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的法律解读:两地法律体系不同造就投票结果
2010年09月29日 09:46:44 来源: 法制日报
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今天就8项议案的投票有了结果,国美股权之争暂时告一段落。从各个门户网站的投票情况看,大部分网友难以接受这个结果。
从8月4日黄光裕全资控股的国美电器大股东Shinning Crown提出进行特别股东大会,撤销陈晓、孙一丁职务、撤销一般授权开始,双方上演了一场控制权争夺的大戏。
如今大幕落下,为何股东支持取消一般增发授权,而不支持罢免陈晓呢?股东们是理性选择了一家治理完善的公众公司吗?如何看待这个投票结果?法律界专家表示,完全是两地法律体系的不同造就了今天的投票结果。
首先,两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家叶林教授表示,在内地的法律中,股东大会的权利无所不包,可以替代董事会。而在香港、海外的法律体系中,股东会的权力很小,法律体系和投资者更倾向于要选一个好的管理层。
比如内地公司法中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规定,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
从总体设计上看,内地采取的是分权制衡原则,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而在海外,譬如香港,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公司的发展应该由谁来决定?内地投资者毫无疑问认为应该交由股东来决定。所以,当5月11日的国美股东周年大会否决贝恩资本代表竺稼等3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后,国美当夜召开紧急董事会,一致同意重新委任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之后,很多人质疑,为何董事会可以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
但是国美作为在百慕大群岛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按照百慕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推荐董事,而不是像内地一样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人选。
其次,董事应该对谁负责,两地实际执行中有差异。
黄光裕方曾表示,现在的董事会是排斥创始大股东的董事会,董事会中没有代表创始股东利益的董事。
陈晓则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不管是谁推荐的,一旦进入董事会必须对所有的股东负责任,不能说谁让去董事会的,就必须代表谁的利益。如果这样,就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董事到底应该对谁负责?叶林表示,在实际执行中两地也有差异。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那就成了小股东会。我国的公司法中要求董事有一定的中立性,哪怕是职工董事,也要关注职工利益,而不是代表职工利益。
但是目前在不少内地设立的公司中,会通过合同等方式对股东提名的董事作出约定。还有的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中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比如2003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董事还应当将履责情况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两地对待创始股东的理念也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内地对创始股东等“老臣”有特殊的宽容,而海外公司不太在意大股东的股份有多少,有没有被摊薄。他们在意的是股价是否会涨,收益有没有增加,这也从双方在香港的拉票中看出明显区别。所以不能以内地心态来解读海外投资者。
决战前夜,国美管理层最后发文拉票,称“所有股东要做个选择:是选择一个遵循现代企业规则,以股东价值为指引、治理完善的企业,一个战略清晰并有执行力的专业团队;还是选择一个以创始人单一大股东为重的经营思路,从而时刻存在大股东的利益凌驾于其他股东之上的风险”。
国美管理层不断向外传递的信息是:选择大股东还是选择管理层,选择治理完善的公众公司还是一股独大的家族公司?
在法律界专家看来,没有一家公司可以称得上治理完善的公司,内部人控制始终是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点话题,而公众公司和家族公司也完全不是非此即彼的概念。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中75%以上是家族公司,家族公司可以说比比皆是。选择公众公司还是家族公司,完全是国美管理层抛出的宣传策略。
增发一般授权被取消,可以说暂时免去了悬在黄光裕方头上的一把利剑,陈晓职务没有被撤销,预示着双方的争斗仍将继续。但不管是陈晓赢还是黄光裕赢,内斗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永远是输。(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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