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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7-18 18:55:47
--  法庭语言特点——以审判人员语言为例
法庭语言特点
——以审判人员语言为例
张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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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侧重于静态意义方面,而结合实践所进行的动态意义研究相对缺乏。法庭审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动之一,也是法律实践的最重要形式之一,研究法庭语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庭语言是指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话、手势、动作、表情、眼神等)。通过对法庭语言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庭审语言的认识深度。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原被告当事人、双方证人等。下面以审判人员语言为例简析法庭语言的特点:

  法庭语言的目的性。法庭审判活动的参与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目的冲突是法庭话语的本质特征。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总是先进行目的分析和角色定位,然后再展开具体语言的讲述。如:审判人员的目的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裁定事实,作出判决,现阶段我国审判制度采用职权主义,审判人员指挥、主持法庭进程,审判人员语言也具有较强的调控目的;原告方目的是实现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被告方目的是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以表明自身行为的合理合法,等等。总之,庭审活动的各方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行话语交际,话语交际的过程就是语言结构、语言功能建构的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判决中,说话人凭借驾驭语言形式(虽然并不总是有意识的),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达到自己的目的。语言形式和语言内容同等重要。正如R·阿龙、J·法斯特、R·克莱因在《审判交际技巧》一书中所说,“在法庭上,语言的选择意味着不是成功就是失败。”

  法庭语言的规范性。法庭语言不同于生活用语,它需要将法律知识与语用策略相结合。庭审语言作为机构话语受法庭这一机构的限制,有着特定的为任何其他活动所不具有的严格的程序规范,在法庭会话过程中,谁说话、说什么以及什么时候说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

  法庭语言规范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法律性,就是指在法庭上要说法言法语。法庭交际围绕着“法”来谈语言技巧,法的力量要靠语言才能显现,语言要利用“法”才能产生威力。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决定了法庭话语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程序决不是做给别人看的东西”。程序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走走形式并应付诉讼参与人。程序公正作为对实体公正的保障,其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另外,从句子结构来讲,审判人员语言规范性应力求做到成分齐备,结构完整。涉及到当事人、被害人时,一般不得随意省略。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人叫马××,被告人叫牛××,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审判员在庄严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和,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听到这里,听众不禁要问:“牛和马的感情和或者不和与法院何干?”要使用原告、被告、受害人、第三人、证人等称谓,尽量少用你、我、他等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现象,以致影响语义的确切表达,破坏法律特有的严肃性和庄重感。

  法庭语言的平实性。法庭上使用太多的“法言法语”,会造成交际的障碍,审判工作是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庭语言不能晦涩难懂,必须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法庭语言法律性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平实易懂。如何在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和平实性上达到一种平衡体现了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语言驾驭能力。比如在刑事庭审中,如果审判人员问被告人:“你是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恐怕很多被告人是听不懂的。但是,如果为了让被告人听懂,这样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间被逮起来的?”显然也不合适,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语言技巧的问题。在法庭上,总的原则是使用“共核”体(就是相对“中立”、使用频率较大、容易为较多的人理解和接受的成分)。比如:审判人员要传被告的妻子出庭作证,如果审判人员高声叫道:“把他老婆带上来!”就很不合适。首先,“老婆”这个词语不适合这个场合;再者,有侮辱证人之嫌,证人是可以随便“带上来”的吗?应该用“传证人到庭”,这是法庭上的“共核”语。

  法庭语言的客观性。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或者是行政审判,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比如在刑事庭审中,审判人员往往下意识地讯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进行××违法活动的?”有的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时,语调明显带有拷问的性质。这种语言就很不客观,因为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认定被告人行为违法的。此时,审判的语言就显得很不公正。再比如在民事庭审中,审判人员肆意打断原被告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审判人员有时甚至代替某一方陈述主张:“你是不是××意思?”有的审判人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没有认定违约之前,是不能让当事人陈述违约情况的。此时,审判人员的语言同样很不客观。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请陈述一下××情况。”这种现象在一方是强大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弱小的公民的行政审判中更易发生。

  出现上述问题,说明审判人员不能客观对待案件事实,其实质是未审先定,是审判人员没有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更相信自己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对于听取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往往显得不以为然。

  要解决这一问题,审判人员首先应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庭审话语中不能带有倾向性,庭审语言的倾向性必然导致语言失去客观性。因此,审判人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庭审中,审判人员应该始终保持自己语言的客观性,不能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审判人员应不言自威,无声胜有声。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有众多人旁听的庭审往往中规中矩地进行,审判人员的每一句话都显得较为客观。这就是庭审公开对审判程序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审判程序运行的监督有利于促使审判人员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减少法庭语言的不规范现象。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