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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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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1-23 0:50:12
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2日 16时59分 来源:法制日报 钱卫清
我做了二十多年法官,十一年律师,对于法官与律师的话题,我是有一点发言权的。仔细一想,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越来越敏感,越来越理不清楚,越来越困惑。所以,我觉得,这次有机会来学习一下,法官与律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能不能理清思路来。关于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文章,就是:法官和律师之间,距离产生美吗?现在,过了五年了,我发现,这个美是丑陋了,距离产生了。法官和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我觉得可以从很多方面去思考,但我越来越没有信心,越来越感觉到困惑,所以呢,我的发言就从底线,从兜底来思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也就是法官和律师最差最差的职业伦理底线在什么地方,这个底线是不能再突破的,如果再突破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伤害。我非常熟悉的黄松有、杨贤才、乌小青、裴洪泉,都是我的好朋友,他们最终突破了伦理的底线,他们既伤害了法律,法律又伤害了他们。那么,法律职业道德伦理底线应该怎么来构建,我提出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我认为,法官不应成为自己的法官。法官决策的过程中,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放到里边去考虑。通常我们认为,法官不能做自己的做官是一个最主要的法理原则。我们过去是用回避制度、监督制度等等一整套制度来防止法官做自己的法官。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法官在当下的环境里为什么会变成自己的法官。那么这是跟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整个社会转型的趋势是密切相关的。如公权力的私用,所有公权力都要在行使过程中都要获取一己私利,那么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作为自己法官的主要表现,就在于一般案子拿到手以后,他首先判断这个案子对我有什么好处;如果从这个案子得到好处的话,那么我从这个好处出发,从利益出发,那么就作出一个有利于我进行利益收索的这一方的当事人的裁判。因为法官生存发展的逻辑不是市场化,而是官场化,要对国家负责,如果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把自己的利益考虑进去,那很可怕。那么,法官为什么要作为自己的法官?一方面,他要积极地去获取随机的利益,另一方面他有可能消极地避免不利益,也就是避免法官的职业风险。因为我们目前法院的决策体系、决策过程,它使得法官个人能捞到好处,有趋利的动机。那么捞到好处的话,有趋利动机的话,能不能够有其他东西对法官的伤害,这也就是一个法官职业的风险控制问题。那么现有的制度安排,是不利于法官避免成为自己的法官的。所以,如果所有的制度设计,包括“五个严禁”的牌子做得很精美,但是没有法官内心的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即“我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那么所有的制度都是虚设的,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我提出第一种观点,法官不能够把所有的审判行为和自己的利益挂起钩来。
第二个观点:律师不能作为自己的律师。什么意思呢?律师通常可以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律师的职业伦理所允许的;但是,律师不能够实现律师本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说不能作为律师的律师:不能够把所有的代理行为、辩护行为中的律师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如果这样追求的话,会损害了律师职业伦理的正当性及其社会功能和法律功能。因为,虽然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逻辑是市场化的,可以是利益交换的,但是这种利益交换不能够作为唯一的目的。如果作为唯一的目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就会导致怎样的局面呢?他就会把自己的利益全部放在里边,甚至不惜用任何手段,甚至诋毁法官,收买法官,然后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我们碰到有些调解案子,为什么律师就是不同意,因为他跟当事人已经有协议了:判决能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如果调解的话,当事人没有约定律师费,所以律师会坚决反对调解,把握自己的这种界限。有些律师办了案子以后,他会感到非常困惑,非常焦虑,他把自己的利益全身心地搁到里边去了,所以你要指望律师去实现社会价值和公平追求,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律师的很多规范、很多制度,这个底线突破以后,就没有效力了。
第三个观点,我认为,法官和律师会产生为什么相互鄙视,相互轻视,相互隔膜,甚至是分裂,这种矛盾的态势为什么会愈演愈烈,这跟我们国家的法治环境、体制因素有关系。那么,从重庆打黑就可以看出来,法官和律师的法律人统一体里边已经严重出现了分裂,这种分裂往往是依附于一种权力为了某种达到政治上的需求。我们当地的法官,当地的律师,当地的学者,结成了统一体,去为某一种利益服务,这很可怕。法官和律师为什么矛盾越来越突出,他们之间的不理解是最主要的原因。我做法官的时候,我有这种感觉:“律师作为法律人,应当追求正义,追求公平,并以此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律师竟然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大发其财,去挣钱,是多么的可耻,多么卑鄙的行为”??这种认识没有认清楚律师服务的社会价值,他是完全可以盈利,完全可以市场化的,只不过是不能过于市场化。但是,律师对法官为什么产生敌视。就是因为法官用这种权力去公权私用,法官的行为变成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或者部分市场化的行为,过分地去追求利益,那么不可能做到公正。现在有一种现象:通常有一个争议非常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非常大的案件,一进到某一法院以后,那么在这个法院就有迅速可能成为两个利益相对立的团体,那么,双方当事人通过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关系渗透到法院,法院就变成双方利益的代言人,变成法官相互进行博弈,这就超出了法院的最基本的伦理底线。那么,这种法官的行为和律师的行为之间,它们的逻辑基础是不一样的。由于发生逻辑基础的错乱,双方对各自行为的目标、价值取向、都产生了严重的误解,使得双方对对方行为的价值基础,逻辑起点以及制度上的规定,都发生了误差,那么肯定会发生冲突。法官决策行为利益化,律师服务行为也是利益化,当事人的利益变成法官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那么法律共同体怎么建立起来?那么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
如果要构建新型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那么首先就要理清楚他们各自所服务的机构、服务的当事人的生存、发展或者人生价值、人生幸福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法官履行国家的公权力;他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院这个公权力的系统来实现,他的精神的满足通过社会大众对他所作出的公正判决的评判,他的物质追求应由国家提供足够的保障。那么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逻辑是市场化的,但决不能过度的市场化。这是第一点,这种逻辑基础是制度最基本的关键点。第二点,共同的价值追求、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过程中各自分别不同的内涵要界定清楚。第三点呢,就是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力量,职业伦理知识的普及以及伦理底线和制度的构建,这样子才能够形成体系化。未来,法官和律师有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可以产生美,那么这种距离不会使他虚设,也不会由于表面上距离而实际上运作过程中还有寻求空间和勾兑的渠道,否则,良好的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建立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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