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崇禹:“律师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这个题目说我们要化解社会矛盾,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矛盾是无所不在的,矛盾当然能够化解,但是化解一个矛盾出来第二个矛盾。所以实际上化解矛盾只是一个过程,而且矛盾本身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有能力化解矛盾吗?律师的能力太薄弱了。我们需要化解矛盾吗?我们可能需要,但是这不是化解,而是推动矛盾自我发展的过程。现在大家都讲怕矛盾,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矛盾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化解社会利益的协调和重新配置。早上有位演讲者说到了对抗性矛盾,矛盾可能是对抗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矛盾为什么大家会关注呢?是这个矛盾对抗性特别强或者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权力部门会觉得现在的矛盾也隐含着对处理矛盾的方式的合法性的质疑,还是对矛盾本身内容的透明性的质疑,隐含着对最后矛盾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的问题。现在随时都有矛盾,没有矛盾律师就不用存在了。所以实际上是大家对它的透明,它需要参与、需要知情,需要了解,矛盾最后都会解决的,关键是解决得是否公平,是否能够让大家了解它的过程,由于这些方面存在一些焦虑,所以大家都全力投入解决矛盾。如果没有理性的话,可能会增加矛盾,甚至使不应该发生的矛盾更加恶化。所以我觉得矛盾当然需要律师去协调、去参与、去化解,因为我们本身是社会人,是社会组织,是社会本身的一员,是社会矛盾的一方或者我们代表社会矛盾的一方。
第二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需要优化社会结构,改变城乡的二元结构,改变我们的区域产业结构,改变社会阶层结构,使社会能够得到融合,如果发展得好的话。这些谁去做?可能我们的律师可以做,但是律师是什么?我们先看看,我们自己的律师法,对律师自己的定位是认为它是有三个使命的,法律事实、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者合法权益,这个法律本身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所以本来说律师是不是非常高尚,现在律师受到了几个影响,一个是有时被妖魔化,吃了原告吃被告,有些人就是这样,所以有时候被妖魔化。有时候被庸俗化,现代的律师不是古代的诉师,如果谈法律的严厉,我们和秦朝的法律相比我们都不是最严的。我们有专业性,同时律师被神圣化了,要求律师承担所有社会责任,尽管律师也愿意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不仅仅是律师,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只是一个职业。
我们认为律师如何承担责任,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我们现在看一个现象,一个就是大家说的,有的人说许可法颁布了,行政诉讼法颁布了,就一切都改善了,所以律师怕法官,法官怕政府,政府又在烦律师。一些领导说,拆迁背后隐含着律师,有些律师做了领导以后就不太愿意别人叫他律师,因为律师和法官共同的上帝就是社会主义法律,法官的上帝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政府,所有人都是我们党的协调各方的领导,最后由于律师的形象或者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正确认识,所有人都烦律师,律师成为一个弱势群体。人们为什么怕律师?如果律师不是贪贿,律师执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他不会得罪任何人,而且谁都可以用律师,政府可以用律师,老百姓可以用律师,社会组织可以用律师,但是用得最多的显然是我们的老百姓,普通的平民、普通的基层单位,因为他们除了钱没有什么,所以他们可以聘律师。还有的人连钱都没有,他们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接受律师的支持,保障他们法定的权利,保证他们的私权利和公权力对抗,代表他们和强势的其他的机构进行博弈。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律师通常很少为自己服务的,因为律师自己如果锒铛入狱的话,可能他的辩护人也不太多。任何一个国家,律师的发展是法的发展的历程标志,所以律师狂妄,不是律师狂妄,而是老百姓和法律的代表。代表弱势群体的律师受到冲击就说明这个国家法律上的平等还没有完全得到理想化的实现。
我们党如何来用律师呢?现在律师被定义为新社会阶层,17万律师不可小视,总书记也很关心律师业的发展。要了解、承认、尊重、使用,其实律师是最希望融入社会、融入主流,得到机关的支持,得到权力的庇护,因为他们太弱小了。既然是要用,既然是可用,就要充分使用。我觉得我们现在的一个感受,以前我们的法律浪漫主义逐渐向法律帝国主义发展。律师社会的发展也取决于政府,政府如果是权威的、全能的,而且是无所不在的,可能就不需要律师了。律师的介入恰好可以为一个有限的责任的明显的民主的政府能够提供一个很好的辅助。律师的建设不能因为GDP马上产生很大的作用,但是习惯了硬实力、硬指标评判的团队,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上还有软实力建设,这才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础。
律师治理很规范吗?律师这个社会团队,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本身很理智、很理性或者很民主吗?其实还是一个过程。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