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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西方法院对“神职人员例外原则”的不同态度简介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2-3-31 22:36:56
西方法院对“神职人员例外原则”的不同态度简介
□ 葛 峰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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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职人员例外原则(ministerial exception)”是美国法院创立的一项普通法原则,该原则被认为隐含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中,用以保护宗教自由。该原则对理解宗教与法院的关系意义重大。这一原则赋予教会在涉及神职人员依据雇佣合同起诉教会案件中的责任豁免。简言之,虽然你的信仰没有抛弃你,但是你为之服务的教会解聘你,你是告状无门的。该原则也建立在法庭尊重教会自治的基础上,因为“教会有权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神职工作的需要”。理论上而言,只有因神职人员在履行圣职工作的过程中与教会发生纠纷而遭解聘的情况方可使用该原则,但是美国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一名音乐导师遭教会解聘而提起的诉讼也被法院拒之门外。

  受到美国判例法及政教分离原则的影响,英国法庭也曾持有类似的观点,即世俗法庭不适合处理教会纠纷,专业和世俗化的法官认为教会案件由法官处理并不适宜。因为“神职人员是服务上帝的,雇佣契约是和上帝签订的,是精神化、心灵化的契约,世俗法庭不该干预”。但是后来的判例打破了这一原则。

  欧洲人权法庭没有采用这一原则,背景、国籍迥异的法官们一致认为神职人员的个人生活和权利也要受到尊重,法官需要实现个人与教会的利益平衡。因为“契约不过是表示神职人员忠心于教会和信仰”,但这并不是说他愿意放弃个人的全部权利。由此可见,欧洲只承认有限的教会自治,认为教义也该受到限制并需要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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