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和王某同住一小区,2010年12月31日,李某将车从车库开出后忘锁车库门,在晚上下班回家后,发现车库内停了一辆车(该车系王某所有),便愤然地将王某的车辆锁于车库内。次日,李某外出旅游,王某在找到小区管理员处理未果后,私自撬开李某的车库,将车从车库开出。2011年1月3日,李某旅游回来发现车库被撬,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开的是自己的车,但该车在李某锁于车库后,便是在李某的控制下,王某未经允许偷偷开走该车辆,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私自占用李某车库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王某应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李某的车库作为李某住宅的延伸,李某享有排他的使用权,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车辆停放在李某车库并又撬开车库将车开走,是对李某住宅安宁权的破坏。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一是王某的停车开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李某的住宅安宁权,是李某对车库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权,而不是李某的财产权,李某对王某车辆的占有控制是非法的。本案不同于当事人将物品托管给他人又从他人处盗走的案件;二是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观上是恶意占有使用李某所有的车库,利用车库的便利,而盗窃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所取走的车辆是自己所有,不存在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应的,王某主观上应明知将车辆停放在李某车库并未得到李某的同意,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三是客观上王某未经李某同意,进入了李某的专属车库。王某的行为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方式引起的后果也只是使用李某的车库。从罪罚相适应的角度,盗窃罪比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更重,非法侵入住宅更能与王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统一起来;四是王某作为成年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条件,应认识到其将车辆停放在他人车库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各项要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亦不应认定为无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