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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 张伟刚)由本报编辑部评选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今天推出。这十大案件均为本报2011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是: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河南 “瘦肉精”案、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 这十大案件的评选,力图对201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多种类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以展现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应本报之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分别为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 |
① 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的重任,将他们从目前司法公信力已经饱受质疑的情况下解脱出来,是一个兼具实践与理论价值的重大课题。
② 河南“瘦肉精”案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均不服,提出上诉。
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同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二批“瘦肉精”案,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一审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 宏
河南瘦肉精案中的主犯等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不同刑罚之后,尽管各种声音不绝于耳,但总体上看,多数人对此还是持肯定意见的。因为,正如所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但是,即便如此,本案判决当中所显现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可能仍然会引起人们关注。即刑法应当如何在保护民生上积极作为?
在法治社会,刑法所具有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历来都是处于紧张冲突关系。近代以后,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刑法既是利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即刑法既有保护合法利益的机能,也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二者之间处于对立关系。过分强调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必将对侵害合法利益侵害的处罚无条件地正当化,招致对加害人人权的侵犯;相反地,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刑法保护利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对“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极刑,正好就是这种冲突的鲜活体现。
在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的当今,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肯定是一种极其恶劣的危害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在法治社会,不管怎么恶劣的行为,其处罚都必须依法进行。
③ 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2011年4月26日,北京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三际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这些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曾几何时,QQ与360发生冲突,顿时风云滚滚,硝烟弥漫,看得人眼花缭乱。经法院裁断,抽丝剥茧、迷雾散去,真相还原,还了原告一个清白。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的结论是,企业竞争必须有序进行,违反竞争规则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360侵权的主要根据是两点:第一,“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网页中对QQ软件进行的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等词语,属于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据此法院判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三际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诚然,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中,竞争激烈,适者生存,不能经得起竞争考验者,必然退出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竞争推动科技进步,互联网何尝不是如此?但是,对于正当的商业竞争,法律依法保护,超出正当竞争的范围,以侵害竞争对手的民事权利为方法,就不再是正当竞争,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审理本案的法院对此旗帜鲜明,拨开迷雾,还其事实的本来面目,确认在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让360吃了败诉的官司,承担了侵权责任。这就是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然后果。
④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2011年12月15日,引发全国关注的“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通过武警干部李金良、张新田
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117660.63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被告人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次,由此引发了社会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如同当年的许霆案因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广泛质疑一样,这两起案件法官在量刑时都有机械照搬法律条文的嫌疑,所不同的是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3月1日发布,并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正是由于这一司法解释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2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所以才有再审时该案在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49万多元的情况下按照诈骗“数额较大”规定,最后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避免了像许霆案那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再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天价过路费再审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第一,指控数额从一审的368万多元变成49万多元;第二,主犯从一审的哥哥时建锋变成弟弟时军锋;第三,被告人刑期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除主犯变更这一因素外,该案真正引发社会关注的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一审后的一个代表性质疑就是“时建锋自己说获利只有20多万,却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是不是重了?”虽然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审结,但是该案中涉案数额的巨大变化而导致被告人刑期的重大变化值得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难点问题:即在定罪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在社会上最为关注的量刑均衡问题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这就需要使用量刑证据来查清量刑事实,通过量刑证据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从而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⑤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被称为“房多、钱多、女人多”的“许三多”。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7月19日上午,许迈永被执行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 宏
