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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庄事件的价值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1-14 2:40:28
李庄事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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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律师网  2010-01-12 13:34:34  师安宁 
 

   之所以称之为李庄“事件”而不是李庄案件,是因为“李庄伪证案”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一个只牵涉到李庄个人人身权利的个案,而是涉及到整个律师界尤其是刑辩行业如何能够得到立法者与执法者的非歧视性待遇的问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能够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在各类道德高地的名义下将之剥夺殆尽的一个大事件。因此,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一个界临诸多“60大庆”、“30大庆”之类的年份,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几何时,各类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国的口号很是火热过一阵子,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我泱泱中华的人权保障事业和法治建设似乎达到了一个“制度性”加“优越性”的高度。在刚刚庆祝完中国律师(确切的说是中国大陆)制度恢复30周年的幸福日子里,我们正徜徉在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沐浴着“依法治…”的阳光时,一个“不争气”的李庄出现了。

  有一大家曾说“律师蒙难日、国民遭殃时”。对此,我们能够责怪谁呢?

  能责怪囹圄之人“龚钢模”们吗?

  我认为不能如此不公正地对待龚先生!虽然,龚钢?先生为我素有“大义灭亲”传统之中华文化增添了新的内涵,使我在世界司法史上创造了一个“当事人举报律师”的新奇迹。但是,“做人要厚道”,我觉得我们仍然无法将责任归完全咎于“龚钢模们”。因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再加上我们优秀的“立功”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在我们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威力的作用下,使得“龚钢模们”深刻地认识到通过“立功”的方式获得“从轻”处理比通过律师艰难的辩护要“靠谱”的多。所以,权衡之下毅然决然地作出了“大义灭亲”之举是一种十分正确和正常的选择。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一种对我专政机关寄予了高度的“信赖利益”的特殊体现形式。

  能责怪警方的“思想工作者”吗?

  我认为不能!平心而论,咱虽未与之谋面,但根据各类报道这些重庆方面警方的哥们儿这段时间也真够辛苦的了。他们不仅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而且要发扬“连夜”或“半夜”作战的精神,以便巩固或取得更大“战果”。因此,在打黑任务量、战斗成就感、救星政绩观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其本身担负的心理压力就够大的了,而且还要加上一条“人民的信任”,所以一旦发现有人诸如律师可能要“毁灭”其好不容易获得的这一切,当然要想方设法维护其作战成果。因此,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动用我们武器宝库中的独门秘籍--“思想工作”这一招儿。

  能责怪控方公诉人吗?

  我认为也不能!你说人家公安方面已经“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着“品菜”,单就你检察院消极怠工拒不“传菜”,你敢吗?所以,无论这菜做的是像“满汉全席”那样的精致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汤”那样的“馊”,你都得往上端,而且还要想法设法证明这“馊”菜不馊,证明这“翡翠白玉汤”比那“满汉全席”还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为难公诉人这传菜“丫头”了。换了你上去也不见得比幺玲妹子强多少。

  能责怪付鸣剑审判长及合议庭吗?

  我认为更不能!做个设想,把任何一个责怪付鸣剑及合议庭者放在审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独立的”司法认知和裁判,你能吗?你敢吗?那天开庭之日,把付审判长等人放在“司法公开”的鏊子上煎熬了16个小时已经就很难为他们了。同样,换你上去也不见得能拿得下来或是做的比付鸣剑们更好。不但如此,我认为责怪付鸣剑的上级诸如庭长、院长之类的也显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长”会议也不是想开就自发开的,开了更不能白开,你得按照会议精神来。所以,有人认为江北区法院要承担“司法不公”的责任,那纯粹是驴唇不对马嘴,吹差了气儿!

  据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为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说,我们在作出“摇头”或“点头”决定前得看我们头上的那条“线”被如何“牵”!

  当然,我想要求证这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的话恐怕比较难,因为当我们要求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估计能够得到的答复必然是“他们全部不愿意出庭作证”。

  能责怪刑法“306条款”吗?

  我说“306条款”本身“无罪”!责任在于制造306条背后的那种权利思维及其势力。如果不仔细研究过我国这部优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后你很难发现,同样一部刑法,由于“你”这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给你设置的“待遇”就不同。有人说为某一类主体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条款”,我只能说这些人还有些学艺不精。

  有个刑法第“395条款”显然更是“量身定做”的一条法律。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395条款”无异于“贪官特权条款”。想想看,假如“你”是该阶层人士,当你一旦不幸掉到“阶下”,什么法律制度对你表现出最大的“爱”?就是这个“395条款”!无论你在国内或是境外,无论你有多少财产或是存款,这条的意思就是让你什么也别说,“打死也不说”,这样最多就是5年。要千万注意:一旦招了,那可就有杀头的可能。因为地球人都知道,现在黑领阶层的身价动辄都在“亿元”以上比拼了。而且,“395条款”提示此方人士在出事前有什么存款之类的赶快存到国外,用实际行动体现我们一贯支持国际金融事业大步发展的“国际主义”精神

  刑法“306条款”和“395条款”就是这样一对“宝贝”:一条让你不得“乱说乱动”,另一条让你“溜之大吉”!至于什么原因,当然是因为二者所处的阶层的“位置”在立法政治资源中的地位完全不同。由此也引伸出一个问题:你说到底是看得见的腐败个案危害性大还是“潜伏”着的立法腐败更厉害?

