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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7 21:47:41
--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日期: 2010-11-04

京商务秩字〔2010〕19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各商业服务业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397号)精神,按照市政府节能降耗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第四季度商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节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节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节能重点,制定节能措施、工作安排和工作步骤,确保本市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

  二、采取有力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各企业要积极推广节能节水技术的应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节能设备,减少电力消耗;运用节电技术,提高用电水平;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降低水耗。提倡供暖季“将空调温度调低1度”,鼓励供暖季“少供1小时暖气”;调整营业场所照明灯、装饰灯等灯光照明,科学合理用电,经营结束要及时关闭营业场所照明灯、装饰灯等用电设施;办公室、更衣室、休息间要做到人走灯灭;要适当控制电视、电脑、空调等电器商品演示的台数;加快LED灯替代日光灯、射灯工作,提高节能改造效果;鼓励减少电梯运行时间,适当控制电梯运行台数。

  三、建立用能管理巡查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各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完善用能设备设施的“管、用、养、修”制度,建立用能管理巡查制度,设专(兼)职人员,定时巡视检查,发现用能浪费现象要及时纠正;做好日常的维修养护工作,保持设备设施的良好技术状况;特别要加大室内温度日常节能监控的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室内温度在线监测,除特殊用途外,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提倡冬季室内供暖温度控制在18摄氏度。

  四、加强节能监察,开展节能执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各区(县)商务委要加强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节能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业服务业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建筑物景观过度照明、限制使用塑料袋、抑制过度包装等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树立节能示范企业,发挥典范带头作用。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行业协会,要树立一批节能降耗示范单位,强化对示范单位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抓典型、抓示范,通过对节能降耗示范单位经验的总结、提炼、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和促进全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发挥好典范带头作用。各单位发现好的节能典型,要及时上报市商务委流通秩序处(电话65257924)。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事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形成弘扬节能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企业节能技术水平,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