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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9-17 10:38:59
--  域外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比较
域外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比较
2010-9-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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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起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确立了法官遴选的职业一体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原则,实现了法官的逐级晋升制。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又使各国法官遴选制度各具特色。

  英美法系:重司法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首先要进入大学法学学习获得法学J·D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经验,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在美国,除在一些州担任治安法官之外,其他任何一级法官都要求必须获得法学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然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通常是在本科毕业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习。在法学院,学生们接受的是一种职业化的训练,以研究法官的判例为主,从判例中领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独立思考、推理和表达能力。毕业后要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从事出庭律师工作若干年(一般要求6年以上)才能被选任为法官。

  美国的所有的联邦法官均实行行政任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以半数票通过后由总统任命。美国州法院法官实行任命制和选举制两种,取决于各州宪法或法律规定,但多数州的法官采用的是一种兼有任命制与选举制性质的“密苏里方案”。

  在英国,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必须首先经过3年的大学法学教育,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考试通过者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合格者获得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经过一年见习后成为正式律师。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个律师公会的出庭律师中任命。只有具备了一定年限的律师经历(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至少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则必须具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或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才能被提名为法官。

  在英国法官采用任命制,所有法官都由行政机关任命。上议院的常任法官、身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职务的大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官由大法官推荐,国王任命;治安法官由大法官任命。

  大陆法系:重职业培养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遴选着重强调初任法官任职前的专业知识,法官是专门培养的,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

  在德国,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首先进行正规法科大学学习,通常为4至5年。学生必须经全面熟悉和掌握德国的法典和主要法律,必须学会如何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学会法律适用方法。之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见习法官,然后开始为期2年的实习。

  在实习期间,见习法官先后要在民事法院(为期7个月)、检察官办公室(为期3个月)、律师事务所(为期4个月)、行政机关(为期6个月)以及选定的实习工作地点(为期4个月)等五个领域工作。实习结束后,将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法官,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任何一个部门。

  候补法官欲从事法官职业还必须向州司法部提出申请,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组织面试,过关者由人事部门搜集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全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加以审查和评估,认为合格者,写出推荐书连同全部档案材料送交司法部长决定。被录取者由司法部长向其发出任命通知书。

  初任法官被分派地方法院试用3年,期满如果令人满意,得被任命为终身法官。联邦法院法官几乎都是从州法官中选任的。

  “混合型”法官遴选制度

  日本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使用统一的选任标准。目前在日本,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首先取得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文凭,然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者还要接受更为艰难的另一次由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负责的考试,极少数成功者被任命为司法研修员,受最高法院管辖,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要经过至少10年的时间积累了作为候补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教授的丰富经验之后,才能被任命为可以单独办案的法官(判事)。

  在日本,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高等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证。

  三种法官遴选制度评价

  共同点:一是对法官遴选中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是保证法官准确、公正、高效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国均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对法官选任中职业经验的关注较重。法律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对初任法官实践经验的要求是三种模式共同关注的。三是对初任法官的品格要求较高。各国对初任法官均要求具有高尚的品格。四是均规定法官逐级晋升,都规定初任法官必须在初审法院任职,然后根据其业绩和能力逐级晋升。

  不同点:其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的法官是国家从法科毕业生通过两次以上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再经过专门培训选任。其二,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初任法官的司法经验,而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则更注重初任法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其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各自不同的选任机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强调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三种不同法官遴选制度之所以产生差别,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1.历史传统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创立过程中,法官和律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律师备受人们尊敬,这就为法官从律师中选任奠定了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之后,大学教授在解释和创立法律方面起了极大的作用,大学法学教授在国内极具声望,因而从法科大学来“生产”法官便自然而然。法律传统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要求法官不仅要解释法律,更要创造法律。因此,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必须从具有长期律师经验的人中选任。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法官必须严格按成文法的规定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不允许法官创造法律。因此,用严格的司法考试来选任法官就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