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福州市民黄某于2009年3月向福州电信申请宽带使用业务,双方签订了《福州电信宽带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宽带付费号码为87809483,一次性交费580元,期限一年,从2009年3月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宽带到期后,黄某未再使用该宽带上网,也没有接到福州电信的续费通知。2010年3月至6月,福州电信每月从黄某的付费号码账户中扣去58元的月租费,共计232元,导致黄某电话欠费停机。黄某要求福州电信退钱,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福州电信退还无故多收的款项232元。
【分歧】
审理中,对该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即福州电信以宽带网线路为租赁物向用户黄某出租线路的使用权,用户黄某则向福州电信支付宽带网使用租金。黄某在年交优惠期满后没有提出停止租赁,福州电信有理由继续收月租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协议在一年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不提出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而是自动延续其效力。且协议关于“甲方(用户方)若不需要宽带网业务应向乙方(福州电信)提出取消该业务申请”的约定,已就此作出提示。因此,福州电信从黄某的约定付费电话账户中扣划宽带网线路月租费并未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福州电信之间形成的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福州电信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没有约定合同期限,但在施工单上黄某已向福州电信表明合同期限为一年,故宽带使用期限到期后,电信不能继续扣费。协议关于“甲方(用户方)若不需要宽带网业务应向乙方(福州电信)提出取消该业务申请”的格式合同条款免除了乙方责任,但乙方对该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福州电信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黄某的付费号码中扣去月租费没有合法依据。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福州电信提供的格式合同并广泛使用,本案中黄某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宽带服务费用580元并接受了电信企业为其提供的宽带网服务,故本案的纠纷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互联网宽带线路使用合同是用户向电信企业交纳相应费用,获得接入电信企业所有的宽带网并提供使用功能的权利,电信企业允许用户的终端设备接入其宽带网并提供使用功能的合同。本案中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黄某与福州电信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福州电信负有向用户黄某提供符合电信服务标准的宽带网接入和使用功能的义务,用户黄某则负有与电话费捆绑支付月租费、不得将线路转租他人或与他人公用等约定义务,故双方协议的本质属于电信服务合同。
电信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首先,用户须首先交纳初装费或入网费,且每月有最低费用。初装费或入网费不属预付款,合同履行后该费用不能冲抵话费,亦不属于定金,因该费用即使用户不违约亦属电信企业所有。其次,用户对电信线路的使用须借助于自己所有的终端设备话机,电信企业与用户对各自的设备分别有所有权,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因对租赁物的管理和控制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其责任归属亦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
从福州电信2009年3月1日开具的以黄某为用户并以87809483为付费电话号码的发票中一次性缴一年使用费580元的内容和终端调测施工单中所注明的“签一年协议”的内容,均能证明福州电信为用户黄某提供宽带网线路服务的期限为一年,福州电信也确认用户黄某在一年套餐到期后没有再实际使用宽带网线路上网的记录。根据格式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福州电信在年交套餐到期后,仍按月收取黄某的宽带月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