级立法机关正向实现目标发力冲刺。然而,近来披露的被媒体称之为“打错门”事件,刺痛了全社会的法治神经:在湖北省委大门前,6位“信访专班”警察将一位到省委机关办事的妇女殴打16分钟。这一事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冲刺行动发出了重大警号。 “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这是打人者的领导前往医院看望被打者的“道歉”。据查,被打者是湖北省委政法委综治办一位副主任的妻子。这一“道歉”,引起了网民更加愤怒的质问,打“大领导的夫人”错了,难道打老百姓就对吗? 这样的事件和这一“道歉”,从一个侧面客观映射出我们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冲刺的现实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旨,是在法律上落实“以人为本”的国家意志,依法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形成这一体系,不是为了标榜,不是为了观赏,而是为了从法律层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更好地规范社会转型,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 法不徒以自行。再多“更好”的预期,都必须靠所有社会组织、所有社会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作保障。 法律意识淡漠,法治精神薄弱,正是形成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孰谓不然,但看目前各级信访部门无日无之的信访事件,即可管窥一斑。论理,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是很少有甚至没有信访部门的。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建设法制国家,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提出了多年,但信访部门至今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最为繁重的部门之一。信访难题,仍是困扰地方党委和政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这突出说明我们不少基层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尊重法律、落实法律,依靠法律息讼止纷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根子还在于有的基层政权,在行使公权力方面法律意识淡漠,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其思维和行为,仍没有从以政代法、以权代法的惯性上转变过来。权大于法,以权凌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割据,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法定化,红头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架,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部门之间各拿各号,各吹各调,条例规定相互顶牛的顽疾并未消除;执法不力,选择性执法,打法律“擦边球”,对有的违法行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的现象仍较普遍;重经济轻社会、重官轻民、重资轻劳的行政取向仍未得到有效扭转。 之所以如此,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难题,就是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依然过多过重。一些基层司法部门,受制于行政干预,对于一些因地方政府和部门决策失误、行政失误而造成的公民利益受损案件,在立案和司法程序上能拖则拖,该判的不判,甚至根据行政授意,错判反判,“葫芦僧断葫芦案”;受制于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为地方政府“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恶意招商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姑息地方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经济行为。 此外,还有一个更须警醒的现象,这就是有的地方党政部门无视中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之外随便使用警力,甚至越权滥用警力。由此而引发或加剧警民对立、警民冲突,给社会一再带来重大的震动和创痛。 凡此种种,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令、政令的统一,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也提醒各社会组织、各社会公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固然重要,养成现代法律意识,高扬现代法治精神同样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坚强的意志,坚定的信心,捍卫法律的尊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官与民、劳与资、贵与贱、上与下,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方面的要求是一律平等的。任何组织、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后果。 这也要求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决摒弃“司法割据”,全力杜绝对司法的行政干预,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为全社会在尊重法律方面作出表率。 这更要求我们的各级政法机关,不畏权贵,排除干扰,公正廉洁执法,依法捍卫法律的权威,依法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其要求基层公安和武警干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警,慎用警力。所有的处警行动,都要严肃法律程序,严守法律规定。 这同时要求我们的每一位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真正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文/杨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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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4 22:40:35 -- 湖北省委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民警打人事件
23日,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政法公安干警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全省政法公安干警一定要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对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文明、甚至粗暴执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法公安机关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凡有举报,立即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损害警民关系、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6月23日9时10分,因个人退休待遇及已故女儿医疗事故责任追究问题,省妇幼保健院退休护士陈玉莲预约相关领导反映情况。陈玉莲在省委大院南门越过警戒线时,被执勤武警战士拦住询问,并要求出示证件。正在执勤的武昌区公安分局水果湖街派出所民警肖邦明、郑志强、蒲全鸿在拉扯中行为粗暴,殴打致陈玉莲受伤。当晚,武汉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赶到医院看望陈玉莲,并宣布三名当事民警停止履行职务。7月20日,武昌公安分局宣布处理决定,对当事民警肖邦明记大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对郑志强、蒲全鸿两人给予记过处分。 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等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对做好这一事件的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文主持召开省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要求深入调查,对执法中有粗暴行为的民警决不姑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决不能容忍态度粗暴、打骂群众的行为;确保“公正、文明、规范、廉洁”执法,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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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4 22:41:38 -- 陕西国土资源厅以权欺法引发群体械斗 应彻底查处
如此以权欺法 应彻底查处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新华社记者 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近日发生群体械斗事件。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省高级法院及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地方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首先依法办事,作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政府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行政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中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2002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通过了有关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法或不当执法限期整改。陕西省还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列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如此背景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让人们对深层的原因产生怀疑。 律戒条条,法规俱在,人们相信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抗拒法律的行为只是少数人所为,其间到底有何原委,人们也期待当地和相关部门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还法律权威,还群众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