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renhe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renhe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茅于轼:颠倒的法律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4851) |
--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1-10-3 21:54:09 -- 茅于轼:颠倒的法律 颠倒的法律
财富是如何创造的?过去认为是劳动创造的,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现在的经济学已经否定了劳动价值论。比如讲,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但是有些土地非常值钱。再如改革后我们的劳动并没有增加多少,但是创造的价值增加了15倍以上。又如美国人的收入比我们高出许多,并不是因为他们劳动得多。当然也有多劳多得的时候,干得多,收入也多,比如计件工资。 可见价值和劳动并非永远直线相关。那么社会的财富靠什么方法能够增加呢?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要避免一切浪费,而且要最高效地使用一切资源。在经济学里就是优化资源的配置。优化的方法是通过市场交换,把各种资源配置到最能够发挥效率的地方去。在自由交换的市场中,能出得起市场价格的需求方有权获得资源的使用权,出不起这样价格的需求会被市场排除。对供给方来讲,其成本必须足够低,成本过高的将被排除在外。拍卖就是保证需求方能高效使用资源的方法。它的原则是出价高者得。招标则是保证供给方资源使用最优的方法,它的原则是索价低者得。对于单独一个项目的商品,用拍卖和招标的方法分配;对大宗商品,用拍卖和招标同时进行的方法定价。这些商品都有一个报价中心,在那儿汇集需求者的出价和供给者的索价和数量,定出能够使供应量和需求量相等的价格。事实上就是经济学中的需求线和供给线的交点。粮食、能源、黄金、股票等商品的分配就是拍卖和招标同时进行的。拍卖能够排除低效的使用;招标能够排除高成本的消费。其他没有同质大宗交易的商品,如蔬菜、日用品等的价格也是按照同样的原理确定的,即在数量上能使供给和需求处于相等的价格。总之,交换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方法。 这说明,一物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使用机会,市场定价能够排除低效的使用。拿资金来讲,也有许多种不同的使用机会,我们应该将资金配置到能够获得最高收益的项目中去,或者说能够获得最高资金回报率的项目中去。如果有一个项目的回报率是20%,另外一个的回报率是15%,无疑,能获得20%的项目有权得到这笔资金。除非我们有更多的资金,可以分配给效益次高的项目。 将回报率低的钱调动到回报率高的地方去,这就是金融业创造财富的奥秘。过去认为金融业是服务业,没有参加生产劳动,所以是不创造财富的。那时候银行业的工资水平属于服务业,和理发师的档次一样。现在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工资很高,因为他们创造的财富很多。家庭储蓄的钱如果放在抽屉里,其回报率等于零。存进了银行,就有了一点回报,因为存钱能够得到利息。银行把客户的钱贷给有效益的项目,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这就是贷款利息。如果银行无能,把钱贷给了亏损的项目,变成了坏账,银行就要受罚,账目上出现赤字。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银行是相当低效的,贷出了许多坏账,所挣的贷出利息也不高。有许多能够支付高利息的好项目贷不到款,却把钱给了效益较低的项目。这正是我国需要金融改革,提高经营能力的原因。 如果某人能够弥补银行的这个缺点,他把钱以规定的利息率从银行借出来,再放贷给回报率高的项目,做了银行本该做的事,他为社会提高了资源(这里是指钱)的利用效率,所以他应该得到回报。这是社会应该鼓励的,可是我国的法律却认为这一做法是犯法的。请看我国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法律认为转贷套利就是犯法,但是经济学认为转贷套利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要途径。请问银行给存款客户以低利息,然后转贷给企业获取高利息,这样算不算犯法?为什么银行转贷套利就合法,而个人或机构这样做就成了非法?制定法律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认为“不劳而获”就是剥削,没有认识到物有多种用途,从低效益的用途转换到高效益的用途是增加社会财富创造的普遍方法。钱和物一样,也有多种用途,提高钱的生利能力是对社会财富创造的贡献,根本谈不上犯法。由于这条错误的法律不知道有多少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被判了罪。在改革初期,国家有反投机倒把法,认为长途贩运就是投机倒把,关了不少人,据说还毙过人,后来认识到投机倒把是对经济有利的,就把这条法律废了。时过三十年,刑法175条还在起作用,把对社会有利的事看成犯法。 认为转贷套利非法,和对高利贷的错误认识有关。高利贷一向被人们咒骂,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借高利贷的人迫于条件不得不忍受这种剥削;放高利贷的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一方是穷人,是弱势群体;另一方是有钱人,是强势集团。事情的不合理、不公平显而易见。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必须代表正义,对高利贷严加谴责。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对苛刻的放高利贷者夏洛克的描写,淋漓尽致地抒发了从人道主义出发对高利贷的控诉。特别是当政的统治集团和宗教的教主,为了装扮自己的正义性,往往制定各种法律规定,打击和惩罚高利贷。尽管如此,高利贷却转入地下,顽强地存在着。它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绵延几千年之久。 对于这样的矛盾现象,一些有头脑、有思想的人出来研究它,从而发现高利贷并非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不合理,取缔它反倒是不合理的。经济学家都会赞同这样的观点:资金应该用在最有效的地方,也就是能够支付高利息的项目。从资金有效配置的观点出发,钱首先应该满足利息率最高的项目,然后才用于利息率次高的项目。这对于社会财富的创造是最有利的。高利贷之所以利息率特别高,就因为它是被禁止的,没有足够的资金进入。供给少,价格就高。我们也反对高利贷,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禁止,如果开放高利贷,有钱的人都去放高利贷,利息率必定会降低。虽然经济学家的理由很充足,但始终未能动摇抵制高利贷的主流观点。直到近几年世界银行发表了对各国小额贷款成败的研究,才肯定了农村高利贷的合理性。大约二十年前小额贷款开始试验,经过不计其数的失败,最终找到了成功的窍门,其中包括远高于市场的借贷利率。小额贷款不但没有剥削穷人,反而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数千年对高利率的批判,陈腐的观点至今还相当流行。在我们这个国家里更多了计划经济和剥削有罪的思想包袱,对高利贷又多了一层偏见。 如果高利贷真能赚很多钱,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高利贷行业,事实却并非如此,高利贷运作的成本也很高,其真实的利润并不大。特别是农村的小额贷款,它是一种高质量的贷款,成本高,利息率也高。同样的贷款有质量高低之分。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没有附带的费用,如回扣、佣金、贿赂,申请的手续简单,并能很快拿到钱,还款日期灵活,惩罚条款宽松,没有附带的约束,如要经常开会,要互相联保等等,这样的小额贷款就是最高质量的贷款,利息率当然应该高一些。 上面谈到的套利转贷的法律分析,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关。由于传统观念不易纠正,它们还阻碍着我国的金融事业。除此之外,非法集资也是引起广泛争议的一条法律。我们应该重新思考这些规定的是与非。 * 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