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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层法院能动司法的表现形式与保障方式探讨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9-1 22:16:10
基层法院能动司法的表现形式与保障方式探讨
2010-9-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姚茂常 严继橙 高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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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新形势下,要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无疑是不二选择。基层法院作为展示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对践行能动司法,往往有着更切实、更生动、更贴近实际的体会。本文作者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能动司法作了既深刻又朴实的解读,积极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现能动司法的路径。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该文作出批示:“经验证明,越接近实践,接近社会,接近群众,越能够体会到能动司法的重要性。”现将该文发表,供学习参考。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这一新的司法理念的提出,顺应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盼,为人民法院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内涵,是落实王胜俊院长指示的最基本要求。所谓能动顾名思义即自觉努力、积极活动;司法即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审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依照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上既有能动司法的实践,也有坐堂办案式的被动司法的实践。不论是哪种实践,其目的都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突显,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服务原则和有限原则,必须避免司法盲动。能动司法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避免过去那种消极中立、无所作为的坐堂审案模式,确保人民法院在为中心工作服务、推动司法的大众化、实施司法救济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积极作用。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情都应当由人民法院去完成,能动司法应当是有限制、有边界的。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司法、主动服务也只能在法院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序进行,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事关群众疾苦的问题,在为社会弱势群体鼓与呼时亦应把握好度,避免产生“司法万能、包治百病”的错觉。

  二、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由于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的时间不长,对能动司法的界定、特点、要求等尚处在研讨之中,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能动司法的摸索实践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应通过以下主要形式予以充分体现。

  1.热情接待,真情服务,让来访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热茶暖身,一句祝福相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当即办理的立即就办,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承诺具体的办理期限;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通过电话联系、引路等方式主动为来访者找到需要找的人,对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告知来访群众到相关部门请求解决,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总之,要让来访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2.积极引导,告知风险,让当事人充分明白诉讼的利弊。诉讼有风险,且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和最佳方式。对到法院咨询起诉事宜和递交诉状的当事人,接待人员要耐心向其宣传、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等原因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以及到法院打官司可能会伤害感情、激化矛盾、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等不利因素。同时,要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提出的是否聘请律师的咨询提供参考意见。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诉讼,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调解优先,力促和谐,让司法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和最佳方法,要发扬“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做调解工作,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庭前、庭中、庭后、执行等各个环节。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村组负责人、乡镇司法员以及亲朋好友对当事人情况熟悉、了解其思想动态等优势,适时邀请上述人员到法院或前往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对一些当事人工作较难做通而又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可实行“三三制”调解模式,即案件至少要经过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三级多次调解,且至少有一次调解工作要邀请3名以上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只有在多级多次调解未果后方可作出判决,力争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降至最低点。

  4.巡回办案,送法下乡,让老百姓受到教育和启迪。认真组织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变坐堂办案为送法下乡,选择

  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通过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要针对学校、社区、农村治安重点管控区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农村治安重点管控区活动。通过宣讲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学生、居民、村民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5.主动调查,查清事实,让当事人“胜败皆明”。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依职权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请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能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简单适用证据规则,要根据案情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彻底解决。

  6.心系大局,主动服务,让党委、政府满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在哪里,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各种专项审判活动,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7.多提建议,建言献策,让社会管理更加完善。提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会发现一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8.延伸服务,排忧解难,让弱势群体的案外困难得到较好解决。作为人民法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弱势群体之所想,急弱势群体之所急,解弱势群体之所忧。除了积极做好审判工作外,对职责范围外的事也要尽力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对弱势群体诉讼外的具体困难,通过延伸服务,主动找民政、扶贫、民宗等部门和慈善机构反映情况,争取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帮助弱势群体解决案件之外的生产生活困难。

  9.风险评估,防范未然,让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确保案件判决后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对用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要进行判后风险评估,对矛盾较大可能存在报复对方当事人、报复社会、涉诉上访等风险的案件,要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信访部门等通报情况,请相关人员出面协助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稳控安抚工作,以防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三、当前能动司法存在的误区与困难

