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原告魏某被被告范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致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庭审查明,魏某在某酒店担任厨师助理,酒店包吃包住并逢年过节给其发补助。庭审中,范某以魏某是学徒工无收入为由拒绝赔偿魏某的误工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酒店担任厨师助理,虽没有按照一定时段领取固定的工资报酬,但酒店为其支付住宿费、伙食费,逢年过节发给适当的补助,这也是魏某获取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该劳动报酬实际存在,且相对稳定,符合当地习惯做法。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魏某的误工费按每月1500元计算,残疾赔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提出了一个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即如何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学徒工这一特殊群体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给予司法救济和保护。
学徒工是一个传统叫法,是指通过协议约定,为有关企业、单位、部门或个体工商户提供一定劳务,并在劳动过程中学习相关技能人员,或单位组织岗位培训期间新招收的员工。以农民工和新就业的院校毕业人员居多。学徒工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方面,当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为学徒工提供食宿,即包吃包住,不支付工资;二是为学徒工提供食宿,另支付少量工资或福利。本案原告就属此种类型;三是既不提供食宿,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及福利。基于此,学徒工在受到人身损害后,加害人往往以其无劳动收入而拒绝赔偿误工费,同时也影响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标准的确定。
事实上,学徒工都是具备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往往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客观上也具备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事实基础和法律条件。因此,学徒工不论是否取得货币工资或是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食宿,都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学到一定技能的有偿劳动,并非完全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无偿劳动,这也是他们不同于义务帮工的本质所在。因此,在其人身受到损害时,应该获得误工损失的赔偿,这才符合民事侵权赔偿法律精神和原则。
笔者认为,对学徒工遭受人身损害后的误工费的赔偿可按以下三个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提供食宿但不支付任何货币工资和福利的,可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市场房租价格等将食宿费用换算成货币工资,作为确定误工费的标准。如换算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数额;用人单位提供食宿,另支付少量工资或福利,可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市场房租价格等将食宿费用换算成货币工资,再加上支付的工资或福利,作为确定误工费的标准。如换算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数额。本案中,法院确定原告的月收入为1500元,即按上述原则换算而来;单位既不提供食宿,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及福利,尽管如此,学徒工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客观上存在延误学习和创造劳动报酬的误工事实,侵权人也应赔偿,赔偿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