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和张某(女)非法同居期间,给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显示借款30万元。后双方吵架,在张某要求下,刘某又出具了一张30万元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欠条所写支付30万元。庭审中,双方对两张欠条系同一笔现金没有异议,但刘某辩称写欠条只是为了挽留张某的感情,实际并没有借钱事实,现双方感情不再,不愿付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条已经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据此就可以判决被告还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违反婚姻伦理道德,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既不能将此类“情侣欠条”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感情之债。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审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法官应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判决,不能将当事人感情过错程度作为衡量还款的惩罚尺度;二是通过判决书引导善良风俗。如果判决书背离了公众的道德观念,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司法实践中,“情侣欠条”通常分为现金欠条和赠与欠条两种。现金欠条是指原告诉称出借了现金,被告否认。赠与欠条是指一方基于感情,承诺给另一方财物,但迫于经济状况等局限,没有实际交付,写一张欠条作为凭证。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情侣现金欠条”。通常情况下,原告诉称出借了货币;被告辩称是因为感情纠纷写的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特殊的感情背景,使得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除了倚重原告的诉称及证据、重视被告的辩称及反证外,还应主动审查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能力等等,最终作出符合举证规则、接近客观事实的推理和判断。若在询问、调查后双方争议还是很大,被告亦不能对其异议提供相关证据,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另一种比较普遍的情侣欠条是“情侣赠与欠条”。它的效力认定有三种结果:一是违反公德无效。即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情侣财产,并以欠条形式表示,该行为侵犯婚姻法中规定的配偶财产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欠条不应支持;二是违反诚信撤销。如果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在财产发生变动后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被撤销,借款内容当然不被支持;三是认定有效。如果赠与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赠与通过欠条的出具,实现了赠与财产的观念交付,赠与财产的自由撤销权消灭,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还款应予支持。
此类案件警示人们不要随意行使自己的署名权,要遵守婚姻伦理和诚信道德,规范行为,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