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引社会行为的功能,正确理解该法是重要前提。本文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与归责原则进行浅析。
侵权责任法构架:请求权基础
侵权责任法的构架即结构,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
请求权的概念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指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使罗马法和旧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可行,并在私法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当时,这种认为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的观点,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扩张了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使民法典基于债的规定可应用于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
请求权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对请求权的分析和检索,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又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探究当事人的诉求,正确行使释明权,提高诉讼效率。
请求权基础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各国立法越来越重视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我国对请求权基础的研究与立法还处于比较薄弱的环节,理论上也有争议。主流观点将请求权分为本权请求权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其对应民事权利的原权与救济权的分类。原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也叫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次生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也叫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权利,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同时共存,缺一不可,共同担负保护民事权利的责任。
被侵权人的权益遭受损害后,其权益回复圆满状态有赖于侵权请求权基础的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请求权基础的构建上有如下特色与创新:(1)其第三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侵权请求权。(2)整个侵权责任法主要是请求权基础的规定,有一般的和特别的请求权基础,有的请求权基础体现于几个法律条文,形成一个严密的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官在请求权基础的适用上,要尽量适用特别的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方可适用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应着其后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受害人应结合后文的具体规定行使请求权。(3)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财产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分别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五条予以规定,意在被侵权人竞合选择,更有利于其请求权的行使。(4)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侵权行为禁令请求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制的是权益被侵害时责任的归属,这就需要一个或若干个归责的标准,进而将侵权责任的规则整合。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和根据,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基础问题,是法官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的一把金钥匙。每一种归责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同时,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条件及范围、责任的形态和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归责原则可以将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侵权纠纷类型化。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故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根据体系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是常态。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责任,其内容包括有过错即有责任和无过错即无责任两个方面。前者是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就承担侵权责任;后者是从加害人角度而言,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是针对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归责原则上的内容,只是加害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侵权案件。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若被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仍从属于过错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它以公平观念为判决标准,也称之为衡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系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对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有一些规定,以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致人损害的情形最为典型。对法律未规定具体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法官也可以根据救济受害人的实际需要,灵活运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