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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北京相关政策发布 Post By:2010-12-31 22:54:45
《工伤保险条例》北京相关政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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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10时41分 来源:新京报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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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因工伤住院日餐补30元 2011年起,因工伤住院首次执行统一伙食补助标准,每日30元;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也可报销。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新《工伤保险条例》北京相关政策,三类费用新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昨天,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为了做好北京市工伤保险新旧制度的衔接,研究制定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暂行标准。
按照新《条例》规定,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对此表示,这三项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将来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据悉,目前北京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已达约823万人。
新规解读
新规1
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此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将纳入工伤报销。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这三项标准为暂行规定,待市政府明确规定后将再作相应调整。
新规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分档上调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分三档上调。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具体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说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按原规定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目前,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时按现行规定核定,即48个月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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