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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9 10:07:40
--  员工不忠,保险公司“埋单”
员工不忠,保险公司“埋单”
2010-4-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王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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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一家金融机构与一家保险公司签下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后来,员工挪用资金被判刑,该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诉至法院。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雇员忠诚保险的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该金融机构雇员忠诚保险金180余万元。

  2007年,厦门商业银行与中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按约定,如果这家金融机构因员工不诚实行为造成现金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7年9月21日,商业银行雇员曾素珠挪用资金案发,2008年6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曾素珠的不忠诚行为是这样被描述的: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曾素珠在担任商业银行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公路稽征所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手段,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3万余元借给其亲属,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在案件审理期间,曾素珠没有退赔任何款项。为此,该判决书中认定,曾素珠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83万余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书于2008年6月16日生效。

  商业银行认为员工曾素珠的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银行的财产,明显属于不忠诚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中华保险公司认为,银行雇员涉案的罪名不符合约定,保险合同列明了被保险人雇员的贪污和侵占才属于保险范围,但是,银行雇员曾素珠行为的性质是挪用资金,这明显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而且保险的期限是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而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银行雇员挪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这说明银行损失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范围内,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查清了曾素珠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9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造成商业银行的损失183万余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曾素珠挪用资金行为符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商业银行主张的损失183万余元发生在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中华保险公司上诉到厦门中院,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9 10:08:55
--  争议焦点:保险范围与期间
争议焦点:保险范围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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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忠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而涉及雇员忠诚保险的诉讼就更少,这起案件一到法院,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一审案件的经办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王及。

  王及说,审理这起案件时,给他最直接的感觉是,保险公司保单的条款,语义不清,约定“忠诚”的含义及行为模式、“风险地点”的含义、投保人现有雇员存在的资信缺陷、保险时效界定等,都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在理赔时,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这些基础性的问题直接导致双方理解上的差异。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雇员曾素珠犯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主张的保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

  在第一个问题方面,保险条款的记载原文是“该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中约定:1.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损失:①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②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③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所以,保险公司认为,银行雇员曾素珠所涉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该罪名并不在本案讼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范围内。

  “对于这个争议,我们的解决思路是从基本定义出发”,王及介绍说,“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是,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虽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未明确挪用资金的不诚实行为,但该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定义界定的非法挪用的不诚实行为范畴,所以,应该认定原告雇员曾素珠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讼争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被告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是保险期间范围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曾素珠的作案手段是循环挪用归还上期挪用款项,并未导致当期收到的款项减少,原告的损失是因曾素珠将挪用的款项借给其亲戚造成的,该借钱发生的时间才是原告产生损失的时间。商业银行认为,曾素珠实施犯罪时间虽是从2005年6月起,但由于曾素珠是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犯罪手段,故在2007年9月20日案发之前原告并没有发现曾素珠的不忠诚行为。而2007年9月20日案发时,正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保险损失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被告不具有责任免除事由。

  王及说,根据2007年现金对账明细表、厦门商业银行银企对账单记载的内容,表明曾素珠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9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造成商业银行损失183万余元,因此,商业银行主张的损失183万余元发生在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9 10:15:55
--  仅靠投保忠诚险是不够的
仅靠投保忠诚险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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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雇员忠诚险,一般指企业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如跳槽、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欺诈或不忠诚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通过忠诚险,企业将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例如,在银行、商场等企业内部,一些直面钱财的员工,有可能会抵制不住诱惑,携款、携贵重物品逃逸;一些企业的技术人员,将核心技术泄露给对手等,这些不忠诚行为,势必给雇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如果雇主投保了雇员忠诚险,损失将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宗庄伟律师对记者道出了对忠诚险的直观理解。

  一些企业在投保雇员忠诚险后,以为员工不忠诚的风险都随着购买保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实际上,投保忠诚险并非就可以让企业一劳永逸。

  在随机采访中,一位姓刘的企业职员对记者如此表示:“忠诚险难买员工忠诚。”公司为员工投保雇员忠诚险的行为可以理解,毕竟现在人员流动加快,这种措施多少可以预防一些,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这种险种好像让人感觉到一种信任危机,具体说就是对员工不信任的一种社会表现。如果这种不信任氛围达到一定程度,对于员工往往会造成心理阴影。久而久之,便会拉大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如此,一旦有外因的推动,发生不忠诚的行为就难以避免。

  “沟通使人和谐”,厦门人才市场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他说,单位如果要员工对公司忠诚,单靠买忠诚险肯定行不通。只有企业与员工之间增强沟通,才能建立员工对企业的感情,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忠诚。另外,合理的薪水和个人发展空间也同样重要。

  员工忠诚度降低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表面上看,企业可以将员工不够忠诚造成的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而实际上,这只会拉大企业与员工的距离。提高员工忠诚度,除了必要的薪资,首先就是加强员工与企业的相互了解,进而建立起对企业的热爱。

  厦门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先生表示:“不赞同企业为员工投保雇员忠诚险。这明显显示出企业对员工的不信任,还不如多为员工投几份人身保险。企业如果想得到员工的忠心,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做好员工成长规划、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福利,而不仅仅是用一份保险来拴住员工。”

  厦门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经理认为,他们最担心的是雇员跳槽导致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被泄露,因此为一些重要职位的员工投了雇员忠诚险。

  宗庄伟律师的观点是,企业发展才是硬道理,如果一个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待遇都比较理想的话,员工肯定不会轻易背叛。企业投保雇员忠诚险表明了对雇员不信任,甚至让人感到将员工当做内奸来防范,这肯定会使员工的积极性受到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