  基层人民法院虽然积极进行能动司法的实践与尝试,但由于对能动司法的认识、理解等不尽一致,因而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和困难,影响了能动司法的积极推行。

  能动司法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能动司法与法官保持中立相矛盾,法官只能居中裁判,不应主动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以免产生合理怀疑;二是认为县级财政十分困难,办案经费紧张,能动司法所需经费难以保障,尚不具备能动司法的经济条件;三是认为上级法院对能动司法尚无具体明确的要求,还处在研讨阶段,基层法院不应盲目行事;四是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法院是万能的,要包揽一切,凡是群众的诉求,无论是否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法院都要主动去管。

  坚持能动司法面临的具体困难:一是部分法官对特定历史时期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习惯于被动司法,坐堂办案,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观能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二是坚持能动司法所需经费难以保障,地方财政给法院安排的公用经费有限,有限的公用经费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有限办案补助,只能保证法院工

  作的正常运转,坚持能动司法所需要的汽油、旅差、交通、司法救助等费用则难以落实;三是人民法庭人少案多,未配备办案用车,难以适应能动司法的需要。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的矛盾纠纷50%以上由人民法庭负责审理,然而两人庭和未配备办案用车的现状,严重制约了能动司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四是现行人员编制、后勤管理与坚持能动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人民法院现有人员编制偏少,导致在人员安排上难以满足坚持能动司法的实际需要,如立案庭现有工作人员3人,负责全院的立案、信访、申诉复查等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再让其从事大量的立案调解工作,将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阶段压力较大。在后勤保障方面,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模式,有时由于管理跟不上,影响了法官主动服务的积极性。五是上级法院制定的司法质效考评办法不够科学严谨,对坚持能动司法的考核指标不多,所占分值不高,坚持能动司法既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又要花费更多的财力,却得不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真可谓是“费力不讨好”。

  四、完善能动司法保障方式的建议

  针对以上在坚持能动司法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和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狠下功夫,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有效保障。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思想保证。组织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和专家学者关于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是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的要求和期盼。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将“能动”二字始终贯穿整个法院工作,时时不忘能动司法,事事体现主动服务。

  2.调整人员,充实基层,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人员保证。在一时难以增编的情况下,要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人力资源,根据坚持能动司法的需要,本着向立案庭、人民法庭等重点审判业务庭倾斜的原则,对现有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和安排,精简行政管理人员,确保立案庭、人民法庭等重点审判业务庭的人员配备能够达到“三审一书”的要求,为立案庭、人民法庭等重点业务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百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员保证。

  3.配备专车,改善条件,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车辆保证。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庭仅有人员保证是不够的,还必须配备办案用车。没有办案用车,法庭工作人员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和到当事人家里做工作的机会极少,从而错过了一些主动上门服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机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不便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就地解决,同时,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办案活动也难以全面开展。

  4.多方筹集,设立基金,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经费保证。坚持能动司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否则,就会变成一句空话。为了确保能动司法工作能够长期坚持和达到预期目的,设立能动司法基金势在必行,能动司法基金的设立,可采取财政适当支持、法院自身从公用经费和办案补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

  5.修订制度,完善考评,为坚持能动司法提供制度保证。坚持能动司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盼,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基层人民法院地处基层一线,是坚持能动司法的主力军,上级法院在制定司法质效考评办法时,应切实考虑办法的科学性、全面性和激励性。现行考评办法对坚持能动司法的考核项目不够全面,所占分值不高,影响了以充分调动基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促进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上级法院应对考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对坚持能动司法的考核项目和分值,要将巡回办案、法制宣传、撤诉率、提司法建议、司法救助、延伸服务等内容也纳入考评项目,并确定合理分值。

  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是坚持能动司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投身能动司法的伟大实践,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权,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创新能动司法方式,并认真加以总结,为高层决策提供生动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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