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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性格关注与法律职业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1-12 21:09:13
性格关注与法律职业
2010-11-12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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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经历是不尽相同的,如职业与工作的不同,也包括对职业的选择与被选择以及对工作的态度与表现等不同。这些不同,都与人们性格的不同有关。需要知道的是,不同的职业适合不同的性格,性格反过来也影响着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在更多的时候,被更多注重的是个人对职业的适应,包括对工作的认识、理解与认同,对职业精神的培养,对专业技能的达标等,而对于职业是否适合自己的性格、自己的性格怎样影响了工作,人们却常常忽视,或者无暇以顾。

  天生我材必有用,指的是先天传承,虽然有些神秘,但也有目共睹。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说的是后天陶冶,同样是由经验得出的结论。的确,性格的形成,受先天与后天的双重影响,也可谓是天性与人性的产物。笼统说来,不同的性格本无优劣高下之分,或者说性格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进入一个具体职业时,如果未对自己的性格与该职业进行必要的定向测评,只是按照其他的一些外部标准去择业、就业、从业,或者一味随波逐流,那么就很可能变定向为错位,轻则事倍功半,重则如南辕北辙。反之,如果从事着自己适合的也是自己热爱的职业,融性格于工作,寓工作于才情,则可能事半功倍,真正使自己的职业成为一份快乐而美丽的事业,而不只是谋生的饭碗或晋身的路径。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其实法律职业也是这样,理解这句话时,不仅应该从勤学苦练、出人头地之类的角度出发,还应该想到,法律职业这一行是否适合自己,也可以说自己能否适合或者准备适合它,并由此成为它的行家里手。法律职业毕竟是人类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行,荣辱存亡所系。又与其他职业相同的是,它也不会主动来适合人,只能由人去适应它——无论怎么说,它是一个“有性格的职业”。如从另一面来看,一些半途而废或半路出家的法律从业人员的经历也告诉人们,不仅是外部环境在造就个人境遇,个人性格也改变着职业轨迹。有心栽花未必各得其所,无意插柳也可能适得其反。

  身单力薄的人可以成为将军,但是当举重运动员就很难。与此类似,如果一个在其他方面很有追求也很有才具的人,却缺乏从事法律职业的兴趣——甚至是明显的兴趣,也缺乏与之对应的性格——即使是潜在的性格,那么就像先天不足一样,是很难做好这一行的。假如恰恰就在从事这样的职业,不仅对个人是不明智的,对职业也未尝不是一个误会。

  以法官为例,做一个称职的优秀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与技能,兴趣与专注,更需要健全的人格与高尚的品格,如仁慈之心,理智之思,担当之愿等,这是无可置疑的——而单从性格上说,法律职业的特点还要求法官大致要有这样的几点:开阔与包容、缜密与谨慎、主见与勇气,以及由此衍生的内涵更具体、表现更多样的性格特点。鉴于古往今来的理想法官都是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的结合体,也可以认为法官应该兼具这样的双重性格。比如,仅有空泛之激情或仅有实际之算计,或者过于偏重其中的某一方面,对法官职业而言,都有不完备性格之嫌。

  性格很难细化和抽象,也难以量化处理,但无论是“认识你自己”的劝告,还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的感叹,这些来自先贤们的“夫子之道”,也无不暗含着对性格与职业的探索。尽管对性格的所有查证,还不可能由外部予以监管,而只能是自知之明,但是如今一句更流行的话,“性格决定命运”,还是更直接地指出了性格内在而强大的真相。不宁唯是,如果职业也在命运的范畴内,那么性格也决定了职业的状况,又如果不能改变所谓的命运,那就只能反求诸己,着眼于性格,有所取舍,再或者从性格入手,有所调适。

  性格与职业的重要关系,肯定不是若有如无的,需要加以深入考量,适时作出合理调整。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做好自己性格的法官,是做好外部世界的法官的前提。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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