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为什么愿意选择自杀
而不愿意接受审判
兼答张友明律师
2010-9-23作者:陈有西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昨天(9月22日)中秋节,我怀着沉痛的心情写了《祭兆洪》后,资深刑事律师张友明在其新浪博客中转发了祭文并加了如下按语:
浙江省高院童副院长投环自尽之际,我就想到陈有西。我知道他们应该曾经同事过,他应该对童副院长有所熟悉,如果不避嫌疑,他应该表达自己的情绪或看法。
中国的反腐的动机自然是正义的,对此我从来举双手赞成,但中国的反腐衍生的异态也是有目共睹的。反腐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加上人事制度、考核制度与办案者个人的政治前途、生活待遇息息相关,导致很多冤案的发生,对此我想陈有西更是十分清楚。
围绕着童副院长的死,尽管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结论,甚至最终也不会有真正的结论,但一时间纷纷扬扬的猜疑必定让死者的身后人更难以面对(这一点是最为可怕的,甚至童副院长在下定决心的时候恐怕也未必想到这一层的可怕),因此,对童副院长的一般情形进行直观的表述或许便有必要——尽管这或许并不能说明相关事实的全部真相,甚至还有可能被认为为文者有别的动机,但陈有西还是做到了一个同事、知情者、局外人或许这个时候最应该做的。
当然,陈有西毕竟还是有深切的文学情节的,他的一句“有几人想到今天这个中秋节,他的家人会是在如何的绝望和悲凉中度过?”让人不禁唏嘘叹惋。我虽俗人,但尊重最普通的人性,所以我在昨天转载按语中还真的就说到了这一点——我绝对同情他的家人和所有真正关心爱护他的人。
能够抛开所有的权谋观念和不去担心本来不必要担心的猜疑,陈有西好样的,在此我要为陈有西真诚喝彩!
他的按语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思考。其实,我同兆洪尚没有深交,只是对他的从政经历比较了解。能够在这敏感时期公开写此祭文,也可以看出我无嫌需避。其实兆洪之死,触动了我十多年中对那么多中国官员的自杀,而且都死后成谜,死后“被抑郁”的思考,觉得这种轮徊,不知何时是个尽头。后面还会有多少官员,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去一了百了。因为今年以来,无论是人数,还是频度,都已经是大大加速了。官员自杀已经不是新闻,新的祭品还会不断产生。兆洪我对他有所了解,又是发生在身边杭州,使这种景像一下子明晰起来,一下子再触动了我的更多的思绪。
中国当前的官员非正常死亡后,这样的后事处理方法已经是常见的,而且已经十多年一贯制了:
1、媒体都报导为抑郁症,因为这个理由各方都比较好接受,逝者也希望各方这样去理解;
2、民间一概解读为贪腐,已经无须另外解释,潜台词比官方报道更让人作为结论相信,已经没有人相信官方的公开报道;
3、每一次事件都会进一步挑起民众的更大的仇官心理,导致更大的失望,吊起更大的胃口:希望有更大的官自杀,被捕;
4、侦查者、民间舆情,都认为这是逝者为保护利益链和家人的一种方式,牺牲自己保全了别人,甚至是别的贪官;
5、死者的、死者家属的好的一面,悲剧的一面,有可能被冤的一面,没有人去关注,“一死否百善”,一死,这个人就是完全坏的,一无可取的。“自绝于人民”的文革式结论,现在是完全继承的。选择这种死亡,往往就是否定了自己的一生;
6、这种死亡,在当前中国往往结束一切原因的追查,事件真相往往永远进入历史的黑洞。
7、大量这样的事件出现,让官场更加互相冷漠和自利。他们知道从政是残酷的,是现世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一走茶就凉的。所谓的一年一月的政声的积累,都是毫无价值的。因此,官员越来越功利,越来越看眼前政绩,越来越看短平快提拨,越来越短期行为。我走之后,哪管你洪水滔天。
8、在这样的反腐败模式下,所有官员都是胆小如鼠,再不敢负责和独立承担责任,再不敢为了干事业和申张正义而去得罪他人树敌。因为干事越多的人,大刀阔斧往前冲的人,是不大保守自己后方的,肯定漏洞多,肯定矛盾对立面多,政敌也会更多,越会受到举报。而举报多了,只要被纪委“双规”,这个人肯定完了,法院审不审判已经没有意义,律师辩不辩护也没有意义,现在几乎没有净身出来恢复名誉的。不如什么都不表态、什么都不干的太平官、笑脸对人一团和气的庸官更安全。因此中国现在的官员害怕纪委和检察院如同孙子,纪委一个电话就会出逃,就会自杀。平时则官场一团和气,虚假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得点好处,“平安着陆”。国家危亡、人民苦难,是不会去关心的。庸官昏官于是越来越多,干练有魄力的官员越来越少,整个国家机器得了帕金森氏综合症。现在的中国官场其实已经是病入膏盲。
9、专权之下,法制化反腐越来越衰竭。《刑事诉讼法》越来越被被搁置和破坏,官方相信,包括现在最应讲法的检察院也相信,按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破案,需要用纪委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办法才有用。所有指使这样做的有权官员,对法律程序都是不相信的,对法庭审判也是不相信的,对律师作用都是不相信的。我已经不至一次听到反贪局长、检察长、纪委的高官说,现在的县长、县委书记,只让我审个五天五夜,查个十来天,没有一个是不够判的。对自己队伍的怀疑和不信任,已经比百姓还不如。他们更相信内部的单方面的汇报,相信内部的批示。
