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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审判权运行中的风险管理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8-20 0:19:30
审判权运行中的风险管理
□ 薛忠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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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风险社会的到来。自彼时起,“风险社会”成为人们审视未来人类社会发展走向的一种基本视角。有趣的是,逻辑上作为应对策略的“风险管理”却早在1921年就提出了,并成为一个带有反思性质的现代性命题。

  基于社会治理的透视维度,司法审判权是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对失范的社会秩序、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矫正,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风险规避、消解与补偿。然而吊诡的是,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以及司法功能的扩张化,审判权本身亦是陷入了诸如权力恣意、社会舆情、涉诉信访、司法腐败等等风险的漩涡。对此,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迈进阶段的“管理型”司法理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审判管理机制也是“百密难无一疏”,这张安全网不能将上述风险完全过滤。于是,笔者尝试将社会学意义上“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技术有机地引入司法领域,倡导建立一种以“审判权——风险”为主轴线的管理思维和模式,通过“逆向”的目标设定,对司法领域内的“固有风险”和社会其他因素掺杂导致的“人造风险”(根据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对风险的二分法)进行预测、筛查、评估、应对,进而为审判权的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铺设一条顺畅的轨道。

  诉讼井喷与纠纷分流

  在发生学上,事物本身就是风险源。对于风险管理,源头治理是最有效的治理,也是标本兼治之策。当前,常规的案件数量已成井喷之势,再加之社会广泛关注的各种新类型和敏感案件的不断涌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成为一个矛盾纠纷的“蓄水池”和“缓冲区”,前所未有的诉讼压力让法官们“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并不是夸张的说辞。因此,有效地控制矛盾纠纷的“成讼率”,实现其在法院门内与门外的合理分流,是降低风险的首选之策。

  诉讼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风向标”,社会风险本身与审判权遭遇的案件风险在根源上表现出了“同质性”和“同源性”,也即范愉教授(《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所称的“纠纷及纠纷解决的社会性”。故而,根据风险管理的“分担原理”,以诉讼案件为表征的社会矛盾风险的消解应该在全社会之间形成比例均衡的分摊,只不过这种分配是要与各种社会机构、组织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可以说,只要不是推诿式的风险扩散,法院无论是基于审判职权所限而“善意的”,还是出于自我保护机能而“狡猾的”向社会部分地转移压力,并不违背社会机体本身的运行规律。

  然而在现行的法治环境下,纠纷在法院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分流的渠道并不畅通,移而不转、转而不办、办而不了的现象一直困扰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大格局的构建。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就在于中国特色的ADR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这样的纠葛:整个社会对纠纷解决手段的认知上存在“司法依赖”的偏向,但是对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却又充满了质疑。足见,良性运转的非诉解纷机制这道屏障对于人民法院案件风险的阻却意义重大。对此,无论是在宏观的司法政策导向,还是在微观解纷力量之间的衔接协调,都不能完全依靠司法立场的一厢情愿,而应该是整个社会基于和谐追求的共识和共事,这也即所谓“风险协同治理原则”。因为社会矛盾的形成是社会机体自身的结构性创伤,根本上还是需要社会自建机制来修复。

  社会舆情与危机公关

  笔者首先想强调的是,舆情并非“敌情”,社会舆论之于审判权的影响并非都是负面的。客观而论,舆论监督能够有助于司法抵制行政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而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现实有时却是矫枉过正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演变成了一场关于表达权与审判权的权力博弈,而在民意的眼中,法院往往是这场角力的落败者。当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体验和评价通过一定的媒介以消极的方式表达出来,舆情风险即此产生。特别是在现代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媒介强大的传播功能下,舆情风险的突发性、流散性被无限扩大,成为法院宣传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

