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2 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