这样的人,等到他自己一犯事,一被“双规”,他知道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为他查明真相、澄清事实,请律师辩护只是演戏,多化冤枉钱,象刘方仁说的: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他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现代法制理念是怎么一回事,根本不知道律师辩护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自己先“自宫”了。他们即使知道有冤,也觉得不如冤枉承认还可能判轻一点。如果请了律师一辩,态度就不好了,就会重判了。好多检察官和纪委人员,就是这样“教育”被告人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自己出事后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所以他们出事后,根本不想请律师,因为他们知道中国的法庭审判完全是虚假的,请律师不过是过个程序,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他们在台上时就是这么干的。从来没有真正把法律当回事。法院如果不按他们的批示办,这些法院院长是不想当了。他们对中国的法制是完全不相信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位高权重的人,越是了解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得到公正审判的期望值是零。他们越会选择自杀,来一了百了。可以避免侦查中的被折磨和屈辱,避免害了家人,避免害了亲属,避免害了朋友(中国受贿案纪委、检察院抓证人几乎已经是百分之百,有经济来往的朋友无一可以幸免),同时还可以包住赃款,保住其他的贪腐同僚和上级,讨个口碑,博个感恩,图个回报,为自己走后,将来家属能够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存环境。
10、所以,中国的有问题的官员,一旦事发,只有稍有勇气,都会选择自杀,而不愿接受公开审判。因为我们的审判已经太虚假了,太坚持不了公平正义了。权力人在决定抓人的时候,一切都已经内部定局。不是中国的法院、法官都是聋子瞎子,真的查不明案情真相,真的发现不了冤案,而是在法官大面积腐败的中国现实环境下,法官自己都有尾巴,是“维吾尔的姑娘辫子多”,经不起查,他们是被“反腐败”绑架的,他们不敢得罪纪委和检察院,根本不敢坚守司法公正,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案。他们只有迁就这些机构的要求,明明有冤也要作有罪判掉,牺牲个案的公平正义,牺牲被告个人的后半生,来维护威权人物和“国家机关”的威信。
这就是一些明显的冤案,法院查明了,也不敢依法无罪判决的原因;这就是中国今天的刑事律师,被完全去功能化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会这样不顾事实,同纪委、检察院穿一条裤子,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会不断被打压贬低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真正敢辩的律师,都没有好下场的原因;这就是大量“浆糊律师”、“配合律师”、“勾兑律师”如鱼得水,反而受到官方褒扬的原因;这就是今日中国大量冤案会连续不断产生的原因。
因为如果法院、法官敢不按纪委、检察的意见办事,他们随便找个抽斗里的早就收到的检举书、控告书,就可以到法院去抓法官。而且往往一查一个准。在中国这种反腐败模式下,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审判,“三权分立制约”的理论问题,谈都不用谈,只要“权力反腐”模式不改变,中国不实行“法制反腐”,就算有了“三权分立”,法院也会是软骨头,同样是烂泥巴糊不上墻,也同样是这个下场。
10、可悲的是,这是一个“蛇头尾自相食”的定律。一直在坚持、鼓吹这种“有效的反腐模式”的有权人物,往往自己也是这种模式的牺牲品。已经有不少纪委官员、检察长、反贪局长同样受到了这种模式的报应。我已经为这样的官员辩护过不少。而有的,也是选择了直接自杀。因为他们自己太明白法庭审判的虚假了。一旦权力的角逐,已经注定自己“要进去”了,他会选择自行了断,而不会选择上法庭接受审判。
基于此,他们有问题后,为了“不进去”,会调动一切权力因素自保,会拉帮结派,会你好我好,会寻求权力线上的保护伞,会用金钱拉同行下水一起贪,结成团伙互相保护,会用更多的金钱去买通上级巩固自己的官位和权势。等到这一切完成,他的腐败经过,其实也完成了。原本一个有抱负想干事的好官,这时候已经是个不折不扣的庸官、贪官、眼前只有自身利益的寄生虫官。
明白了这些平常无人点破,其实官场、特别是司法界官场人人都知道的潜规则,我们就知道,中国的以纪委主导的封闭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反腐败模式,其实已经走到尽头。只会越反越腐败,同时也是一种会真正搞垮共产党干部队伍的一种反腐败模式。
说出这一点,其实对纪委、检察院干部也是有好处的。因为,“权力反腐”大网之下,无人能够幸免这一新的“血酬定律”。纪委干部、检察院干部,同样难以逃脱。中国已经有检察长、反贪局长自杀的实例了。因为按照政治学原理,一个权势日盛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封闭的不受公众监督制约的权力,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温床。享有查与不查、抓与不抓巨大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渊薮。纪委、检察院的腐败绝不比法院好到哪里去。只是他们有权查别人,别人无权查他而已。
中国只有回归“法制反腐”,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真正发挥检察院的独立检察作用,坚持公开的司法程序,坚持公开的舆论监督,坚持人民选官,坚持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坚持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功能,坚持听取律师的理性分析和抗辩,中国司法才能回归理性,才能真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切,都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才有可能实现。也只有这样,在中国当官,才是安全的。官员外逃、官员自杀、人民仇官、官官自危的现象,才能真正改变。
