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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建“限权之笼”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0-29 22:51:17

重建“限权之笼”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22期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25日  

 

成熟法治社会的责任体系,对惯于撒谎的官员绝不放过。这个责任体系中最不可或缺的,绝不是纪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只能是司法责任和选举责任。只有司法真正握有独立权,才能不看上面的眼色就“违法必究”;只有民众真正握有选举权,才能将妄语的官员隔绝于官场

 

王琳/文

  官场雷人雷语又添新例。连日来,一段31分30秒的录音文件广为传播。这份音频资料涉及的两人,被认为是重庆江津区委书记质问开发商:“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这话不容置疑地表明,“政府”绝对正确,“跟政府作对”统统都是“恶”。这份蛮横与张狂背后的实质是——“我”即“政府”;“跟我作对”也就是“跟政府作对”,也就是该打击的“恶”。

  以这位区委书记的博士学历的智识,断不至于掂量不出这些“雷语”对政治前途的巨大杀伤力。换个场合,书记的言辞怕是“以民为本”口吐莲花又滴水不漏。正如在为澄清“事实”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王书记表白:“我要对得起江津区150万人民。如果领导人就是这样一个混账的话,那么江津人民就对我失去了希望,我还怎么领导这个地方往前走呢?正因为如此,我必须给我们的江津人民一个交代。”

  王书记“交代”说,“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言论,有本事就把录音发到网上来。”言毕,录音文件上网,书记从此哑火。

  也有媒体和网友——比如重庆官网华龙网等,拿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来证明“言说未必该说,实录未必该录”。诚然,规定载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但这一条款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证据”是用以定案的“呈堂证供”,在“毒树之果”原理之下,法官被要求以证据材料采集方式的非法性,将之排除。

  然而,业已公开的录音并非是用来为司法作供,它只是为“风水门”的报道提供了一个较可信的消息来源。我们不能用司法证明标准中的“合法性”,去要求新闻来源。就像我们不能用刑事司法证明标准来要求民事案件一样。如果“风水书记”没有证据证明这份音频资料系伪造,那么,围观群众只能“信以为真”。由此衍生出的一个新问题是:王书记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说过的话信誓旦旦地否认,实则是当众撒谎。

  录音中那个说“风水”、会“算计”的官员,绝非故意为之,亦非一时冲动。在和开发商谈补偿问题时,书记冷静而明白:“损伤你个鸡蛋,你要我赔偿几个亿,你是把蛋生鸡,鸡生蛋,再孵鸡的预期都考虑到了。谁不知道你修建的成本才每平方米1300多元。”对普罗大众,这便是一语点醒,原来房地产开发的暴利如此。

  “风水论”也好,“打黑论”也罢,雷人背后是官员真实的内心表白。有了这些“雷语”,官员的形象也从呆板的文件里跳将出来,鲜活在公众面前。雷语暴露的是官员的价值认同,它触及心灵;而谎言则暴露了官员的一味欺瞒、不择手段,它触犯了法律。

  官员实话实说,有助于公众更清醒地认识该官员的本质;官员满嘴妄语,则只会令本就脆弱的社会诚信堕入深渊。“民以吏为师”,无怪乎普通公众作如是想:官员都这样了,还能怎么样。

  胡言妄语,谎话连篇,并不是某个官员的专利。责任机制的缺失,更令官员们有恃无恐。在“风水书记”之前,已有被揭穿谎言的官员。他们中所受到的最重责罚,不过是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官场惯例将官员说谎视为“作风问题”。而凭空消失了的司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为新时代的“法不上大夫”提供了佐证。当年的“周老虎事件”曾被总结为:“虎真虎假,唬十亿;官上官下,关一人。”被法办的周正龙无比孤独,而一众责任官员至今多在逍遥。

  与这里不同,在法治成熟的国家,官员只能站在“笼子”里说话——一旦成为官员,就等于自愿接受了法律所织就的一只限权之笼。

  十余年前轰动一时的克林顿“拉链门”事件,国人对其中的桃色情节至今仍津津乐道。而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紧紧抓住克林顿不放的,却并非总统的性道德,而是总统大人被怀疑在应司法传召作证时,面对大陪审团撒了谎。法治的逻辑是,一个说谎的总统比一个闹绯闻的总统更让人恐惧,也更不可饶恕。

  观察重庆“风水门”以及众多的官员雷语事件,不只是看个热闹,或领教个新鲜。在法治的视角下,当此应如何处理?《公务员法》在“惩戒”一章中,将“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列为禁止性行为。但遗憾的是,对违反此禁令的惩戒,却被模糊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这背后的原因之一是,立法机关中人民代表太少,官员代表太多,导致凡涉及官员责任立法的条款,多轻描淡写,操作性极差。

  成熟法治社会的责任体系,对惯于撒谎的官员绝不放过,这样才能让公务员诚信起来。这个责任体系或曰“限权之笼”中最不可或缺的,绝不是纪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只能是司法责任和选举责任。尤其不能让所谓“作风问题”成为司法责任的替代语,进而化身为官员的护身符。

  只有司法真正握有独立权,不看上面的眼色就能“违法必究”;只有民众真正握有选举权,能将妄语的官员隔绝于官场之外——那时,官员们才会告别雷语不断、妄语频频,而主动学习法言法语。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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