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人和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尊重,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立法上基本不考虑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问题。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出现机动车以事故认定责任为依据向行人索赔的交通赔偿案件,并在某些地方法院获得了胜诉判决。笔者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行人故意,无论是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是从社会价值理念方面,行人均不应当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法律未规定行人对肇事车的赔偿责任
由于机动车自身所固有的特殊危险,出于尊重生命和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大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联,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对行人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成为归责依据。我国立法虽然在历史上出现过短暂的“以责论处”、“撞了白撞”等缺乏基本人性和是非观念的规定,但很快,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对行人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亦有观点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其核心是机动车对行人的赔偿问题,而非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问题,赔偿的指向是单一的,而不是双向的。即便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也仅仅是根据这种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已。
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仅仅是对事故成因的认定,而非对双方分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无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均只表明他对于形成事故作用的大小,是一种事故成因责任。行人的事故成因责任在法律上只是减轻机动车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而非行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是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论行人是否存在过错,均没有法律根据要求行人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问题,是不是法律的一个空白或漏洞呢?显然不是。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两相对照,可以看出,立法层面并没有忘记过错──责任这一基本法理公式,而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否定了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采用根据事故成因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的模式,而是作出了行人优于车辆的立法安排,充分体现了人高于车辆的现代文明准则。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亦需向非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很显然,事故成因中的过错并不是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据,否则,这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可能被淹没在机动车的损失之中,失去其立法价值。
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当适用普通的侵权赔偿原则。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索赔主体将同一个交通事故人为地分割为两个事件,行人的索赔按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而机动车的索赔则按普通侵权案件处理。实际上,在同一事故中,机动车与人相撞的另外一个理解角度,就是人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与人相撞是交通事故,人与机动车相撞难道就不是交通事故?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相关规范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脱离开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独立确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受害人不应赔偿作案工具损失
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危险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危作业中受益的人,因而,法律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
正是出于这种观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行人不是故意,无论行人在事故成因中负有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行人均被视为受害者,而机动车则为肇事者。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实际上就处于类似作案工具的地位,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就相当于作案工具的损失,要求受害者对作案工具进行赔偿,显然是荒唐和不合逻辑的。试想,如果错误地按照事故成因责任来划分赔偿责任,那么,在一些凶杀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事故形成负有一定责任的受害者,难道还应当赔偿行凶者的凶器损失吗?当他人一拳将你鼻梁打骨折时,你难道还要因为自己先前的一小声国骂,而需要赔偿对方拳头骨折的损失吗?
行人赔偿车损可能的后果
如果错误和机械地理解赔偿责任分担法则,判定行人根据事故成因中的责任大小对肇事车辆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可能会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行人得不到赔偿或是倒赔机动车,甚至出现人命抵不上车损的极端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对事故成因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较为常见的情况是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此,只要认可根据事故成因的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均可能存在行人因为其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赔偿机动车损失的情况。如此一来,行人最终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并不能完全取决自己的损失,而是受制于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行人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第二,是行人应当向机动车支付的赔偿数额。行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减去其应当向机动车支付的赔偿数额,才是行人最终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在这个简单的减法公式里,得出的差并不总是表现为正数,当机动车损失较大时,差就可能成为零甚至是负数,那么,行人就可能会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甚至还会出现行人向机动车倒赔的情形。比如,在行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的所有损失为1万元,但车辆损失5万元,如果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按8:2比例分担的话,负次要责任的行人非但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还必须赔偿机动车2000元的损失。
通常来说,在相似的交通事故中,车辆越好越贵,其损失就可能越大。同样是车灯损坏,桑塔纳就不能与宝马相提并论。在我国,交通事故中的死者,获得的赔偿数额通常在30万元左右,而路上的好车却常常价值百万元甚至几百上千万元。如果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那么,必定而且会经常出现死者获赔的数额低于车损的情况。随之而来的社会后果就是越是好车,越可以横冲直撞,因为车比人值钱,车主赔得起人命,但行人却赔不起车损。因此,行人在被车撞之前,还需要选择一下车辆的好坏,以免死后还欠他人钱财。无论责任大小,被孬车撞了可能是白撞,被好车撞了,则可能要倒赔他人车损钱,哪家的法律能如此规定!
当然,判决行人赔偿肇事车辆损失,亦会带来一个积极的后果,那就是促进行人在车辆面前圣人化,面对机动车,行人必须做到无瑕无疵,否则,就要看看自己的钱包和小命能否抵得上对方的车钱。法律至此,带给社会的影响恐怕不是儿戏与荒唐所能涵盖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