一审刑至死缓的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放弃上诉
2010年09月23日 18:55来源: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贺信)在判决生效最后时刻,一审刑至死缓的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放弃上诉。财新记者日前获知上述消息,但消息人士没有透露王华元是否认罪服判。
王华元案一审判决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于9月9日作出。法院认定王华元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财新记者获悉,王华元主要犯罪行为集中在其广东任内。自1995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调任浙江前,他先后担任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及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认定收受的771万余元贿赂款,主要来自五位商界人士,除被称为“赌王”的连卓钊,还有广东商人张伟明、黄光苗、苏壮强、陈忠良。而895万余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指向现金、存款、房产和股票、基金等资产,以及包括名酒在内的实物。
旁听过王案开庭的人员透露,王对其收钱行为否构成受贿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其利用本人的地位和资源,为他人介绍商机,或介绍认识权势人物,乃至商人“批条子”等行为,均不属于直接的“钱权交易”,所涉事项亦不在其职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领域。
知情人士分析,王华元曾长期掌管政法工作,了解现行司法系统的运行规律,放弃上诉也许是因为他对二审改判不抱希望。
王华元之前,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已先后领刑,且判决结果均为死缓。上述三人虽分案处理,但案情互有交叉,被称为广东反腐系列案。■
【《财经》记者 李微敖 鄢建彪 陈晓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21日非正常死亡。
2010年9月21日,多个消息源向《财经》记者证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于当日上午,在浙江省高院15楼办公室上吊身亡。一位上午在高级法院开庭的律师对《财经》记者说,童的死亡时间约在9点半到10点之间,系非正常死亡。
据介绍,法院方面调阅了童兆洪的一份遗书,该遗书经法院有关人员在内部小范围宣读。遗书自述近期的抑郁状态,称自己长期患有抑郁症,无法治愈,有求死之念。
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法院调阅了童的医疗档案,其中显示自1997年以来,童兆洪一直患有抑郁症。
童兆洪,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现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1980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是最后一届工农兵大学生;同年进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5年后成为经济庭副庭长。2004年6月取得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历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宁波海事法院院长,2000年前后,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迄今,在数位副院长中排名第三。
有消息人士向《财经》记者分析,童兆洪之死,或与近期浙江省高院承受非常压力所致。近两年来,浙江省高院屡出违纪违法事件,丑闻频曝,法院上下均颇感压力。
《财经》此前报道,2010年1月,现年45岁的潘华山于浙江省政府经济适用房政苑小区A区家中,将一位与之有利益输送关系的钱姓商人杀害并分尸,后抛尸于杭徽高速临安境内。7月26日,潘华山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
9月21日上午,潘华山案一审开庭,当庭判处其死刑。据有关人士称,潘认罪态度良好,多次纠正审判长的法律用辞错误。
据闻,在潘华山案发后,多位浙江省司法系统人士先后被带走协助调查或“双规”。浙江检察系统有关人士亦向《财经》记者确认,潘华山被批捕后,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庭长童志兴也已被“双规”。
同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向《财经》记者证实,下周浙江省人大将召开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包括潘华山在内的人事任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