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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2-7 22:12:51

商务部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04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常晓村
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允许车主同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

    1.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消费者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偏低,导致政策效果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您对此怎么看?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车主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补贴标准偏低是影响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与二手车交易相比,大部分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明显不划算。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迅速发出通知,明确了各车型补贴标准提高后的具体金额,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5000-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请有关专家做了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如果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车主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要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应该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与欧美发达比较,虽然我们在补贴标准绝对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了有些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车辆的注册、回收拆解和注销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地方部门、车主对政策的反应,以及车主报废旧车、购买新车都需要一定时间,相信政策调整一段时间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2.请谈谈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原来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购买小排量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务部明确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根据购车发票的时间,即可判断车主是否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购置税减征政策。对于购买15万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3300元左右的购置税优惠,如果参与以旧换新,叠加享受的优惠最多可超过2万元,此外,还可以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支付的报废汽车回收残值。

    3.通知中提到对按原有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资金的车主要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请问车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答: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一般车主不需要补办任何手续。

    二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例如一些报废城市公交车并换购新车的,由上述有关部门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车主也不需要补办其他手续。

    三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的,在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4.新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车主参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企业替车主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有些车辆还需要公安部门到场监督销毁,因此从车辆交售给企业到办理完注销需要一段时间,按照使用年计算截止到注销日期的原规定,有可能发生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企业时还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报废的要求,但车辆办理完注销手续后,使用年却超出了规定时限的情形。为此,我们将使用年计算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车辆交售日期,这一调整不需要增加申请材料和手续,并将有助于车主把握提前报废的时间,更好地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于一些按原规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补贴的车主,如果政策调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报废的规定,则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5.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了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是否代表车主可以选择任意地区报废车辆,异地报废车辆的,应当在哪里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答:这里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增加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并不意味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车辆报废地。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和注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规定,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遇到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交售给异地(车辆当时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的新建、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仅仅是为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依法异地报废的车辆进行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车主仍需到车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收异地报废车辆后,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新建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录入车辆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车籍地的联合服务窗口可以通过“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进行审核。另外,以旧换新对换购新车的购买地和注册地,以及报废旧车和换购新车的先后顺序均无限制。

    6.标准提高后,大量老旧汽车、“黄标车”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如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适应这一新需要?

    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实现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1800多个。但大多拆解水平低,场地简陋,设备、设施落后,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资源利用率不高,迫切需要提高水平。为了方便车主交售车辆,提高环保与资源利用水平。我们一方面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便于车主交售车辆。并通过下乡流通网络建设资金对其购置回收报废汽车运输工具、建设信息录入系统继续予以适当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以提高管理、技术、环保和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的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7.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商务部已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是及时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操作规定。二是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三是开发了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投入使用,提高了补贴资金审核效率。四是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作人员近千人。五是安排财政资金,支持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试点,提升拆解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截至目前,全国共确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861个老旧汽车回收网点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设置了415个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2010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二是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快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代办手续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平稳过渡。四是继续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继续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力度,杜绝报废汽车流入社会,为汽车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确保政策取得成效。

    8.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有变化吗?

    答: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办理补贴申请时间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和换购新车的时间均应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间。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还是按20号公告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主均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车籍所在地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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