在我看来,许迈永被处死刑,一方面是其罪有应得,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以高压态势惩治官员腐败的一个体现。在我国现阶段,尽管对官员的腐败案件适用死刑,是否合适,学界存有不同看法,但党和政府以死刑严厉惩治贪官污吏的决心和力度从未动摇。在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取消了十多种犯罪的死刑,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却一个也没有取消。不仅如此,近年来,每年总有一两个相当级别的贪腐高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其体现。
但是,倚重严刑峻法改变社会一般民众所普遍反映强烈的干部贪腐现象,其效果到底如何,历来就被人们所追问。历史上,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创立了我国封建史上最为完备、最为严厉的反贪制度和刑罚,甚至使用了满门抄斩、株连九族等特殊手段,但最终还是落了个“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夕犯”的空悲切。我国建国以来,自张青山、刘子善之后,尽管死刑高悬,但贪腐现象并未消除。上世纪80年代,广东海丰县原县委书记被判处死刑,曾经轰动一时。进入21世纪之后,尽管我们一连处决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等六名副部以上级别的高官,但似乎很难触动人们内心,大家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这种现象值得人们深思。我们过于注重对贪腐个案的处理,而忽视了对产生贪腐个案环境的治理。许迈永从1995年第一次利用房地产牟利之后,十几年间,一边在腐败,一边被提拔,这种现象绝对不是偶然的。如果目前所存在的人大、纪检、监察等众多的监督部门能够发挥作用,提醒或者制衡他,恐怕他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样的结局。
多年前,我在研究单位犯罪的时候,所得出的结论是:解决我们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许多不令人满意的问题,主要不是靠聪明的人,而是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这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在一个团体之内,没有好的制度作保障的话,好人也会成为坏人;相反地,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的话,坏人也不至于明目张胆地使坏。愿许迈永案能让我们再次意识到这一点。
⑥ “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
2011年8月3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的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汪建中先买入股票,后通过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再抢先卖出这些股票,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但其受到的处罚却远不止于这1.25亿元。证监会对其的行政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42号),再加上法院判处的1.25亿元罚金,汪建中除了吐出非法所得1.25亿余元外,还被罚了2.5亿元,可谓得不偿失。这也足见管理层坚决打击股市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裁是非常严厉的,如麦道夫被判150年监禁,罚款和罚金很高。此外,欺诈者还会受到集体诉讼的惩罚,需要对股民付出天价的赔偿款。
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除了加大欺诈者的违法成本外,还应从制度建设上为投资者挽回损失。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向欺诈者索赔;应建立“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罚金归入“投资者公平基金”而不上缴国库,公平基金应分配给受损的投资者。
在我国股市低迷不振的今天,投资者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罚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更希望看到国家呵护稚嫩脆弱的中国股市,处处为中小投资者切实利益着想而不断采取的实际行动。证券监管部门应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⑦ 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
2011年5月14日,丽水“银泰集资诈骗案”历时三天庭审,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等被告人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逾55亿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季文华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季林青、季胜军被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季永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望慧、尹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和5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据检方指控,2003年后,季文华等6人隐瞒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形式,以1.5%至2.5%月利率,在浙江丽水、衢州以及湖南株洲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除一个房地产项目外,被告人所经营的其余房地产项目,均为亏损。55亿元集资款,虽然是以银泰公司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筹集的,但实际上投入房地产的资金极少,47亿元被用于还本付息。在房地产项目未盈利的状况下,靠集资款的后款还前款。集资款中,有7450余万元被季家父子四人用于个人挥霍。
我国一直屡禁不绝的非法集资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多头监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部门对非法集资实施有效监管。而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对非法集资视而不见,任其发展,甚至有的官员及其家属卷入其中。季家父子以1.5%至2.5%月利率,即18%至30%的年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不少已经超出了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的四倍,已构成“高利贷”。
对民间融资进行疏导、管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应当是对待民间融资的正确选择。建议政府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实施民间融资的登记制。登记制是解决借款人与融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能有效解决高利贷、非法集资问题。试想,如果社会公众知道事实真相,他们还敢借款给季家父子吗?肯定不敢。但知道事实真相是要付出成本的。在本案中,检方凭借强制力和技术侦查手段以及会计鉴定,才发现了事实真相。作为普通公众,知道事实真相谈何容易?可能会有个别有心人发现季家父子编织的圈套的蛛丝马迹而予以警惕不敢借款,但上当受骗者还是高达1.5万余户。
⑧ 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灿发
让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的途径,过去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者给予行政处罚和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对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直接受害者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调解、仲裁(只适用于财产损害)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昆明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和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最终取得胜诉,让被告企业赔偿417.21万元,并支付损害鉴定评估费132530元。这一诉讼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对违法排污者的行政处罚限制极严,特别是对于行政罚款,往往都要规定一个罚款的上限。即使是对造成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排污者按损失大小的百分比罚款,也要规定一个上限,最初为20万元,后来逐步放宽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只是最近的立法,才开始逐渐对按损害大小百分比罚款的上限有所松动),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而且,行政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也难以完全用于污染治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金纳入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就可以专款专用,避免随便挪用。
