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合二为一的有多少?”近日,在一次中央级预算单位云集的培训会上,一位授课老师在课堂上提问。300人的会议室里,只有五六位学员举起了手。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于预算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很少有明确、统一的要求。今年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2条提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批准部门或者系统设立负责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未经批准设立的,应当确定本部门或者系统的某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这可以说是首次较为明确地对预算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有一个设想,但也仅仅是征求意见稿。
那么这么多年来,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记者随机挑选一些预算单位进行了采访。
各有各的模式各有各的理
仅就采访的情况来看,记者对受访单位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了分类,至少有以下4类:
一类是单位财务部门身兼政府采购职能。可谓财务部门与政府采购部门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就是说财务部门既管支出,又管采购。这种情况大多数集中于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单位规模不大,人员编制紧张,年采购规模小。
另一类是政府采购职能与财务分属两个部门,有点管采分离的意味。典型的是财务部门管支出,办公室兼管政府采购事宜,比如单位办公室设专人来统计单位各部门的采购需求,办理集中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相关事宜。国资委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国资办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具体事宜,并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向下属单位传达相关政策。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属于农业部下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职能归属办公室,财务部门管预算编制和财务支出,并进行财务监督。
还有一类是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兼着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其他各业务处室分管不同的政府采购业务。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就分得很细:局财务室负责资金支出,监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审查,科技处负责信息类产品、汽车和空调项目的采购,机械办负责工程、机械类项目的采购等。“我们觉得我们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或者讲框架设计还是很合理的。”该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实际上,这种情况比较适用于预算单位性质比较专业,采购品目特殊性较多、技术含量较高的单位。据记者采访了解,在大部分医院和高校中,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来设置采购机构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框架设置思路也融入了管采分离的原则。比如基建采购归基建部门,仪器设备采购归设备科,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和财务监督,纪检部门负责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北京市人民医院一位纪检部门的负责人称,由于医院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很专业,必须分属到专门的仪器设备科进行采购,这样才有利于在采购的时候对仪器设备的质量和品质进行把关。
最后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主管政府采购工作。比如成立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处或成立负责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的机构。后者在垂直系统较为突出,如海关总署成立总署采购中心,国税总局成立本系统的集中采购中心等。
专家认为可以鼓励探索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实际上是属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畴。怎样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模式才是高效的、合理的?是否需要有统一的模式?或者说是否需要对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分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就采购规模不大的基层预算单位而言,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部门,将政府采购的职能纳入到办公室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为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本单位采购需求的统计和对具体采购工作进行实施,财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统计等,职能划分可以比较清晰。但是类似于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合二为一的情况,徐焕东认为既买又支不太利于监管。徐焕东同时表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目前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要求,预算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的特点,比如采购规模数、采购专业性要求等探索适合自己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