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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16 22:17:56
--  浙江省高院院长:法律无授权就不要干预
浙江省高院院长:法律无授权就不要干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10时43分        来源:法制日报    
 
  如今,世界正进入后危机时期,在我国则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我想从法律角度,就后危机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谈点不够成熟的认识。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一,还是要尊重、运用市场主导和取向,而不能沿袭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思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就让市场去做,只有市场机制失效的部分才由政府来做;凡是民营企业能够做的就让民营企业去做,只有民营企业做不了做不好的才由国企来做;凡是基层政府能够做的就让基层政府去做,只有基层政府做不了做不好的才由上一级政府和中央来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就应当允许投资者进入;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就不要去干预处分。

  当前,要警惕在资源配置上中央集权过度扩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越伸越长,市场价格信号扭曲,国企垄断性加剧,挤占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由此而来的必然后果之一,就是寻租腐败的土壤有增无减;要警惕金融改革的市场转型徘徊乏力,中小微型企业、中低收入者难以获得合法有效的资本服务,而潜能巨大的民间借贷至今仍处于地下灰色地带,未纳入规范渠道,民间资金的巨大能量得不到释放,负面效应也屡禁不止;要警惕行政调控过度频繁,银根抽紧已致使中小微型民营企业生存艰难的感受,超过了2008年的紧缩状态。

  另一方面看,在一次分配中,如何稳定并逐步减让国家财政税收这一块(占GDP比例过高),以提升居民收入和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收积累发展的那一块,遏制行政浪费奢侈,使政府财税收入增速与居民收入增速更趋平衡;在二次分配中,如何弱化收缩生产建设性财政这一块,以扩大充实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民生那一块;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如何在竞争性经济领域破除垄断,减让垄断性国企这一块,放手推进民企那一块;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上,如何坚持实事求是而不宜急于求成,淘汰落后不能一概而论,技术落后的不一定马上都要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除外),不能脱离市场的实际消费水平和需求,不能忽视市场的购买力局限、劳动力素质的局限和就业需求的局限,搞瞎指挥乱折腾;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如何将财权与事权相挂钩,鼓励更多地方的积极性,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现代公共预算,合理补偿地方公共预算缺口,逐步调整各地普遍靠卖地补亏空的状况;在行政布局上,不只是精简问题,而是下决心逐步放松政府在经济生产方面的强势管理,把政府的管理体系、职能、资源主要放到社会公共服务改善民生方面来,放到宏观经济服务方面来,以改变一方面在生产建设、国企群体上花费巨大的管理成本,一方面在公共服务和管理上大量缺位,给公共需求保障民生的份额总是十分有限。不能回避的是,要使国家部门配置资源的权力及垄断性利益,作出必要的自我削减、放弃很难。实际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自我完善是一场深刻的震动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