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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君子三变”看法官形象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6-5 23:29:01
从“君子三变”看法官形象
2010-6-4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闫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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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形象应该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流露,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可以说,法官公正的形象,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法官个体的司法行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

  西方有句名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在西方国家的形象。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语境与解读,每个人心中的法官形象可能会有差别。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这为法官形象的塑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背景与舞台。

  面对新的时代与新的要求,法官如何与时俱进、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形象?古人所追求的“君子三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论语》子张第十九:“子夏曰:‘君子有三变: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用现代话说,就是君子给人的形象有三种变化:远看他的样子觉得庄严可畏,靠近他又觉得温和可亲,听他说话又觉得严厉不苟。

  我国历史上,法官与行政官员是集于一身的,法官对这种“君子”境界与形象的追求就内化为精神动力,并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普通老百姓,成为他们对法官的期许,并延续至今。

  法官形象的内涵与外延

  法官形象应该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流露,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可以说,法官公正的形象,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反之,法官不经意间的某些不当言行,容易让当事人形成“法官偏心”的思维定式,一旦败诉,难免迁怒于办案法官,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正如英国法官休尼特所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从表现范围上看,法官形象体现在业内形象与业外形象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业内形象是法官形象的前提和基础,业外形象是法官业内形象的延伸和补充。

  首先,业内形象直接影响裁判公正。法官应清醒地认识到并把形象作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切入点,让公众看见法官形象的公正性,进而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法官应将职业道德修养时刻体现在自己的审判活动、言行举止、外部形象上,在审判活动中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与他们之间保持平等的距离,对案件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其次,业外形象同样影响着司法公信力。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人们对法官有着特殊的要求。在人们看来,法官的业外形象也是法官的职业形象,在工作之余参加一些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的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然是高尚的。反之,如果一名法官沾染种种不良习气,参加一些低级趣味的活动,不但损害了其个人形象,也损害了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一名真正的法官,应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公正的形象树立于人民心中。

  从表现方式上看,法官形象可分为仪容仪表、衣着服饰和言行举止等方面。首先,法官的仪容仪表应端庄整洁,积极向上,给当事人一种富有朝气、精力充沛的印象。其次,法官的衣着服饰应使其社会性和个性达到最佳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官身份、法庭环境,又要注意根据自己的气质、爱好等作具体配置,形成自己的风格。再次,法官的站姿、坐态、手势等,应大方得体,与人特别是当事人交流要做到心诚情真。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法官个体的司法行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判断和处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由于法官的形象不当却有可能影响们对个别案件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正所谓“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

  法官形象的中外语境比较

  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官大多深居简出,与世俗生活保持距离,与政治绝缘,讲究立场中立。作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官眼里只有法律,除了法律没有上级,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是法官个人的事情,只对自己的良知与判断负责。

  此外在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适用法律的机器,讲究严格按照成文法规定,一丝不苟。而英美法系法官则是法律化身,法官判决就是法律渊源,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具个性,要求也更高。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约翰·亨利·梅利曼先生曾这样描述普通法系国家里的法官“他们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在这里,人们不仅仅在理智的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法官,而且在情感的层面上尊重并信任法官。近年来,随着两个法系的相互渗透,法官的要求与任用也逐渐趋同。

  我国历史上,礼法合一,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官职业,但法官职权与法官形象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影响深远。“包公案”、“狄公案”、“海公案”等故事之所以在民间经久不衰地传颂着,不仅是因为这些法官神奇的断案水平,更重要的是源于他们公正廉明的形象。正是由于他们秉公执法,爱民如子,才赢得了人们的信赖,人们才赋予了他们各种神奇的断案能力并广为传颂。“君子三变”就是对这些清官的一个恰当注脚,“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被他们诠释得鲜活而具体。

  “君子三变”的当代意义

  历史发展到今天,在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新时期的人民法官面临着更多的期许与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官的形象仍不明确。从主观层面来说,有的法官认为审判结果是最为重要的,因而对法官形象缺乏足够的重视。从客观层面上来说,我国缺乏法官形象公正的法律标准,近年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理念的确立为法官形象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已对法官形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但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进一步探索。

  在法官形象塑造方面,“君子三变”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模式,它讲究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表现,与法官审理案件有对应、契合的关系。如,“望之俨然”,是法官形象的常态,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化身,这源于合法性要求;“即之也温”,是说法官应注重以情动人,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更具意义;“听其言也厉”,是说法官要以理服人,把法律以合适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使当事人信服。

  所谓“君子三变”,不是刻意做出来的,而是日常修养所致,它构成了一种人格魅力。恰如古人所注解,“君子敬以直內,义以方外,辞正体直,而德容自然发,人谓之变耳,君子无变也。”因此,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良好形象,就应注重提高自身修养,从培养个人品质及业务能力的做起,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升道德情操,保持良好心理状态,才能有“温”的容量与“厉”的底气,从而展现出“俨然”的形象。

  “君子三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它因其古老而深入民间与人心,也因其古老而需要在新形势下进行扬弃。在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君子的这“三变”,对当今中国的法官形象的塑造与维护依然具有启示意义。它告诉我们,接近完美的法官形象,来自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来自于严格的自律和积极的生活体验,来自于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对当事人的关心,来自于对法律知识的精通与巧妙的表述,更是来自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忠诚。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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