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renhe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renhe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审判管理的价值解码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2394)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21 10:50:55
--  审判管理的价值解码
审判管理的价值解码
2010-8-21来源:人民法院报
□ 邓俊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西井冈山举行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报》8月11日)

  审判管理与法官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共同组成法院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又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审判管理不仅是对案件审判的结果管理,也是对审判的流程管理;审判管理不仅是对审判的质量管理,也是对审判的效率管理;审判管理不仅是对审判的宏观架构,也是对审判的微观监督。追问审判管理的价值不仅有助于我们明确审判管理的目的,也有助于理顺审判管理的关系,有助于深化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对审判管理进行深度的价值解码是从宏观上把握审判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从微观上考察审判管理细节的逻辑必然。审判管理不仅是对审判公正的不断追求,也是对审判效率的制度拷问,是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公正是审判管理的首要价值。审判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管理,通过对案件的流程化管理,对法官审理案件,防止司法腐败实行制度化约束。审判管理强调合理建构审判程序,积极优化审判结果,不断矫正社会正义。审判管理不仅仅是对案件的简单分配,对审判流程的科学优化,更主要是通过管理建立正义的有序生产与销售机制。审判管理的根本还是通过审判全程的制度安排与有效监督实现对社会正义的管理,使正义能够合理地分配,不断矫正扭曲的公平正义,不断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效率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价值。传统法学总是对司法的正义孜孜以求,不断追问审判的公平与正义。但是正义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正义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投入,一定的程序来完成。这就涉及到正义如何通过审判管理的优化来高效保障。法经济学的兴起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与分析视角。法经济学使得对司法的效率考察不再零散化、碎片化,为系统化的对司法的效率分析提高理论注脚。法经济学关注正义实现的成本,关注司法自身的效益。效率的引进为司法开辟了新的分析场,审判管理不仅仅简单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要细化正义的实现方式,关注正义实现的成本,考察正义实现的速率与路径。因为司法自身也是需要投入资源和有效运作的,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但社会对正义的需求总是被人们无限可能的放大。作为社会稀缺资源的正义总量上是恒定的,为了实现高效分配就必然引入管理学的概念,就必须加强审判管理来优化公正的分配,通过对审判的有序化管理以最快的速率向社会生产和供给正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这也就意味着正义不仅仅是需要实现,同时还需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实现。因为密集的司法投入,高昂的诉讼成本显然没有办法使诉讼需求民众都有效参与司法,以通过审判定纷止争。司法的高成本,审判的繁琐与拖沓可能让民众望讼兴叹,让诉讼成为可能的后备项甚至化为泡影。因而审判管理必须关注效率的价值,效率是审判管理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回应社会对正义的渴求的重要路径。通过有效、合理的管理能够改善正义的生产效率,提升正义的生产效益使审判无限可能的公正趋近。

  秩序是审判管理的终极价值。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是审判的表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才是审判的终极目的,审判管理就是通过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管理,进而实现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与管理,使用司法的形式与途径修护破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宁,创造一个稳定的秩序。审判管理强调的是通过对法官审理的全程监管与督导,对审判程序的同步跟踪,对结果的积极优化实现社会的公正,实现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秩序。审判管理最终要解决的还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分配社会的公正,实现定纷止争;在司法的渠道内解决民众的正义需求,通过审判管理明确法律的边界,为人的行为提供一个可见的参照系数和指引模型。审判自身是保守的,如同审判的目的一样也是对社会的保守抗争,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对审判的有效管理实现对社会的调控,实现法律所明确、人们所预期的司法值,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便利,保障民众的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在有序的轨道内平稳运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