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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量刑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简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2-15 23:26:57
中国量刑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简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谢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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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设计与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制度、制定规范的量刑标准、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乃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的量刑制度改革运动,出现了不同的量刑模式,如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等。美国采数量化量刑模式,联邦和很多州都颁行《量刑指南》,以数量式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的数值,为法官们正确量刑提供了指南。英国则采论理式量刑模式,重点论证量刑的具体适用原则和法官应当注意的问题,具有灵活性,可以分段实施,主要为量刑标准的设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所给予的量刑原则与法官的审判实践紧密相关,因此极具借鉴意义。此外,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都非常重视研究、开发和使用量刑信息系统——包括刑事案例数据库、量刑原则、量刑指南数据库、量刑法律依据等,而且不断更新的量刑信息数据库,为法官裁断提供丰富的量刑信息,既方便法官参阅,又为公诉人、辩护律师和社会公众查阅提供方便途径,故受到普遍欢迎。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也一直试图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量刑准则。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司法实际,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定点实验之后,颁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而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纲领性司法文件。在我看来,该“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宏观上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确保量刑中正确运用刑事政策

  形势政策乃是刑事司法的灵魂,而正确运用刑事政策指导量刑工作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指导意见”在第一部分以四个条文专门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这既是对刑法典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内容的补充与完善,更是对我国刑罚政策中量刑政策的总结与归纳。毫无疑问,“指导意见”第一部分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就是我国当前的量刑(刑事)政策,而明确提出量刑原则无疑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中正确运用刑事政策。“指导意见”除了继续坚持刑法典所确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外,重点增加了如下重要内容:

  1.界定了我国量刑目的,即“惩罚和预防犯罪”。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刑罚目的,导致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理解产生严重分歧。现“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2条明确指出“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我国的刑罚目的理解为“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重要司法文件的“指导意见”对量刑目的的明确规定,既能澄清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纷争,又能为刑事司法审判追求科学合理的刑罚价值目标指明方向。

  2.明确指出“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12月5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首先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后,宽严相济便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核心政策之一,并促使“严打”逐步回归理性。“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正式司法文件中专门针对量刑宽严相济做出的具体规定。宽严相济的核心思想乃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强调量刑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就是要在坚持刑罚公正的前提下,摒弃传统的报复思想,否定一味追求刑罚的惩罚功能,从而在量刑司法过程中体现刑罚人道与刑罚公正。

  3.强调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案件处刑基本均衡。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东西南北中发展很不平衡。长期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在量刑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在某些同省级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相近案件在量刑时客观上存在明显不均衡问题。为了纠正量刑偏差,“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4条专门规定:“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所谓“基本均衡”,并不是要求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完全相同,而是要求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刑罚不能过分悬殊,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从微观上规定了具体量刑方法,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可操作指南

  在以往的刑事审判中,由于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制定适用于全国的量刑规范性文件,而刑法典关于量刑的规定又十分抽象,因此,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量刑操作上很不一样,有的法院甚至按照存旧的“估堆式”方法量刑,使得量刑带有明显的随意性。现“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量刑的基本方法”,从“量刑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个方面,对如何具体准确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量刑步骤”一节,对如何量刑从逻辑顺序上做了完整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1条的规定,在对具体案件裁量刑罚时-----首先,应当针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所谓“基本犯罪事实”,应当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其次,考量具体犯罪的犯罪数额、行为人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所谓基准刑,应当是指一个具体犯罪的基本事实所应得的刑罚量,它不包括加重或减轻的刑罚量。其三,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即客观而公允地考虑行为人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继而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最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确定行为人因犯罪而应得的刑罚。

  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一节,对如何运用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做出了技术性规定。“指导意见”对具有单个量刑情节(从重或从轻或减轻)的犯罪、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犯罪、对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量刑情节的犯罪等,逐一规定了具体而明确的量刑方法。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如何确定宣告刑以6个条款专门做了具体规定。这些看似琐碎,实乃精细的技术规范,无疑为法院准确量刑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三、将量刑情节适用进行量化,对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化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不仅总体上对量刑情节的适用做了宏观说明,还以14个条文对14类常见量刑情节如何具体运用做了精细规定。这些精细规定的特点,就是将每个量刑情节对增减刑罚量的影响以百分比表达出来,从而为各级法院准确运用量刑情节量刑提供了统一浮动空间。例如,“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1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假如成年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应当确定8年有期徒刑为基准刑,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该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即对其处2.4年-4.8年即可。显然,如此精确的量化规定,不仅为法院量刑提供了可靠依据,还为确保全国各级法院统一量刑标准,避免量刑偏差提供了司法保障。

  为了规范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第四部分以较大篇幅专门规定了“常见犯罪的量刑”——分别对交通肇事等15个常见多发犯罪依据其不同基本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确定起刑点或基准刑进行了描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这些常见犯罪的量刑,实际上就是对该“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方法的具体图解。完全可以相信,“指导意见”关于15个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将有利于全国法院同一对该15个犯罪的量刑标准,并为全国各级法院对其他犯罪的准确量刑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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