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年逾76岁的赵长青先生拥有长达28年的执业生涯,此次刊出专访的后半段,以嗜读者。
记者:从1982年开始,您就开始兼职律师,到现在已经有28个年头。去年您作为刑辩律师为黎强作了辩护,但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攻击,我们想知道目前中国刑辩律师的现状,其生活是否都过得不太如意?
赵长青:从根本上讲,在我们中国的法制进程中,还没有给予律师一个明确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律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界定不是很明确,这就令中国的律师无法拥有像国外律师那样的社会地位。
在中国,能否从事律师职业,取决于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态度。在很多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如果觉得律师的意见还可以,就会采纳律师的意见;如果司法机关不采纳律师的任何意见,律师也没有任何办法,哪怕是律师的辩护理由很充分。
律师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特别是在刑事辩护这一领域。全国的情况不一样,各个省份有差异,但是在西南这块地方,刑辩律师们普遍反映有几难:会见难,会见被告受到限制,刑辩律师见不到被告,就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阅卷难,律师很难看到完整的卷宗;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更难,虽然说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就算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他们)愿意采纳就采纳,不愿意采纳就不采纳,律师没有任何制约法官的权利。
在这里的法官面前,律师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不采纳你的意见就算了,但是律师连提意见的权利都没有。你提意见,他们不采纳,不理会你,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因此,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在中国越来越萎缩,多数人都不愿意干这个事情,尤其是在李庄案之后。
因为一干这个事情(刑事辩护),就有风险,有风险不说,还没有什么效果,被抓了,还要给予一种职业报复。打个比方说,律师在做刑事辩护中,抓到了检察院、公安局的“辫子”,检察院、公安局就会对律师不满,对律师不满他们就有权查律师,而律师却没有权利查他们,律师没有任何可以对抗的权利。
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只是在西南地区更加突出。
记者:重庆的“打黑除恶”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很多先例,也成为目前国内刑法应用的一个课堂。比如有的刑辩律师在案件(李庄案)中出现了独立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情形,同样作为刑辩律师和刑法学专家,对此您如何看待?
赵长青: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学界有分歧,存在不同的看法。
我个人的理解是,《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要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律师干的就是这个事情,而不是去指控犯罪,要为被告人争取他应得的权利。这是《律师法》对律师的界定。
那么现在关于独立辩护权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当律师的主张与被告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
比如说被告本人认罪,以李庄案为例,李庄突然当庭认罪,但李庄的辩护律师依然对李庄进行无罪辩护,这样法庭上就形成了李庄与辩护律师不一致的情况,也就出现了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案例。
我认为,律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不是被告人的附属,不是被告人的附庸,不是被告人怎么说,律师就得怎么说。
律师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我认为李庄的辩护律师,在李庄认罪之后,他们仍然依法为李庄作出无罪辩护,认为李庄依法不构成犯罪,我认为律师的这种辩护(行为)是正确的。
在这个案件中,李庄的辩护律师依照刑法,认为李庄不构成犯罪,那么律师按照犯罪构成、法律规定,依法对他(李庄)进行无罪辩护,这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李庄他本人认不认罪,那是他本人的态度问题,这两点应该分割开来。
我注意到近来北京有的教授称,认为李庄的辩护律师是不对的,既然李庄认罪,那么就应该跟着认罪,我认为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理解,照这么说,律师就纯粹成为了被告的附庸,被告就没有必要再请律师,他自己说了就完了,这样的理解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要有独立的人格,《律师法》规定律师要独立行使辩护权。
记者:从1970年文化大革命中从事审判工作开始,您如何看待中国刑法经历的这40年漫长的演变?作为一辈子都从事刑法工作的学者、教授、律师和司法实践者,您如何看待当下中国的法制环境?
