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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费成本对诉讼调解的影响 1.当事人在考虑接受调解方案时,大都会考虑律师费的因素。绝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在调解中律师费比诉讼费对其影响更大。 2.实践中存在律师通过提高诉请金额增加收益的情况,主要包括律师采取先高额收费,在判决结果为己方败诉或不能满足诉请,当事人向律师表达不满情绪时退还部分费用的情况,以及律师为得到更多代理费怂恿当事人上诉。 3.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律师明确拒绝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或是在委托代理函上明确标注,代理各项诉讼事宜,但不代签法律文书,导致正常的文书送达多费周折。 二、律师费影响诉讼调解的原因 1. 影响当事人的原因 首先,绝大多数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后,在调解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的决断。同时,部分当事人因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有疑惑而产生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 其次,当事人在考虑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时顾虑律师费,主要是因为:与达成调解后减半收取诉讼费相比,律师代理收取的费用更加高昂,因此许多当事人都不愿意过多让步,或者直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2. 影响律师的原因分析 第一,以诉前调解为例,可以较明显地看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受到律师费制约。一方面,由于人民调解所形成的并非直接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律师费多采取固定数额预收的情况下,律师认为诉前调解相当于增加没有成效的工作。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与律师约定诉讼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标准的费用,而诉前调解无疑是收费最少的阶段,或者由于达成的诉前调解,部分当事人可能拒付或索要已支付的律师费。 第二,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律师无法获得稳定的案源,同时由于对律师费的收取缺乏监管和惩戒措施。因此导致部分律师受经济利益驱动,在诉讼调解中使用多种“技巧”以增加收入:一方面,这会导致调解因诉讼成本增大变得困难,另一方面,少数律师希望避免被当事人架空使利益减少。 三、建议 1.法官于审前明确律师费范围 在立案后,设立审前快速调解制度。由专门的法官审阅案卷,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预估可能产生的诉讼费尤其是律师费后,召开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共同参与审前的快速调解,通过协商明确该案的合理律师费。 2.法官合理控制律师费数额 我国法官有权就诉讼费的负担单独进行裁定,该裁定并不妨碍调解协议的其他内容,有必要将裁定的范围扩大到律师费的裁定。 3.法官惩戒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如诉讼调解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要求法官判决。然而其通过判决获得的利益并不优于调解方案,如其在判决时其不能证明该拒绝有正当理由,而是因律师或当事人对与胜诉可能的错误估计,法官可以比例负担裁定其拒绝后产生的律师费由其负担。当然,在此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在判决文书中进行详细的说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张 倩 韦自力 阎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