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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2-4-12 0:20:44
--  良知是法官立身之本
良知是法官立身之本
屈庆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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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我们反思一个法官因枉法裁判违法违纪时,往往从教育不力、制度缺失、监督不够上找原因。其实从法官自身来说,司法良知缺失恐怕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法官手执法槌,居中裁判,调处纠纷,其职业本身要求对法律负责,公正司法。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司法良知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的立身之本。

  良知是法官的基本道德要求。作为法官首先要有作为一个人的道德的基本本色,应该是本性善良之人。在中国,良心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告子上》“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良心意为仁义之心,人天然的善良心性,本性上的道德感,体现为被现实社会普遍认可并被自己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同时,法官还应具备社会良知,法官作为一种崇高的职业,必须具有公正无私的品格,在道德要求上应有更高于一般职业的标准,法官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自觉维护“社会良心”之神圣殿堂的坚韧精神,这样才能对得起所从事的审判这项神圣的职业。

  良知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考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制定法律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符合社会正义;审判的目的也是主张正义,审判活动实际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过程。良知其实就是法官判别是非的能力。法官对每一个审理的案件通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裁定或判决,这个过程无不体现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无不展示着法官的道德和品格。法官应当代表社会的良知进行审判活动,他对于证据、事实和需要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判断,必须本着一个法官应有的良心进行。假如没有良知这个基准,拥有的法律知识再多,司法能力再强,“苦瓜秧上结不出甜果”,有可能成为为己牟利的手段,也有可能成为祸害社会的工具,给社会带来的是更多的不良影响。因此,当法官在审判岗位上拥有更多的专业技能时,时刻不能忘却的是要做一个有良知的人。

  良知还是对法官与群众感情的衡量。一般来说,人民群众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解决矛盾纠纷。法官与群众的感情,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体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上。如果法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必将引起群众的反感,审判的结果也会引起群众的合理怀疑。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必定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带着深厚的感情、社会的道义、司法的责任,用心办案,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让群众在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体味一份尊重与热忱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司法才更具有权威,司法的公信力才能逐步树立起来。

  法官的良知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现实的拷问。在当今社会,法官也面临许多诱惑,处在法与权、法与情、法与钱的冲突纠葛之中。当有的法官失去了对道德判断的标准时,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法官要经常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想一想有没有真心实意地对待群众,想一想在工作中有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想一想在审判执行中有没有私心杂念、有失公允,想一想在干扰和压力之下工作是不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常反思,才能自我约束,自觉提高道德标准,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外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