赵长青:从全国的司法界来讲,我是从事刑法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学者之一。
我于1956年进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60年毕业读了研究生之后,教了几年书。从1970开始,到1977年底,我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当了八个年头的法官,也就是搞了八年的司法实践。
学了刑法理论,又搞了8年的司法实践,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这些经历,对我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1978高考恢复,西南政法大学重新开办,学校又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回去教学,因此我就回到了学校,一直从事刑法的教学,从讲师到教授,经历了几十年。
从1982年起,我开始兼职律师,所以我的律师资格是从1982年开始的,现在,我从教学岗位上退休之后,实际上我成了一名职业律师,因为律师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因此,在我的这几十年生涯中,我一直没有脱离过司法实践,从事于刑法分则的研究,研究各种罪和罪名下的定罪量刑。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的法制的确是在进步,这点毋庸置疑。
现在的司法审判,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司法审判相比较,两者不同点在于,一是现在的法律体系比以前更加健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律相对简单,通常只是中央的一些政策、单行条例,现在的法律很完善;二是现在的法制观念比以前要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以前因为没有法制观念,因此很多案例都体现了长官意志,依靠长官意志来办案,现在的案子基本上都是法办;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素质,也有所提高,过去大学毕业生很少,现在基本上都是本科生,研究生来从事法律工作。这是我在几十年过程中,体会到的三大变化。
在1979年之前,我们基本上是按照中央的政策、单行条例和领导意图在办案,直到1979年,我们国家公布了第一部刑法。1979年公布了刑法之后,一直到1983年之前,这段时间我认为是法制环境非常好的时期,文化大革命之后,大家都一股正气,意识到要依法办事,没有任何人来干预司法,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
1983年开始实施严打,一直到1996年底,这个时段我们国家一直处于严打的状态,处于严打之下的中国法制环境比较差,因为严打有两大方面,一是重判罪犯,从重从快;二是不断的修改刑法,称之为第一部刑法的补充规定。
在严打这段时间内对刑法的修订,主要是增加了新罪名和提高法定刑,大量的提高“重刑”,这段时间中国的司法机构突出的往重刑发展,比如只判三年的,改判为十年,死刑也从28个增加到68个,现有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在这段时间内增加和确定的。
1997年,刑法经历了第一次的大规模修订,我简单称之为97刑法修订。从97刑法修改到现在,这又是另外一个阶段,97年的刑法修订,在法律体系、罪名完善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97年的刑法修订,仍然脱离不了历史背景,因此新修订的刑法,把83年以来增加的死刑罪名,都带进了新刑法,重刑死刑都没有得到减少。
到了2010年,我们来看这第八次的刑法修改。这次修改跟80年代的修改,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减少死刑罪名,提高刑期,不是像从前一味的强调严打,强调重判。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国家的刑法也在与时俱进,比如社会上出现一些过去没发现过的犯罪现象,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
但目前的中国法制下,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足的现象,有些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太严重。这具体表现在,很多东西是首长说了算,比如说将这个人重判、要定什么罪、判什么刑,这样行政一干预,法官就不敢说话,检察官也不吱声了,从开庭到宣判,就完全流于一种形式,一个过场。
这个过场看起来很精彩、很民主——让你有说话的权利,有辩护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都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除了行政干预司法之外,我们国家还有一个比较严重的现象,就是罪刑的地方化。一个法律法规,一定要贯彻中央的意志,不能说到了浙江,有浙江的理解;到了广东,有广东的理解;到了湖南,有湖南的想法。不能由地方上,自己再对这个法规加一层东西。
刑事法律执法,绝对不能地方化,对于法律该怎么理解,就应该按照中央的贯彻来进行理解。因为一旦地方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就把这个本应是正常的惩罚犯罪,搞成了政绩。比如说,你打出一个“黑社会”,我就给你立功,给你加官进爵的许诺,政府这么一鼓励,(他)自然就会尽力去找“黑社会”。
不能把打击犯罪政绩化,我认为目前中国的个别地方,法制环境不容乐观,我们仍然要坚持依法办事。
记者:我们的问题基本结束了。
赵长青:我还想附加两个问题。
一是在刑法修改过程中,我认为贪污受贿罪名的刑罚结构应当改变。现在贪污受贿的刑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群众反映非常大。
我举个例子,贪污受贿数额越小,处罚越重;贪污受贿数额越大,处罚越轻。这是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个极端司法不公的例子。比如说,现在贪污受贿5000元,就可以判刑;5千到5万,可以判处5年之内有期徒刑;5万到10万,就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10万以上,到几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都没有规定准确的刑罚。
实例由此而生。有受贿十万者,被判处了10年的有期徒刑;有贪污受贿10万以上,但不到100万元者,还是是被判处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就显得非常不公平,贪污受贿者,就会宁愿多贪一点,多搞一点。所以,我认为关于贪污受贿的刑罚结构,最不公平的就是这一段,10万块领刑10年,跟几百万领刑11年,相比而言犯罪成本就不一样了,导致一个副作用,要贪污就多贪污一点,贪污几万块钱非常不划算。
所以我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一段刑罚结构作出修改。
第二个问题是,对“黑社会”罪名的界定。 我建议在对其修改过程中,要对“黑社会”增加一个法律概念,作出一个清晰的准确的定义。
现在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比如什么叫做“黑社会”,”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那么什么叫做“有组织的犯罪”。一个单位向另外一个单位集体行贿、一个公司集体偷税漏税,这也是有组织的犯罪,那么这样的公司,这样的单位,是否也可以被定义成为“黑社会”?
目前刑法对黑社会的本质特征,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概念,比如说,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就是黑社会,那么黑社会的概念就可以进一步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