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落实法律是当前最重要的改革
作者: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2011-08-04 13:14:52 来源:南方周末
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1906
改革要摸着石头过河,不惜先违法再守法?一场持续4个月的悬案,于2011年7月29日尘埃落定。《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中,被称为“先改革再改法”的第22条,最终被删改。
依据原规定,石头可以先摸,摸的过程中违了法,倒过来再修法就是。循此思路,改革优先于法律,以改革的名义,法律可以被绕过。此时,纸上的法律归于消隐,行政权力则回归全能之身。
无疑,这里出现了法律空白。这个空白,大概只有由全知且绝无利己之心的改革者来填补,才会是改革之福。一旦落在凡人之手,被这种改革所指的平头百姓,失去了法律的挡箭牌与护身符,恐怕就只能自求菩萨保佑了。
与此类似,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2011年4月颁发红头文件,大运会期间禁止农民工群体上访,明确警告上访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司法部门的活,该局也打算不辞辛劳地一肩挑。
幸好,前者被删改,后者被撤销,体制内外,对反法治行为阻击机制,已在初步形成。但明显有悖法律的条文,屡屡堂皇摆出台面,法治艰难,在此也表露无遗。
官员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此非一日之弊。首部宪法出台仅3年,毛泽东便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
饱受“文革”人治巨祸后,法治成为改革共识。但实际改革路径难免给人另一种思想冲击:小岗村村民按血手印单干,从“违法”开始;雇工超过八个的“傻子瓜子”触犯了姓资姓社的教条,要邓小平亲自过问才能继续做生意;民间资本的各种“原罪”,何为混水摸鱼,何为改革必经之路,至今仍没有明确定论。
恶法非法?法总在变动之中?继续先改革后立法?由人治趋向法治,从一切公有到确立私产不可侵犯,这是一场政治经济运行规则的大翻转。为了突破旧教条,的确需要大胆地闯,杀出血路。在新旧规则交替的过程中,无数悲欢离合甚至血泪故事上演。但现在这场史无前例的转轨已经到了另一个历史阶段:再大胆的改革,再勇猛的闯将,最终也是为了建立一个正义的新秩序,也必须止步于这个新秩序。
为了达到这个新秩序,最冒险的不再是突破法律,而是将权贵势力规范于法律,智勇兼备的改革者未必要闯出一条新路,倒是亟需实践已摆在每个中国人眼前的宪法。
2004年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现行宪法,是这个新秩序的根基。它是拢合左中右各派的底线共识。它确定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分野,规定了政府和执政党的基本权力架构。这个架构未必全然合理,还有改进余地,但首先得让它从纸上站立,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改革的终极目的,就是施行宪政,三十多年埋首摸石头,如今,河对岸早已清晰呈现。
不仅如此,抬起头来就会发现,过河的办法也已伸手可及。在基本成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已有足够支点建起一座大桥,有足够材料做成一条大船。
比如,中国早已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法,现在要做的主要是选出更多能为选民说话的代表;再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甚至在北京奥运期间,还破天荒地开辟了三个给公民抗议示威的空间;面对各种民事纠纷、官民矛盾,各种私法公法基本齐备,只需司法机构挺立权威,不屈从地方行政权力的支配——而这,在宪法中也有“公开审判”与“独立审判”的明确原则。
这一切,都只需要克服各种利益集团的阻力,回归法律,而非突破法律;是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填补司法的“空白”,而非制造法律空白。
已制定的法律不能适用于现实生活,法律权威就会被国民漠视;本应定争止纷的司法,就会成为纷争的源头。长官意志很少受到司法反制,法律倒常常成为地方政府遏制各种正当权利的利器,就会闹出红头文件要追究民众刑事责任的司法笑话。
有法不依是人治,治民不治官,治人不治己,也是人治。置宪法法律于不顾,进行运动式的治理,不可能是良治;抛开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是科学发展。治理国家有大道理和小道理之分,落实法律、规范权力就是大道理。
社会已然过河,政治家们应从摸石头的惯性中抬起头来,重新判断这个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对当下中国而言,更好地落实宪法,走法治大道,才是最重要的改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8-6 19:51:3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