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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31 23:40:40 -- [南都社论]像关心《物权法》一样关心《刑诉法》修订
[南都社论]像关心《物权法》一样关心《刑诉法》修订
2011年08月31日06:30 南方都市报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在此之前,公众只能通过学者和记者的爆料,才能窥知草案一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此份草案一读期间,新华社曾公布了一些修订亮点。结果令全程参与修订工作的陈光中教授也颇感意外,因为新披露的草案内容距离他看到的最后一个版本,又有新的变化。 被称为“宪法适用法”的刑事诉讼法,既关乎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亦关系到公权力的内部调整。我们可以想见围绕这部法律的立法博弈是何等激烈———今日之中国,早已步入一个“立法艰难”时代。《物权法》八次审议方获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则是8年始得草案一读。物权法关乎物,刑诉法关乎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无人权则无一切。关注《刑诉法》修正,就是关注我们自身。 而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度向社会全文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在人权领域是破冰之举,无疑值得认可。我们期待踊跃而认真的民意表达,也期待立法机关以中立的姿态,尊重并汲取民间智慧,以完成公平的立法博弈。 《刑诉法》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在《律师法》修订闯关成功后仍被悬搁,这说明围绕此次修法的各方意见并未统一。一周前,诸多媒体语带乐观地向读者介绍了《刑诉法》修订的诸多亮点,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再如“近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又如“死刑复核更加慎重”。但事实是,记者得到的这些信息来自于“选择性介绍”,媒体又在报道时夹带了不少期许。报刊上有关《刑诉法》修订的亮点频闪,固然有其事实依据,但这并非《刑诉法》修订的全部。 如果我们翻开公检法司的行业报,我们则会发现有关《刑诉法》修订的另一个天地。如“刑诉法修改将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利武器”。该报道的正文小标恰可视为他们认可的亮点所在,比如“审查批捕时限延长”、“拘传时间延长12小时”、“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 不同的视角,发现了不同的亮点。有的偏向保障人权,有的则明显偏向惩罚犯罪。这样的异曲不同工,恰是立法过程中需要通过反复博弈来寻找妥协的地方。而之前由于草案全文未公开,使得立法博弈无法正常进行。 比如有论者站在民意一方,言辞激烈地对技侦、密侦入法表达了反对。但技侦、密侦本身是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可以惩罚犯罪进而保障多数人人权;用之不当,不但不能惩罚犯罪反会伤害无辜民众。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并不因刑诉法未规定,就不存在。事实上,监听、监控、特情甚至警察陷阱,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已是常态。目前,主要靠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约束。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将这些特别权力赶进笼子,让它戴着镣铐跳舞,而不是让它继续在法外游荡。因此,对技侦、密侦其实并不是要不要规定的问题,而是应如何规定的问题。讨论“草案”中的具体规定,比简单抨击技侦入法可能更加重要、也更为可取。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其中,又见“宜粗不宜细”的传统立法弊端。何谓“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何又谓“严格的批准手续,这种刻意模糊是否已在为将来侦控机关滥用技侦预埋伏笔?如果不是,正好改之。 还有审查批捕时限的延长、拘传时间的延长,无一不暗示着公权的扩张。这种扩张的理据何在?我们希望看到利害机关能够及时站出来公开其观点,以使立法博弈能够在互动中达成妥协。而对律师会见当事人,草案中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这又涉及到与《律师法》的衔接。至于学界呼吁颇多的程序性制裁,在草案中未见有大的突破。看来,要解决刑事司法中的“监督偏软”现象,还得期待下一轮草案的再修改了。 从公开的草案全文来看,既有保障人权上的亮点,也有强化侦控权的暗点。两者应如何调和,才能使制度的运转更加润滑而不是相互脱节,也是立法者应关注的重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