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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英国法院新闻发布会这样开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3-11-16 1:42:08
英国法院新闻发布会这样开
□ 孙 敏 葛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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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27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举办了例行的、由首席法官自己发言的年度新闻发布会,英国皇家首席大法官贾奇(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 Lord Judge)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的第一个特点是开场很简短,法官没有开场白,只有法院新闻主管寥寥数语申明几个基本规则:会议时长45分钟,提问请举手;原则上,每人限提一个问题,如确有需要,可再提后续问题;法官不会谈论个案,也不会谈论涉及政治的问题。接下来,就直接进入提问时间。

    整个新闻发布会信息量很大,各路记者的问题内容并不温和,但法院很配合,不回避,有所答而有所不答,整个问答过程十分精彩,给人的直观印象是:记者无禁忌,司法有自律。下面按照提问顺序,简要摘录一些现场记录,具体看看英国法院和媒体在新闻发布会上的问答互动。

    第一个提问的是《伦敦标准晚报》(Evening Standard)的记者。他的问题很直白,在提及一起8年仍未审结的引渡案件之后,直接问法官,法院在处理引渡类案件时效率是不是太低了?贾奇法官直言,他自己对此也很不满。此类案件久久不能审结,对当事人并不公平。但他只能告诉记者,这起个案已经安排了跟进的庭审时间,不能更快,而此类案件耗时许久,全因审理程序所致,并非法院有意拖延。

    接下来,《每日邮报》(Daily Mail)的记者提问涉及司法管辖权,他认为英国国内法院在人权类案件上已经没有话语权,此类案件的实际决定者是欧洲的人权法庭。贾奇法官在简要地解释了欧洲人权法庭与英国法院的关系之后,明确地告诉记者,英国法院在国内人权问题上有毋庸置疑的发言权,对英国法院而言,欧洲人权法庭的判决只是需要参酌考虑的内容,并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

    《新政治家》(New Statesman)关注的是,法院没有就应对涉及推特和脸谱等社交媒体的案件,对法官进行培训,是否不利于法官理解并裁判此类案件。贾奇法官回应说,法官们也生活在社交媒体时代,并列举了一起英国法院刚刚审结不久、涉及被告人涉嫌用推特编发恐怖信息的案件,用以说明法官对此类案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记者追问,这起案件也已耗时两年半,不正说明了法官并不擅长应对此类案件吗。贾奇法官回答说,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与涉及社交媒体的案件相比,法院需要培训法官去应对更迫切的法律问题。当然,如果法官们确实对某类案件存在“基础上”的法律适用分歧,法院会进行类似的培训。因为,司法培训资源有限,培训时间和费用要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英国广播公司(BBC)记者的提问涉及一起案件中的法官判词引发的争议。在一起入室抢劫案件的判词中,屋主自卫致使被告人重伤,法官说“入室抢劫而受伤是被告人咎由自取。”贾奇法官在简要分析了入室盗窃类案件的危害后果后,解释说人们不该片面地理解法官的话,认为法官是意气用事。因为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财产,还侵犯了人们的内心安宁,谁愿意在午睡时惊醒,发现自己家已经闯入了心怀恶意的不请自来之人,屋主在恐慌和愤怒之下又怎能冷静的、恰到好处地保护自己却又不伤害入侵者?因此,法官的判词要放在具体的情景下评判其措辞是否合适。

    随后,《卫报》(The Guardian)记者说,欧洲议会质疑英国的司法机构不够多元化,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法官数量太少,不能代表整个社会。因此,他的问题是不仅英国现行的法官任命机制需要改变,而且是“重大彻底”的改变。对此,贾奇法官的回答是,其一,欧洲议会对英国法官数量的统计数据不准确,没有将身处基层、数量更大、同样行使司法权的治安法官计入法官群体;其二,英国高级法官中的少数族裔和女性法官数量确实不多,但是司法机构试图改变现状却遭遇一个现实问题,律师群体里,少数族裔和女性的数量太少,申请法官职位的律师构成不改变,法官群体的多元化也难有改进。因此,英国法官群体实际上代表了整个社会。况且,法官选任的基础性标准就是司法才能,强制确定法官选任的配额,仅仅因为身份和性别来确定法官人选并不合适。但是,司法机构正在考虑改进多元化的措施。

    《律师杂志》(Solicitors Journal)的记者提及了法官退养金问题。由于英国司法机构在有关法官退养金的问题上正和司法部进行协商,而英国司法大臣新近换人,所以记者询问贾奇法官觉得是否会和新的司法大臣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贾奇法官幽默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他认为在新闻发布会上,当着媒体的面与新任司法大臣协商法官的退养金问题并不合适,也是对司法大臣的不尊重。

    与其他新闻媒体不同,较为专业的《律师协会公报》(Law Society Gazette)关注的是英国法律援助费用削减的问题,他认为费用的削减会造成大量的没有律师代理出庭的当事人,法院该如何面对此类问题。贾奇法官坦承这一问题不好解决,毫无疑问这会加重法官的负担。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律师代理,另一方无律师代理,法官不得不向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释明问题。如此一来,不可避免地会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法官很难去把握其中的平衡。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律师出庭代理案件,问题就更为严重:法官并不通晓全部案例和所有法律,如果法官“找法”的过程缺少了律师的协助,案件的审理程序无疑会延长。

    《每日邮报》(Daily Mail)记者的提问涉及死刑是否应该恢复的问题,他问道在两名警官被袭击杀害后,有人提出恢复死刑的观点,法官怎么看?贾奇法官表示,恢复死刑问题十分敏感,每个人对此都有不同的见解,法官不该回答这个问题。

    最后,《泰晤士报》(The Times)的记者追问,检控机关正在制定涉及社交媒体案件的指导守则的问题,法院持何种态度?贾奇法官回答说,我认为,司法系统必须保守,必须给需要应对的事物以发展时间,才能小心避免不曾预见的结果和不愿出现的后果。司法机构的步伐不必超前于时代,也不必与时代完全同步,司法所需要的是跟上这个时代,确保在不损害司法活动的情况下改善司法。

    上面摘录的几个问答,所涉范围广泛,可大致总结如下:面对司法效率低下的批评,法官坦承存在问题,并说明原因和下一步的措施;当公众对专业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解,法官予以认真说明;在公众对法院如何应对新类型案件存在质疑时,法官准确地阐释司法政策和理念;公众对法官言辞有所误解时,法官予以适当的澄清;面对司法机构的组成不够多元的问题,法官解释现状并说明计划;当问题涉及退养金和死刑恢复与否的问题时,由于问题涉及政治性议题,涉及超越司法职权的立法问题,法官巧妙回应;面对法援资金减少的问题,法官坦率地说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与担忧。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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