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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13 9:09:16
--  《调解示范程序规则》
《调解示范程序规则》
2010-8-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制定 翻译/蒋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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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8月,会员有近百家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员名册中亦有数百人。2000年8月,该基金会与加拿大仲裁和调解协会合并,成立“加拿大ADR协会”,但自身仍旧作为一个下设机构独立活动。加拿大ADR协会现有1700名个人会员,60多家集体会员。该基金会制定的《调解示范程序规则》集中了数十名调解专家和律师的智慧,为加拿大调解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一、调解程序

  1、纠纷当事人或者谈判双方具有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以及他们的顾问)和调解员将出席调解会商活动。调解过程中或与调解相关的所有交流往来不得怀有偏见。

  2、代理人应当拥有解决纠纷的必要的代理权限。调解的程序由调解员与代理人商议后确定。

  二、调解合约(Mediation Agreement)

  3、当事人、调解员及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将以本基金会的“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为参考达成调解合约。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中的定义在本调解程序中采纳并使用。

  三、行为准则

  4、本基金会采用美国调解协会、美国律师协会诉讼部和纠纷解决部、全国纠纷解决职业人士协会通过的《调解员示范行为准则》作为本基金会调解的行为准则。如有修改,则按照修改的内容执行。

  四、调解员

  5、调解员应当遵守本示范程序规定的条款、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以及本基金会制定的行为准则。调解员还负责:

  (1)根据请求或者调解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会见参与调解的一方、多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协助当事人起草调解合约;

  (3)协调确定合适的调解地点和时间;

  (4)组织交换纠纷概要和相关文件;

  (5)在调解之前阅读根据第9条提供给他(或她)的各方的纠纷概要和所有文件;

  (6)确定调解的程序(见第2条);

  (7)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当事人起草书面和解原则;

  (8)根据当事人请求处理与调解相关的一般事务。

  6、在调解合约有效期间及之后的任何时间里,调解员(以及调解员所在事务所或公司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就调解的事项为当事人做任何事情。当事人应当承认,本基金会在所调解的纠纷不是任何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任何身份为当事人做任何事情。当事人和调解员均应当承认,调解员是本基金会的独立签约人,而不是本基金会的代理人或者雇员。

  五、本基金会

  7、本基金会在必要时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当事人任命调解员;

  (2)与当事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已经指定的调解员)分别或共同会见,讨论关于调解的任何事项。

  8、根据当事人合同中的调解合约条款(或其他ADR条款),本基金会作为受委派的调解机构时,如果当事人从启动调解通知之日起合理时间内未能就调解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本基金会将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调解员。

  六、其他参加人员

  9、当事人将代表自己利益参加调解的人员姓名(如代理人、顾问、证人等)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签订调解合约之后,即被认为各方及上述人员受本示范程序中保密条款的约束。

  七、交换信息

  10、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开始两周之前或在约定的时间内,同时交换以下资料并将以下资料寄送调解员:

  (1)叙述其案件及寻求救济的纠纷概要;

  (2)概要中所提及的所有文件副本或者将在调解中提及的文件副本。

  11、当事人应当就每份纠纷概要和文件的最多页数达成协议,并同意将各自的文件都纳入一套文件之中。

  八、信息披露与保密(Disclosure and Confidentiality)

  12、除了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向对方和调解员披露与调解事项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保留某些文件,但应当披露该文件所涉及的问题和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明确说明拒绝交换的是哪一个文件。

  一方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披露某一文件或信息时,对方当事人如果想拒绝披露,则应当书面向调解员说明该信息或文件是保密的,因此不能向调解的当事人披露。调解员应当为该信息或文件保密。

  13、当事人应当谨记,调解中的讨论以及调解程序中产生的任何文件不应当恶意有害,而且只应当适用于达成彼此接受的协议的目的。

  14、如果保密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出庭作证所获得的利益,调解员和本基金会(以及本基金会的所有雇员、顾问、官员或代表)则不得就调解过程中所言事项在法庭上作证,以避免造成可能的危害。当事人不得传召调解员或本基金会在任何法律程序或裁判程序中作为证人,不得以传票提取调解员或本基金会所做的与调解相关的记录或调解案卷。

  15、当事人应当知晓与调解员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关系。调解员或者本基金会可能根据法院的要求而出庭作证,尽管调解合约中有相反的规定。

  16、不得仅以某个证据曾在调解程序中出示过为由,阻止该证据在法庭程序中开示或者采纳。

  17、调解员和基金会可以为研究或教育目的披露调解的信息和资料,但不得使外界能够辨认出特定的当事人和特定的争议事项。

  18、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争议时,调解员可以披露调解中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澄清协议的条款。

  九、调解过程

  19、调解过程不作正式记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如果当事人经调解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经所有代理人共同请求,并经调解员同意,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出具一份关于和解条件的不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建议。这份书面建议未必会被法院在裁判时所接受,而只是体现调解员所提出的他认为最为适当的和解结果。

  十、和解协议

  21、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须为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适当履行之后,方可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一、调解终止

  22、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调解请求,但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调解员和其他参加人。在以下情况下调解应当终止:

  (1)发生了违反调解合约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

  (3)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经各方代理人签署;

  (4)调解员认为终止调解能够最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5)调解员因存在行为准则中的任何原因而退出调解。

  十二、不采取进一步措施

  23、双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在调解进行期间,当事人不就所调解事项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法律行动,除非事先明确保留此项权利。

  十三、费用和支出

  24、本基金会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由当事人均摊,另外约定的除外。

  25、调解员的调解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由当事人均摊。费用将根据费率表和相关规定直接支付给调解员。

  26、各方当事人承担各自参加调解的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责任弃权(Waiver of Liability)

  27、调解员和本基金会在调解或与调解有关的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对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属于欺诈或者不当行为出自故意。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