  要说怪一下“306条款”,那也是有道理的。因为正是有了“306条款”的存在才使得对李庄之类的“混迹”之徒实施专政变得“名正言顺”、“有根有据”。也就是说,如果非要“入罪”与你,那法官“解释”法律的学问就大了。正印了了一句古话:“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如此看来,付鸣剑们在“理解”刑法“306条款”的犯罪构成方面还是要承担“治学不严”的责任的。

  那到底应当怪谁呢?

  有人说,当然要怪你李庄自己了,谁让你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呢?你以为我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豆腐渣”抑或是“睁眼瞎”,能蒙蔽了我们革命群众雪亮的眼睛?

  如果要这样说,那当然无话可说了。我想,关于李庄个人之行为是否成罪有关论证已经够充分的了。我还是那句话: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视眼也能看出问题的端倪。

  我们谁也不怪!

  但是,忽然想到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使我切实地觉得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我们生存的环境是否真的需要“律师制度”或一个律师阶层?

  律师的存在给这个国家添了许多“麻烦”。虽然,律师制度的催生应当归功于“审判四人帮”。但其一“诞生”就显得很“特色”,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典型的“奉命辩护”,时时担心“为坏人辩护就会变成坏人”,因为这种担心至今存在。

  我说律师制度不适合我们生存的这片土地你还别不服。你看,一旦有什么拆迁事件,总有律师为刁民或钉子户撑腰打气,使得我人民政府总是不能顺利地“为人民服务”;有的律师热衷于什么“公益诉讼”,动不动不是诉这个“部”就是告那个“委”,搞得共和国的“长子们”很不爽;有的律师动不动就上书,要求改这个法、修那个例,你烦不烦啊?更有的律师直接与政府对着干,总想拿那个行政诉讼“吓唬”我人民政府。别搞错,我是“人民”政府,我后面有“人民”给我撑腰,你能告得赢我吗?所以,行政诉讼一般是政府赢。甚至法院为了支持“人民”的政府,怕给“人民”添麻烦,一般情况下对于告政府的诉讼总是想方设法的能不予受理就不予受理;最可恨的是,律师总是替“坏人”辩护,使得政府的“民心工程”往往难以顺利“施工”,正常的司法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律师制度的存在简直是无端的消耗司法资源,为社会制造“不和谐”的因素。“律师”在有的人眼里那简直就是典型的“麻烦制造者”!

  鉴于上述各类因素再加上可能没有列举完整的N多个方面的原因,我似乎应该强烈地呼吁,“恳请”全国人大能否考虑很有勇气地做一件事:废止律师法,废除律师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向全世界宣布我国是第一个在人类社会中首先废除律师制度的国家,是第一个已经迈入和谐社会而不再需要“律师”这种畸形的具有“扰乱性”功能的“动物”的国家。

  我建议,废止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后全体律师应当集体“转业”,转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想了想,“最需要地方”应当是“信访”部门尤甚。因为这里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战场,转业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到车站、码头或敏感地点“拦截”各类不和谐因素分子,再用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加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化解”矛盾,让“上法院”不如“上访”变成一件实实在在的常态化的“民心工程”。

  脑子老是抛锚,又想起一件事:你说同是一个中国,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的政局怎么就那么“乱”呢?我们的“央视”四台(也有个别文化不深的人总是误写为“殃视”的)好像总是报道这样的信息:那地方今天这个“国会议员”打起来了,明天那个“国会议员”扔鞋子了,为了一个法案争论不休,甚至打架,简直是一个“乱”字了得。他们怎就不知道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呢?你看我们这里的“法案”基本上都是高票或是全票通过,而且大家都文质彬彬、谦谦有礼!

  再看那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各位候选人是多么地“轻贱”自己啊,每当选举前,总是要沿街“拜票”,明显地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见了“小商小贩”不但不敢派“城管”去执法,而且不是打躬就是作揖;见了市民或山民不但要满脸笑容,而且口里还不断地说着“拜托”、“拜托”,你说你们累不累啊!不就选个“县长”、“市长”嘛,有必要那么认真吗?唉,真不知心疼自己。我们这里一次性就搞定了。

  哎呀,真是扯得太远了,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了。

  “李庄事件”惊醒了人们的幻觉,警示着我们也有“离开幸福的日子”的时候。是谁打破了我们的“美梦”?是谁剥夺了我们的“幸福”?缓过劲来才知道,其实什么也没有发生,而且我们的“曾经”亦并没有发生什么大不了的本质性的变化,“李庄事件”只是还原了中国各阶层在司法体系中的固有地位和原有状态而已,让人们能够看清楚自己所在“阶层”的大概准确的位置。因为,无论你是蓝领、白领或是金领阶层,你都无法和“黑领”阶层同日而语。

  “依法治…”,你是何等的漂亮! 何等的诱人!

  如今,我那犯糊涂的心却要为你“降半旗”!

  你何时才能“复活”?或者说你压根儿就是个“传说”?

  而你却对我说:“兄弟,啥也别说了,哥都明白”!

  (作者:师安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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