当然,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不一定都要行政机关动用行政资源提起民事诉讼,而更多地还是让直接受到污染损害者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然而,就目前来说,由污染受害者提起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往往困难重重。特别是收集证据、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往往使污染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公益诉讼,对受害范围广泛,涉及社会公益的环境损害,由一定的机构、部门、团体、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十分必要的。昆明市环保局在该案中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该说是顺应了社会的需要和环境法治发展的大趋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昆明市环保局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该案受理和判决,可以说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和完善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积极回应。该案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环境司法的改革与机制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⑨ 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见与不见》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情诗。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广东女子谈笑靖为这首诗的作者。
谈笑靖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对本案的事实看起来,是珠海出版社无意中造成著作权的损害后果,但在事实上,无意所为却正是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过失,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当然。
谈笑靖写出来情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是自己的作品与读者见面,这是一个作者的创作及发表。著作权的取得不是发表,而是创作出作品。谈笑靖创作出来自己的作品,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就依法受到保护。
珠海出版社未经核实,也未征得作者同意,就将谈笑靖的作品收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以讹传讹,继续使用《读者》的错误署名,看似无意,确有过失,当然构成侵权。尽管出版社声称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使用的作品含标点总共才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但是对于谈笑靖的诗作被侵权而言,却是百分之百。
在认定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的时候,过错是核心的要件。在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审理本案的法院正确认定珠海出版社看似无意但确实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值得称道。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张扬作者的著作权。在我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中,著作权的保护大概属于最为软弱的一个。直至今天,在网络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比比皆是,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侵害著作权,盗版图书、盗版影碟、盗版软件横行于世,很少能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一些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对被侵权人层层拷问,侵权人乐享其成,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如果所有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能够做到本案判决所做的那样,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人严厉谴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⑩ 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
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一审后却说自己是做好事。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引发网友热议的“吴俊东案”,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
2010年11月23日,被告吴俊东驾驶其父吴秀芝所有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瀛洲村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的正三轮摩托车仍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聪球、胡启明先后摔倒。吴俊东超车2至3米后听见胡启明、戴聪球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吴俊东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聪球、胡启明即称吴俊东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此后吴俊东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吴俊东的父亲和村干部戴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戴某打电话报警,称吴俊东驾车和电瓶车相撞,一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胡启明、戴聪球被送往医院时,吴俊东的父亲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胡启明、戴聪球于2011年3月17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俊东、吴秀芝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2742.70元。6月3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吴俊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秀芝对于胡启明、戴聪球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与吴俊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俊东、吴秀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30日,金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俊东不服金华中院的终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曾几何时,做好事受委屈遭错判,刘秋海案、彭宇案、许云鹤案等,在社会上掀起舆论大浪,竟然影响到社会道德水平,临危不敢挺身而出,见死不敢拔刀相助!诚然,在这里一方面确有法官判错案件造成影响的因素,一方面也有当事人撒谎的错判始作俑者。本案的亮点在于,法官在当事人虚假陈述中拨开迷雾,查清案件真相,还事实一个清楚、明白,将谎称“做好事”的肇事者还其真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打破了近年来指责法官的一面倒舆论。
应该看到的是,在是非面前,法官顾虑重重,不能坚持原则,让做好事的好撒玛利亚人受到委屈,遭受侵权责任的谴责,这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对此,法官和法院应当深思,如何才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严肃执法。
更应当看到的是,要做到这一点,更重要的是掌握好证据法则的尺度。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言论不是真实的,虚假陈述常见。法官的职责,就是探求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在现实中,司法审判出现刘秋海、彭宇、许云鹤等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上发生了错误。在这些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法官进行推定或者推论,例如既然发生损害事故,被告第一个去救助,就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他为什么会去救助呢?在这样的推论或者推定之下,尽管证据不足,但仍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酿成了错判,造成公众遇到他人危险不敢挺身救助的恶劣社会影响。
在本案中,面对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却说自己是做好事的抗辩,金华中院查清事实,正确认定责任,并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并现场回答记者的提问,使案件事实和性质昭然,百姓的顾虑和怀疑释然,就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的结果。如此判案,怎么会出现错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