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09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记者10月8日从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日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的起草历时三年,其间广泛征求了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和基层从业人员的意见,经专家反复论证,数易其稿。《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意见》指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小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意见》提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对当前基层司法创新成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和吸收,在分案起诉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有法可依,避免了执法过程中“合情不合法”的尴尬,也为基层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指引。
《意见》强调,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意见》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查证和审核年龄,以及教育和矫治等方面工作时的具体责任,从程序法的层面调整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助和配合。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等专业机构,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群体的日常矫治、收容教养和安置帮教等工作,预防该类群体重新违法犯罪。
据悉,下一步,各有关部委将联合对《意见》开展集中宣传,推动一线执法人员明确主体责任,更新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加大对基层的执法检查力度,积极争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各项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还将联合有关部委系统收集和整理基层司法机关的优秀经验和做法,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创新工作试点,并通过一定的机制实现共享和推广。(记者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