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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量公开美外交电文而令世界关注的“维基解密”网站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于2010年12月7日自首后随即遭到英国方面逮捕,他被指涉嫌在瑞典犯下强奸罪。英国有关方面已接到了瑞典将其引渡到斯德哥尔摩进行审判的引渡请求。 瑞典能否成功引渡朱利安·阿桑奇不仅受瑞典法律的影响,更受英国法律的影响。
英国是一个引渡立法比较频繁的国家,自1870年颁布第一部《引渡法》后,分别于1873年、1895年、1906年、1932年、1935年颁布了关于《引渡法》的修正法案,1965年颁布了与爱尔兰开展引渡合作的《签注逮捕令法》,1967年颁布了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逃犯法》,1988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用一编的篇幅对引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 最新的引渡立法是《2003年引渡法》。英国《2003年引渡法》由五大部分组成,共有227条,中译文的篇幅大约为15万字。它算得上当今世界条款最多、篇幅最长的引渡立法。该法的第一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一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二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二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三部分调整从外国向英国引渡的制度,第四部分调整警察机关的权力,第五部分是其他的杂项规定。 根据《2003年引渡法》之规定,在从英国向外引渡方面,该法将引渡合作伙伴划分为“第一类法域”和“第二类法域”,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域”不仅是指主权国家,而且还包括某些不具有主权地位的地区,例如,该法将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列为“第二类法域”。根据该引渡法之规定,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律同属普通法系,引渡司法程序基本相同;苏格兰法律属大陆法系,有着单独的引渡司法程序。本文主要介绍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引渡司法程序。 “第一类法域”引渡规则 (一)对于“第一类法域”,以英国的“指定机关”收到该法域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作为启动引渡程序的第一步。只要请求国对被请求人发出了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欧洲逮捕令”,并且有关犯罪属于被欧盟各国列入犯罪清单中的罪行之一,英司法机关即应依据此逮捕令对该人实行逮捕,在经过比较简捷的司法审查之后,就可以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司法机关。英方受理“第一类法域”引渡请求的指定机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为严重有组织犯罪局,请求国的代表机关是英国刑事检察院,请求国也可自行指定代理律师。 (二)初期听证会。警方逮捕被请求人后,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超过48小时)移送指定法官进行初期听证,验证被请求人的身份,告知其相关司法程序。如被请求人同意接受引渡,告知其相关引渡程序;如被请求人拒绝接受引渡,法官需确定引渡听证会的召开时间。 (三)引渡听证会。引渡听证会一般在被请求人被捕后的21天内进行。法官需在听证会上重点审核引渡被请求人是否违反以下法律原则:1.双重判罪。被请求人所犯之罪应属于2002年6月1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在成员国之间执行欧洲逮捕令和移交程序的框架决议》所列的32种引渡罪之一,且该罪在请求国被判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请求人所犯之罪不在32种引渡罪之列,或被请求人所犯之罪发生在请求国之外,该罪必须在请求国和英国均构成犯罪。2.双重危境。英国已对被请求人的同一行为作出裁决,或者已决定不提起或撤销诉讼。3.引渡实际上是为了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或者惩罚或被请求人可能因上述因素在审判中受到影响,或者受到惩罚或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4.诉讼失效。被请求人被请求引渡的罪名已超过诉讼时效。 如法官判定引渡被请求人的所有上述法律障碍都可排除,且引渡被请求人不违反《1998年人权法》,则必须判决执行引渡请求。 (四)对引渡听证会判决提起上诉。如法官在引渡听证会上判决引渡被请求人或将其释放,被请求人与请求国可在判决后的7日内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诉。被请求人或请求国如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满,可在高等法院判决后的14日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向上议院上诉的许可;如高等法院驳回,可在14日内向上议院申请上诉许可;如高等法院或上议院批准上诉许可,可在许可批准后的28日内向上议院提起上诉。向上议院提起的上诉必须被认为有重大公共意义,或高等法院认为该案需由上议院作出判决。 (五)执行引渡请求。如治安法院或高等法院判决引渡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上诉许可,或在得到上诉许可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议院提起上诉,或上议院终审判决引渡被请求人,引渡程序必须在判决下达后的10日内执行。特殊情况下,在征得请求国同意后,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类法域”引渡规则 (一)对于“第二类法域”,以英国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收到该法域特定机构出具的引渡请求书并签发证明书作为启动引渡程序的第一步。国务大臣将引渡请求书和证明书送交法院,法院签发逮捕令后交由警方对被请求人执行逮捕。 (二)初期听证会。警方逮捕被请求人后,应在可操作的最短时间内交付法庭安排初期听证会。法官需告知被请求人请求国引渡请求的内容、接受引渡或拒绝接受引渡后的司法程序。如被请求人接受引渡,必须出具书面声明,并且该声明不可撤销;如被请求人拒绝接受引渡,法官要确定引渡听证会的开庭时间。 (三)引渡听证会。引渡听证会应在初期听证会后的2个月内召开,但可应被请求人或请求国任何一方的要求1次或多次推迟。如听证会无法按期召开,法官应判决释放被请求人。引渡听证会上,法官必须审核引渡请求人是否满足《2003年引渡法》的要求,包括:某些案子是否具备需要判罪的表面证据、是否存在禁止引渡的法律障碍,如违反双重判罪原则、双重危境原则、诉讼时效、胁持人质嫌疑、违反《1998年人权法》等。如法官判定所有执行引渡的法律障碍均不存在,必须将此案呈交国务大臣,由国务大臣决定是否引渡被请求人,否则,需立即释放被请求人。国务大臣在收到法院提交的引渡案后,必须考虑是否存在被请求人面临死刑等因素。被请求人可在案件呈交国务大臣的28日内提出抗辩(含案件送交之日)。国务大臣将在接收案件后的56日内作出是否执行引渡的决定,否则,被请求人可要求释放。如国务大臣审核后判定存在执行引渡的障碍,必须责令释放被请求人,如不存在或得到相关保证,将会决定执行引渡。 (四)对引渡判决提起上诉。被请求人可在地区法官判决执行引渡请求、将案件呈交国务大臣决断后的14日内或国务大臣签署执行引渡命令的14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国可在地区法官在引渡听证会上释放被请求人后的14日内或国务大臣收到地区法官呈交案件后签署释放被请求人命令的14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被请求人或请求国如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满,可在高等法院判决后的14日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向上议院上诉的许可;如高等法院驳回,可在14日内向上议院申请上诉许可;如高等法院或上议院批准上诉许可,可在许可批准后的28日内向上议院提起上诉。向上议院提起的上诉必须被认为有重大公共意义,或高等法院认为该案需由上议院作出判决。 (五)执行引渡请求。国务大臣签署执行引渡的命令后,除非被请求人提出上诉,引渡必须在28日内得到执行;如被请求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判决向请求国引渡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诉许可或在得到上诉许可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议院提起上诉或上议院终审判决引渡被请求人,引渡必须在28日内执行。如果存在特别情况,执行引渡的期限可以延长。 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之规定,瑞典属于“第一类法域”,故朱利安·阿桑奇案适用“第一类法域”的引渡规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