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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尊重法治“常识” 遵循司法规律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1-9-6 23:42:51
尊重法治“常识” 遵循司法规律
曹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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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这便是政府的起源和兴起”。这是美国独立战争爆发时政治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所发表的《常识》中的一段话。

  1776年美国独立的风潮开始。但是,人们的君主制观念还根深蒂固,甚至于华盛顿、富兰克林、亚当斯这些“国父们”,都未明确提出美国独立的主张。在这样的形势下,潘恩发表了《常识》一书。在这本书中,潘恩从“社会”与“政府”的区别这样的“常识”入手,由浅入深,揭示了世袭君主制度的罪恶:“在上帝眼中,一个普通的诚实人要比从古到今所有加冕的坏蛋更有价值”,痛斥英国国王残暴无能。正是根据上述由“常识”推断出来的结论,潘恩提出独立后的美国应该建立共和国,公开提出美国独立问题。这些看似平淡的论述,却点燃了北美人民心中郁积的怒火,指引了独立战争的发展方向。就这样,《常识》成了独立战争时期人民大众的教科书,奠定了美国独立建国的思想根基。

  “常识”问题,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所谓“常识”,就是那些人所共知的普遍道理和知识;“常识”之中,往往包含着一般的规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自然和理性”的呼声,代表社会生活的“常态”。我国古人常说“世道人心”,拿现代的话说,就是人性和国情,实际上也就是生产、生活和做人的基本法则。这方面,我国有着丰富的“国粹”。例如,“二十四节气”、《增广贤文》等等,都是传统社会中国人必须自幼学习、烂熟于心、灵活运用的“生活法则”、“生存策略”。不了解这些国粹,就是“没文化”;违背这些“常识”,必然与社会格格不入。因此,遵循“常识”,按照“常识”的要求行为,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认真地对待“常识”,按客观规律办事,也是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当前司法活动中,却出现许多与法治的“常识”和司法规律要求不符的现象,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我国现行法律中大都明文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必须公开审判。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加大司法开放性和透明度。按照这一原则,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机构有权采访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得到新闻机构的关注和监督,也有助于克服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然而,司法公开的原则在一些地方却不能得到尊重和实现。一方面,该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新闻记者上了“黑名单”,被勒令限制采访,当事人也被限制表达自由,不能寻求舆论的帮助;另一方面,有的媒体罔顾事实,在报道中偏听偏信,“一边倒”,夸大矛盾,渲染对立,先入为主,导致“媒体审判”的诟病。上述情况都破坏了司法公开和新闻自由的平衡,既不利于塑造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也妨碍了公众和媒体的表达与监督的权利。

  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取决于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职业人员,取决于敢于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新闻舆论,更决定于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信守司法裁决的普通民众。如果民众在打官司时只接受自己想要的裁判结果,一旦判决不能满足自己的诉愿,甚至不完全满足自己的诉求时,便无端怀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不履行法律义务,缠讼闹访;或者转移财产,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对司法人员伺机报复,捏造事实,诽谤诬告,恶语中伤等等,都背离了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利和好处,却不愿承担法律加于我们的义务和不便,这难道不是违背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常识吗?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做如此打算,怎能指望去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呢?

  上述违背法治常识和司法规律的现象,给我国正在起步的法治事业造成严重的障碍和损失——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司法资源遭到严重浪费;法律的权威总是处于“零”起步阶段,无法形成积累,司法公信也无从谈起,公众也始终无法真正享受司法带来的福祉。更为严重的是,社会矛盾的叠加,不仅造成信访压力不断增加,增加处理问题的社会难度和成本,还为非法“调查”、非法“执行”、非法“保护”等恶势力提供了生存空间,为“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人们常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上述情形,却始终在破坏这道防线。这既是司法的悲哀,更是公众的损失!

  “司法就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人类文明的发展表明,没有法治的支撑,社会必将处于分崩离析的边缘;没有公正的司法,就丧失了起码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法律秩序的柱石,也就不可能发挥法治的应有功能。因此,视法治“常识”为玩物,把司法规律当做儿戏,无论如何也无法真正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

  罗马法是西方文明给世界做出的基本贡献之一。罗马法不仅开创了一个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伟大传统——缔造和维持了罗马帝国,而且还“征服了世界”,并且是“持久的征服”(耶林语)。罗马法的伟大,就在于它使得万物之灵的人类权利获得了一个真实可靠的法律保障,达到了一个伟大的平衡——一方面保障市民在私法领域充分享有自由,另一方面又执法极严,树立了极高的法律权威。这正如德国著名历史学家特奥多尔·蒙森所说的那样,“(在古罗马)契约平常不足为起诉的依据,但只要债主的权利得到承认,权利的力量便莫之能御,以致穷人无处得救,无人对他表示慈悲或为他伸张正义。这好像法律乐于处处显露锋芒,乐于引起极端的后果,乐于逼使最迟钝的人感受法律观念的残酷无情……罗马人民肯定并忍受一项法制,因为在这一法制中,自由和管辖的、所有制和法律程序的永恒原则曾经不折不扣地、毫不容情的起着统治作用,而且直到今日仍然如此,罗马的伟大正是存在于此并奠基于此。”

  认真地对待法治的“常识”,严格按照司法的规律办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应有素质和觉悟。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请从尊重和遵守法治的常识、司法的规律开始吧。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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