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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的保障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6 22:06:18
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的保障
2010-8-5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柯 岚 景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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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良知通俗地说就是法官所具有的良知,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具有人皆通有的良知,有恻隐之心、善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但作为法官,司法良知又具有同普通人良知不一样的独特品格。司法良知首先关系到法官要有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和追求,如果一个法官看到贫困的当事人就心生恻隐甚至私人对他进行帮助,这合乎一个普通人的良知,但是在裁判过程中对这样的当事人过分照顾,甚至违背了原则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那却可能违背司法良知。由此可见,司法良知和普通人的良知有共通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的良知相比较,司法良知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在现代社会,司法良知是确保国家司法权的功能得以实现的精神要素和核心动力。公正是司法改革追求的永恒的目标,而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和裁判的作出者,其品质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司法队伍的良心建设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效。第二,法官倾听良知、呼唤、反思、挖掘良知的力度应该高于、而不能等于或低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根据前述概念,司法良知其实是法官作为普通社会个体与国家司法权的实际承受者这一特定社会角色应当具有良知的综合。这就决定了其在性质及内容上的复合性和严肃性:一方面,权力越大则责任越大。法官由于其人格构成的双重性及其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荣誉、权威的超越性,自然应当比社会其他角色群体承担更多和更为严肃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法官在获取法官职位之前所接受的专业教育的特殊性以及之后其所从事的司法职业活动本身的特殊性也会导致其良知的与众不同。因为,不管你是否承认,一个人教育、成长的背景对其意识乃至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甚至是起决定作用的。正是基于同样的理由,马克思才说“(良知)是由人的全部知识和全部社会生活方式来决定的”。

  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实现,除了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合理的司法程序保障之外,另一个关键条件就是普遍具有司法良知的高素质法官群体。在这一点上,一些发达国家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美国,法官阶层的公信力和受尊重程度总是高于其他行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因为严重行为不端而被议会弹劾解职。但至今尚无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解职,对其他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也很少见。

  具体来说,司法良知同司法公正的关系表现为,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内在需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的社会良知具备自生自律的对法律的确认和信服。法官发自内心的坚定信仰和对职业追求的自愿自觉会使法官对司法公正至上的理念达成进一步确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意味着法官对法律内在价值的认同和追求。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自觉地将司法公正看成自己的内在行为,而不是机械照抄照搬法律,要根据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对社会正义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地实现对社会公正理想的追求,通过有信仰的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再由司法公正造就司法权威,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正。

  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有不同的关于公正的概念。同样,不同的法官对公正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案的判决往往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法官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必须对公正理念的理解和把握保持相同的看法。这就要求他们在社会良知的价值取向上持同一立场。司法活动本身要求法官的社会良知是一种统一的观念和信念的共同体。法官是社会公正的化身,他们代表着神圣的尊严和理想,必须使他们的理念具有同质性,使他们对公正的基本结构保持很高的稳定性,从而在法官内部达到对公正共识的普遍权威性,并把这种共识看做是证明社会公正的可靠标准的渊源。

  那么,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或者说怎样才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结合司法工作的性质与现实以及中国的国情,大体来说,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应具备以下一些素质:

  正义的品质。正义感是普通人最难能可贵的一种品质,但这种品质对法官来讲却是最重要的。司法审判工作追求永恒的、终极的目标就是公正,任何法律制定的初衷无不贯穿追求公正的主旨,这一主旨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的适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良心,依赖于法官有没有一颗公正的心。正直意味着法官能够理性地对待一切事实,有着与一切腐败行为抗争的勇气与决心,不受金钱、美色、权力以及一切外来的压力与诱惑。法官的品质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公正的品质应该是法官选任中考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这一伟大的目标能否得到实现。

  良好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告诉我们,法治是治国的根本途径。当今的发达国家都将法治当做治国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国多年来奉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官担任着维护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审判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法官必须意识到这种职业的神圣性并尊重司法工作的神圣性,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以及崇尚法律的精神,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它是对法官司法工作最全面、最具体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提出的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司法工作与法官必须追求“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如果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本着自己的良心,做到善恶分明、心地纯洁、大公无私,那么我们离司法公正的目标就近了一大步。

  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法官都是楷模型法官,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法官队伍的良心建设。柏拉图形象地把法官比作是医治人们心灵上毛病的医生,只有品德公正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良知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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