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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现代中国的历史节点,它开启了一个新时代,无论是否亲历,生活在今日的中国人,均能感应其衍生的现实价值和凝聚的历史意义,其中值得品位者着实不少,但最实实在在的,莫过于身边的财富变化,可以说,无论国家还是民间,获取财富的能力堪称为最著名的“中国创造”。如今翻看那一页页的财富增长史,至少在法律人眼中,财产权制度是最重要的推手,用断代史的方式对它加以描绘,除了可品位过去的得与失,对未来也应有指向性的可能。 新中国的历史揭示出一个规律,在重大历史变革关头,执政党的政策向来是春江水暖的先知。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吹响了新中国财产权复苏的先锋号,它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这应是新中国终结此前高度计划经济的第一步。但历史转折从不一蹴而就,中国这条大船要想顺利掉头更不容易,因此,尽管此后的中国发展是反计划经济航道的,但客观地看,1978-1983年间,整个中国仍困于计划经济的囚笼之中,其中的自由空间是如此狭窄,容不得财产权从容转身,更谈不上惊人一跃,财产权显然还没有被带向自由的“羊的门”,这是财富中国的囚笼年代。 然而,无论如何,这里有了空间,也让我们有机会看到财产权成长的稚嫩但很坚韧的初步。在城市财富领域,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证了合资企业的主体地位及其财产权,经济特区的开办丰富了提升国家和民间财富的想象空间,包括国营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改革开始全面铺开。在农村财富领域,中共中央分别于1982年、1983年年初接连用两个“一号文件”确认了农村的联产承包制,体现并推动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地位,农村中的商业活动也被正当化,农村财富发展有了不小的突破口。 1978-1983年是改革开放的初期,尽管许多成见、流俗、定规被突破和改变,但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在政策层面受到根本冲击,不过,在大历史观的视野中,经过这6年的实践和思考,无论在正统还是于草根,给计划经济加点商品和市场的新内涵和新元素,不应再被视为石破天惊的惊天之举。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显然,1984年又是一个起点,自此到1991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中国正式确立下来,与之相关的诸种改革顺理成章地逐渐推展,原来的计划经济囚笼被一步步打破,财产权看到了商品经济这个归宿之地,它处于放归的途中。 在农村,除了1984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使土地承包权财产效益更加稳定之外,乡镇企业被正当化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农产品交易市场也普遍铺开和稳步成形。在城市,国企自主权在不断扩大,营利角色日益突显;国有土地和住房均可进入商品领域,城市不动产逐渐成为可变现的活产;绝灭几十年的股票交易开始萌生和成长;现代科学技术也被定位成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和决定性的因素,这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铺平了道路。从发展轨迹上看,给财富增长加油的财产权均在政策引导下产生和革新,最终由法律供给保障,这种从政策到法律的制度演进路径也是中国特色,并延续至今。应记住此期间出台的以下重要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宪法修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2年,又是一个春天!是年南巡的邓小平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如此认识直接扭转了国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共识急速形成。在此背景下,同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比以前,执政党在认识上的突破堪称惊人一跃,中国从此正式确定市场经济体制,财产权也有了市场化的指引。政策突破再一次带动法律革新,1993年宪法修正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法的正统地位。此时,“摸着石头过河”成了进一步解放思想的代名词,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也不再是悟空头上的紧箍咒,举国上下,目标唯一,就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最大的政治,也是财产权发展的最大福音,财产权从计划到市场的道路开始通畅起来。 1992-2002年,以下财产权制度成为财富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国有企业改革(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司法律构造(1993年公司法);不动产权利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私有经济地位的提升(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1999年宪法修正案);合同交易规则的统一(1999年合同法);商事财产权发展(1995年票据法、保险法、1998年证券法、2001年信托法)。 经过十余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国有了丰厚的财富积累,财产形态也前所未有的丰富和多元,在这块沃土上,财产权法制因汲取充沛的养分而不断滋生。滋生是生命力旺盛的表征,但不事修剪和归拢的滋生反过来会影响果实的产出。在市场和计划两端,如何修剪,怎样归拢,还要等待执政党的定音一锤。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改革以社会主义市场化为方向,显示执政党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的决心。是时候了,在市场化前景极度清晰的映照下,中国的财产权应当有其法制化的体系架构,其最终形态就是在照料中国现实的前提下,保持各种财产权及其代表形态和势力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协力互进的法制框架。 中国财产权的布局,必须考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在此背景下,公有和私有既是两个基本变量元素,又构成两条基本坐标轴线,它们必须和谐配置,才能相得益彰。在这两个要素中,公有财产权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从自然资源到经营资产,从国企改制到国资保护,都能看到它一枝独秀的身影,甚至在此前的阶段,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确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尽管在市场经济发展潮流中一步步提高,但它还未被提升到与公有财产权并驾齐驱的位置,这两类财产权由此呈现差等格局。因所有制形态不同所产生的如此差别,显然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所乐见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此发力,明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力求所有财产权平等的信息,它反映了最广泛的民意,于是,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11条第2款重申了这一点。 然而,法律文本的表达和实践之间往往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如此大,以至于形成难以通约的两岸,财产权也差点如此。执政党和最高权力机关提高私有财产权地位的努力,尽管得到最大共识的民意支持,但另类声音始终未曾停歇,在此阶段发生的民营企业“原罪”和因国企改制而引发的“民进国退”的广泛论争,都表明财产权的表达和实践存在的客观距离。差等,还是平等,的确是个大问题。在物权法立法高调进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再次被揪起,针对现实存在的国资流失等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反对无论所有制身份、平等保护财产权立法准则的声音颇为响亮,并直接导致立法进程的推迟。当然,正如我们所见,大力倡导平等保护财产权的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这可谓当年中国最大的政治事件,鉴于它是可进入诉讼的保护有形财产的基本法,我们有理由相信,表达和实践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财产权的平等已不应再是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当然也包括各类财产权规范的完善,在此时期,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得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破产法等得以制定。这表明,改革开放实践不断为财产权提供发展契机,也描绘出财产权从局部到整体、从初步到完善的发展轨迹,这个阶段应当是财产权总结和成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