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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11-8 17:07:56
--  政府非法融资亟待法律界桩
政府非法融资亟待法律界桩
2010-11-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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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10月份,河南省方城县16个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3万多名干部职工,通过不同方式接到单位主要领导下达的1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融资”任务,以支持县里产业聚集区建设。而据调查,这场开展了一个月之久的“融资”活动,竟是在没有下发任何红头文件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没有向出资职工提供任何正规收据(11月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应该承认,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建设产业聚集区,是展示政府政绩,提高地方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地方创造发展机遇的契机。但是也应该量力而行,尊重公众感受。而方城县不仅“打肿脸充胖子”建设产业聚集区,而且强行向干部职工摊派、集资,就不能不让人有话要说了。

  首先,县政府向干部职工集资不合法。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为调动职工的“融资”积极性,方城县明确这次1.5亿元的“融资”款由县财政提供担保,政府使用3年,每年支付9.6%的利息。方城县政府以县财政作担保的做法违反了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地方政府向干部职工融资直接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其实质就是非法集资。

  有报道指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据。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所投资项目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很可能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而且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这显然不是招商引资,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

  再说,政府融资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政府总该让人自愿吧。但是,据方城县某局张先生介绍,局领导班子里,局长、书记交4万元,副科以上交3万元,中层以上交2万元,一般同志交1万元。交不交集资款,交多交少,本是公民的自主权利,政府有权力规定数额吗?

  这除了把经济困难的家庭推向无助的境地,充满权力摊派逻辑之外,哪里还有一点自愿的影子?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某些地方政府越来越热衷于上工程上项目,越来越喜欢利用自身权力做工作,与民主法治精神相左,伤害了政府公信力。笔者认为,趁透支政府财力与公信力的“产业聚集区”还没有上马,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叫停违法集资行为,遏制官员政绩冲动。另外,面对地方政府非法集资,绑架公民利益的招商引资怪现象,应该树立法律制度界桩,不能让违法行为屡试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