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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与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处理——重庆五中院判决杨建国诉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http://renhe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5&id=4368)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6-8 22:59:21
--  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与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处理——重庆五中院判决杨建国诉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与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处理
——重庆五中院判决杨建国诉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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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作的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但如实际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存在差距,应以实际维修费来确定损失赔偿。

  案情

  2008年1月24日,原告杨建国驾驶的渝AR8268号车被周颂平驾驶的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所有的车碰触,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颂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勘察,确定该车应更换的材料为17项,损失为9663元,杨建国在该结论书上签字。事后,杨建国将该车送往重庆万事兴公司维修,实际更换材料为27项,修理费用共计20173元(含更换助力泵费用)。另查明,第一次维修完毕试车时,发现该车助力泵出现异响,维修厂即对助力泵予以更换,花费6354元。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建国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损失,该部分费用由重庆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9663元,杨建国亦参与鉴定,鉴定结论上有其签名,能够确认其对该鉴定结论的知晓,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渝AR8268号车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助力泵有异响,属于必须更换的情况,对该部分6354元损失法院亦予确认,纳入赔偿范围处理。法院判决:车辆维修费共计l601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4017元,由天成公司负责赔偿。杨建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赔偿,不能按照价格评估确定的维修金额赔偿。价格评估只能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确定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且评估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此价格进行维修。因此,应当按实际维修价格全部赔偿。2010年3月29日,法院改判:车辆维修费共计20173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8173元由天成公司赔偿。

  评析

  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交警部门往往要求当事人出具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维修评估。如何看待价格认证中心的维修价格评估效力?在评估维修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如何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有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维修价格评估是鉴定结论,双方均认可该评估结果,为防止受损一方有意扩大维修费用,法院应当采信该评估价格。

  法院认为,车辆维修损失应当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来计算。其理由为:

  1.价格认证中心没有参与具体修理过程,由于汽车维修的特殊性,有些维修费用必须在检查、拆卸、测试以后才能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没有、也不可能做到事前确定实际损失。如本案中,价格认证中心确定应更换的材料为17项,但实际上须更换的材料为27项。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只能是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来确定维修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

  2.修理费用数额是在修理单位参与下主要以市场来确定,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价格。

  3.我国民事赔偿依从实际损失赔偿填平原则,在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损失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如不顾及实际修理损失,片面主张按照评估价格,对受损方极不公平。相反,如果评估过高,对侵权方也不公平。

  4.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应按相关规定来确定,即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属于鉴定结论,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院可以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因此,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书上签字,都应按照修理单位最终的维修费确定损失。

  本案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1395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57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胡智勇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