  舆情产生的偶然性极大,可控性较弱,来自法院的一个司法行为、一例个案裁判、一句简单言论,只要被公众认为是“不规范的、不公正的、不严谨的”,都有可能引发一场“舆论风暴”。因而,以管理的有效性为视点,事前的疏堵显然并不科学,关键在于事后应急机制处置。笔者认为,以媒体为重点对象的危机公关极为关键。公关是任何一个成熟的组织或者机构必须具备的意识和能力,是法院和法官“媒介素养”(美国学者詹姆斯·波特《media literacy》)的核心内容,对于处于被动地位的司法职权,要敢于打破传统慎言慎行的保守思维,确立“协商性司法”理念,主动寻求与媒体的交流与对话,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审判权运行的舆论环境。危机公关是一种沟通艺术,也是一种司法能力,要达到“变负面报道为正面宣传”的舆情处置,必须依靠有限度的司法公开。西谚有云:“真相让撒谎者无处遁形。”面对措手不及的舆情压力,“封、捂、堵、压、瞒”的“五字诀”只能是欲盖弥彰、适得其反;法院理性的措施应该是,在司法规律允许和公众知情合理需求下,创新和拓宽司法公开的方式、途径、范围,用“阳光司法”促进信息完全和信息对称,减少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逆向选择,进而引导公众理性诉讼、理性维权、理性对待裁判结果。相信这才是审判权作为一种“人民赋权”对政治民主和公平正义负责任的态度。

  审判权不可能在一个与世无涉的真空中运行,在现代社会“媒介化”的发展趋势下更是如此。从长远发展来看,要想最大限度地弱化和消解不良舆论对法院声誉的影响,在根本上需要一整套的司法公开、舆情管理、媒体公关、应急方案等,正如学者倪寿明(《人民法院的声誉管理》)提出的“声誉管理”理论,“声誉管理”的水平高低一定程度上也是法院风险管理能力的体现。

  权力恣意与程序控制

  孟德斯鸠曾说过:“凡有权者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这句警示让司法过程的参与者以及局外者都对审判权恣意的风险忧心忡忡。此类风险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失控导致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其特征呈现出常态性、集中性和典型性,因而发生与应对都有一定规律可循。美国管理学大师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认为,危机管理是指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这一风险管理的全程性在权力滥用的风险控制中显示得尤为突出。对于应对策略,一方面在价值层面上,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现代司法改革语境下,对审判权运行态势进行调控的双重导向,也是对与之相伴而生的风险加以克制的主要动力或者因素;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基本方法应该是以程序规制为中心,多部门联动、多节点防控、多标准评估的全面监控体系,从而达到降低风险频率、减轻风险后果的管理目的。

  首先是进行风险识别。以整个案件审判流程为对象,根据“节点防控法”,对其中容易诱发风险的环节进行“标注”,即使无法对风险的确定性乃至损害后果的程度进行界定,但一定要用资深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发现潜在的问题苗头,进而建立预警信息平台,并随着案件的流转及时提醒办案法官。其次是风险控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施用是一个法官主观认知的过程,而越多的人为因素也意味着越多的风险可能。正如道格拉斯所说:“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审判权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程序性是它自带的天然属性,因而管理学意义上的风险控制在司法领域就衍生为程序法治或者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追求,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法规的规制下以严格的程序运作并受到程序的监督和制约,任何违反或超越程序规定的审判权行使都将使相关审判活动丧失有效性、合法性。

  笔者还建议,要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各种风险因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各类风险的预测预报、管理与评价的技术研究,用最少的管理资源产生最大的管理效能。如可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将与案件相关的若干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风险因素组成一个系统,抽象成理论模型,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数学工具定量计算出最优的风险管理方案。相信,这是当下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涉诉信访与裁判既判力

  社会舆情是一种言论力量,当其升级为一种行为方式时,就产生涉诉信访。

  法谚云:“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涉诉信访的最大危害不是对审判秩序带来的冲击,而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变相损耗和否定,涉诉信访的汹涌来势着实让司法者感受到了什么叫“文明的火山”,由此引发的“蝴蝶效应” 更是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笔者认为,国家应以确定的权力运行方式来管理社会,在法律、政策、道德、宗教和习惯等众多社会调控手段当中,任何一种力量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合理的边际并且要有确定的结果,否则就是“剪不断,理还乱”。而且,对司法功能的思想认识上也要突破“工具理性”的禁锢,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一旦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不容置疑和动摇。

  美国学者卡斯特认为,管理是一个过程,通过它,大量互无关系的资源得以结合成为一个实现预定目标的整体。对于法院管理命题,笔者赞同这种以效用化、集约化、目标化为需求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它的实践效果并不是最趋优的。笔者想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和公共政策安全领域风靡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对于以规范和控制审判权运行为核心的法院管理也是同样关涉的,而且司法管理者和管理层对审判权运行中的风险状态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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